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局加强医疗机构管理意见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卫生改革的深入,我市医疗卫生事业不断发展壮大,卫生资源总量不断增加。但是,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展较快的同时,也出现了资源配置不合理、行政审批不严格、机构建设不达标、诊疗行为不规范等问题,社会反响较大。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证人民群众就医安全,根据《河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站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切实加强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卫生资源的配置应当向农村和社区倾斜,鼓励、支持在缺医少药的地方兴办医疗机构。

三、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分级负责

(一)下列医疗机构的设置应当向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1)五百张床位以上的综合医院;

(2)一百张床位以上的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疗养院、专科疾病防治机构;

(3)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

(4)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驻唐编制外的医疗机构。

(二)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下列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

(1)一百张床位以上五百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院;

(2)市区内一百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院和各类门诊部;

(3)一百张床位以下的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疗养院;

(4)不设床位和一百张床位以下的专科疾病防治机构;

(5)急救站、护理院、护理站;

(6)医疗美容机构。

(三)各县(含县级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下列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

(1)一百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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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立科学、合理、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医疗机构登记注册审核专家库和专家现场审核制度,建立完善的医疗机构登记注册档案。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由县级以上卫生、公安等部门依法处理。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