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阳县教育体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进一步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促进全县教育体育事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等法律法规,以及中、省、市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本县教育体育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各类学校。
第二章教师队伍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对中小学校教师的资格认定、公开招聘、职务评审、岗位聘任、培养培训、调配交流和考试、考核等实施管理,规范教师队伍的管理体制。
1、坚持编制标准,加强编制管理。中小学校编制标准按照《陕西省实施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陕编发[2002]65号)文件精神执行。
2、中小学校编制实行动态管理,每2-3年联合县编办对中小学校机构编制核定调整一次。
第四条新聘任的教师按照“凡进必考、凡任必聘”的办法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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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招聘、招考的教师必须取得《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相应层次教师资格,或具备获得教师资格证书的条件。
2、新聘用任教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实行见习期一年的制度。见习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转正定级;考核不合格的再试聘期一年。新聘任教已实行人事代理的往届大中专毕业生实行试聘期一年的制度。凡实行试聘期一年的,试聘期满考核仍不合格的交县人才中心或县人社部门另行择业。
第五条社会力量办学的教师聘用按照山阳县教育体育局关于民办学校聘用教师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教师必须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并享受其规定的权利。
第七条教职工工作实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的内容主要是德、能、勤、绩四个方面。
1、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基础和绩效工资分配的依据。
2、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订具体考核细则和办法。考核细则和办法必须经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充分酝酿讨论通过。
3、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年度考核作为教师奖惩、续聘、晋职、晋级、工资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2页共14页第八条中小学教师调配与管理由教体局负责。中学教师和跨镇小学教师调配由教体局发文;小学教师镇内调配暂由镇中心学校提出调配方案,报教体局审核后发文。
1、新任教师聘用面向基层、立足边远。县直教育单位、城关、高坝、色河、十里、元子街等镇不聘用新任教师。聘用到其他镇工作的教师按照有关规定(协议)管理。
2、从严控制教师逆向流动。县直教育单位、城关、高坝、色河、十里、元子街等镇在无空编情况下不调入教师。鼓励城镇、川道超编学校教师到边远山区缺教学校任教,在评优、树模、评职晋级、年度考核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3、山阳中学、职教中心新进教学人员经教体局同意后实行公开招聘。
4、从严控制借调人员。
第九条积极推进学校人事制度改革。教师配置坚持依据编制、学科配套的原则,做到因事设岗、按岗聘用、人事相宜、事职相符。严格按编制配备教职工,从严控制学校非教学岗位职数。
第十条教师调配一般在暑期进行,其它时间原则上不调配教师。
第十一条建立教职工定期学习、教育制度。经常组织教师学习《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有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广大教职工依法治校、依法执教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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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化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形成规范、长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2、进一步加大师德师风监督检查力度。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全面落实监管责任,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做到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
3、严格执行《商洛市教师“十不准”》规定和原《商洛地区教育系统教职工违纪行政处理暂行规定》,严厉查处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方面的违纪违法案件。
4、禁止中小学教师停薪留职,不准教师弃教外出或以勤工俭学名义从事其它职业。严厉查处长期在编不在岗的教师。
5、教职工请假严格按照《山阳县教育体育局关于教育系统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执行。
6、实行教职工违规、违纪、违法报告制度。对于有案不报、有案不查、拖延包庇、欺瞒组织的人和事要严肃查处、从严追究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贯彻执行《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1999年9月13日教育部令第7号)和《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认真规划,精心组织,切实搞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1、中小学教师进修学习按《山阳县教育局关于印发〈山阳县中小学教师学历提高实施办法〉的通知》(山教发[2006]11号)精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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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小学教师每年必须完成80学时继续教育任务作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年度考核等重要依据。
3、中小学教师完成继续教育情况每年核验一次,记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并由人社部门开据完成继续教育任务证明书。
4、应聘到教育系统任教的大专院校毕业生,应首先具有教师资格证书或毕业当年参加了全省教师资格认定专业课笔试合格证书。
第十三条严格执行教师职务评聘暨工资待遇政策,坚持标准,规范程序,增强工作透明度。
1、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严格按照专业技术职务设岗方案开展评聘工作,充分发挥职称改革的杠杆作用,做到有利于推进人事制度改革,有利于教师的合理配置,有利于调动教师工作积极性。
2、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师工资待遇的各项政策,确保待遇的落实。
