乡村医生队伍构建工作方案
为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筑牢农村三级医疗卫生网的“网底”,保障农村居民基本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实现国家“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战略目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2〕31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发〔2012〕84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明确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明确乡村医生职责,改善村级卫生服务设施,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政策,健全培养培训制度,规范执业行为,强化管理指导,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方便群众、功能实用、规范管理的原则,把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和村卫生室建设作为完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科学规划布局,创新体制机制,强化政策措施,完善服务功能。
(三)目标任务。到2012年底前,全县行政村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100%的村卫生室要进入村委会或村集体资产场所营业;2012年底前80%的村卫生室达到标准化水平,30%的乡村医生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达到100%;到2015年,100%村卫生室达到标准化水平,50%的乡村医生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村卫生室服务能力得到全面提升。
二、明确乡村医生职责
乡村医生(包括在乡村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和协助新农合筹资等工作。
三、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
(一)明确村卫生室规划设置和建设标准。县卫生局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辖区服务人口、农村居民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卫生室;人口较少或交通便利的村,可联合设置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不设村卫生室。
村卫生室房屋和基本装备要按国家规定合理规划配备。原则上,村卫生室业务用房面积达到100㎡以上,设有独立的诊断室、治疗室、药房及开展基本医疗服务的基本设施,设施设备应达到《湖北省村卫生室建设标准(试行)》要求,对村卫生室建设实行统一设计、统一外观、统一标识、统一配置。
村卫生室可以由乡村医生联办、个体举办,或者由政府、集体或单位举办,经县卫生局批准后设立。县、乡人民政府把村卫生室建设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村级活动场所建设规划统筹考虑;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多种方式,支持村卫生室的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
(二)合理配置乡村医生。县卫生局应本着方便群众和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的原则,制定乡村医生的配置标准。乡村医生可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包括村卫生室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办的诊所等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由县卫生局会同有关部门考核确定,原则上每千名服务人口应有1名乡村医生,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适当增加;每个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执业。可综合考虑乡村医生队伍现状、农村居民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以及地理交通条件等因素,以乡镇为单位,在乡镇范围各村卫生室之间合理调配乡村医生。引入竞争机制,聘用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较高的人员到村卫生室工作。
(三)多途径解决村卫生室“空白村”。县卫生局对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情况进行全面摸底,对目前没有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的行政村,要积极鼓励有资质人员举办村卫生室,或者由政府建设村卫生室。县政府按医改目标责任制要求,确保2012年底前实现村卫生室行政村全覆盖。县卫生局要采取定向培养、委托培训、乡镇卫生院派人驻点等多种方式引导乡村医生到村卫生室执业,确保每个村卫生室都有合格的乡村医生。
四、加强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管理
(一)严格乡村医生从业准入管理。乡村医生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并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并获得相关执业许可。在村卫生室从事护理等其他服务的人员也应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格。县卫生局要严格按照《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准入管理。原则上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严禁并坚决打击不具备资格人员非法行医。2012年11月底前,县卫生局负责完成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执业(助理)医师证书的乡村医生的核定登记工作。
(二)强化县级卫生等部门的管理职责。县卫生局要将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纳入管理范围,对其服务行为和药品器械使用等进行监管。要建立健全符合村卫生室功能定位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技术流程,组织乡村医生培训。要科学划分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职能分工,合理分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量,加强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在所在行政村公示,并作为财政补助经费核算和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进行动态调整的依据。县卫生、财政、价格等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补助经费使用的监管,督促其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要明晰村卫生室产权,政府配给的各项资产属国有资产,由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2012年11月底前,乡镇财政所和乡镇卫生院界定登记工作。
(三)实施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由县卫生局统一组织,以乡镇为单位,在不改变乡村医生身份和村卫生室法人、财产关系的前提下,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实施“六统一两独立”的一体化管理,即统一规划和建设,统一人员准入,统一业务管理,统一药械购销,统一财务管理,统一绩效考核,财务独立核算,责任独立承担。由县卫生局委托乡镇卫生院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进行技术指导,通过以乡带村的一体化管理,带动村卫生室业务水平提高。到2012年底,全县乡村卫生服务全部实现一体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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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一)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乡村医生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将乡村医生队伍和村卫生室建设作为医改的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确保顺利实施。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作配合,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二)落实资金投入。积极调整财政支出,将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以及村卫生室建设等所需资金纳入政府年度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三)维护乡村医生合法权益。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履行职责,认真落实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的各项补助扶持政策,统筹考虑乡村医生的历史贡献和合理诉求,切实维护乡村医生合法权益。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为乡村医生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给予奖励和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