第十四条对教育教学工作做出显著成绩以及有其他突出贡献的教师给予表彰或奖励。
1、县上每隔两年评选表彰一批县级先进教育集体、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等。各镇和学校也要定期开展评选表彰工作。对受国家级、省级表彰的实行重奖。
2、强化对评选表彰工作的规范化管理。评选表彰工作要有合理的计划、科学的分类和规范的评选程序,坚持做到
第5页共14页公正、公平、公开,真正使那些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优秀教师脱颖而出。
第十五条学校内设机构、领导职数、校长的选拔和任用要严格按照《山阳县教育体育局关于中小学校长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严格执行教师退休制度,对达到退休年龄的教师应及时提前谈话告知,并上报办理退休审批手续。
1、长期(六个月以上)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病休手续。
2、退休、病休教师的工资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教育质量管理
第十七条坚持质量立校不动摇。全县教育工作者和广大教师要因校制宜,研究教育发展规律,创新教育教学方法,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树立质量立校意识,努力提高教育质量。
第十八条以实施素质教育为主线,更新教育观念,深化教育改革,加强教育教学全程管理,构建高效教学模式,加强素质教育考核评估,完善综合评价制度。具体按《加强中小学教育质量考核奖惩办法(试行)》执行。
1、高中。对学校高考和高三教师,设上本科线奖、完成上本科线目标任务奖、应届生直升率奖、质量立校旗帜奖、教书育人先进个人奖。
2、初中。对初中三年级的毕业学业考试进行奖励,分别奖励前六名。初三综合考核,设质量立校先进单位奖、质
第6页共14页量进步单位奖、提高初中教育质量先进个人奖;对初
一、初二在市、县组织的综合素质测评中成绩优异的前6名学校和任课教师进行奖励。
3、小学。中心小学、县直小学按照中小学质量检测考评办法进行奖励。
第十九条凡辖区学校获得质量立校或质量进步奖的,授予所在镇中心学校“提高教育质量先进单位”称号,并对中心学校校长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凡受奖个人在本年度考核、评职晋级、评优树模等方面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并全县通报表彰。
第二十一条对教育质量差的学校和个人进行处罚,且实行末位淘汰制度。具体按《加强中小学教育质量考核奖惩办法(试行)》执行。
第四章学校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把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列入重要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加强安全教育和训练,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和自护自救能力。
第二十三条学校安全教育的重点是学生。应根据不同学校及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从学生入校到毕业,在教育教学、社会实践、节假日及各种大型活动前(中)进行安全教育。要根据地域、季节、环境等特点,定期进行安全用电、防火、防交通事故、防震、防溺水、防盗、防病、防煤气和
第7页共14页防食物中毒等各类安全教育,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将安全教育列为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使学生从小就具有安全及防范意识。
第二十四条学校要注重对学生的心理咨询和疏导工作,帮助学生克服各种心理障碍,将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二十五条学校要积极主动,与家庭和公安、消防、交通、卫生防疫、保险等部门密切配合,完成安全教育任务。
第二十六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学校是安全稳定的责任主体,要层层落实安全责任,签订目标责任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学校校长为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及工作部门,具体实施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做到尽职尽责,防止、减少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十七条建立安全管理工作评估考核制度。将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作为考核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和学校校长工作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定期检查。检查要有档案记录,对查出的隐患有整改期限、排除措施,并实行安全隐患消号制度。对安全工作做得好的予以表彰奖励;对发生重大安全伤亡事故的部门和学校,一律取消本年度评选先进的资格,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报请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追究有关领导、责任人的行政和刑事责任。
第8页共14页第二十八条建立和健全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实行目标管理,明确职责和任务;管理目标和任务要逐级分解落实到年级、班级。认真落实《年度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细则及赋分标准》,安全工作有部署、有检查、有指导、有考核、有效果。安全制度健全,内容具体,制定有教学活动、教学楼、门卫、度汛、节假日、饮食、师生宿舍、用电、用水、用火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学生接送、危险校舍检测和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各类紧急情况下的应急预案。
第二十九条学校的各种教学设施、生活设施等,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要经常检查学校设施、设备的完好情况,如有隐患应立即维修或停止使用。根据消防法规的要求,经常进行检查,发现火险隐患,及时处理。情况严重的要报告教育主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条加强教学楼管理。教学楼应悬挂管理制度,楼道、楼梯上应设立安全标志;将楼上班级按区域划分上下楼,分散流量,防止拥挤;按时开关楼门,保持通道畅通;不搞大型紧急集合,学生上下楼期间,学校应安排人员对楼梯间、楼道学生活动进行监护、疏导;及时检查楼梯、扶手、水电等设施,若有损坏及时加固;对突然性停电等突发事件应制定防范预案。
第三十一条加强教学环节的安全管理。健全学校实验室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凡不能保证学生安全的实验,要严格禁止;对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等要按照公安、消防、
第9页共14页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规定严格管理。学生参加生产劳动、社会实践、勤工俭学活动要注意安全保护。对住校生要强化安全意识,冬季加强取暖设施的管理与使用。学生在参加游泳、滑冰、军训和体育比赛剧烈运动时,应事先进行身体检查,身体不适者严禁参加。学校应按时放学,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在校时间到夜晚时,应事先通知家长,待接走学生后,教师方可离开学校。
第三十二加强后勤和食堂管理。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和教育部《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防止食物中毒和传染病发生。
第三十三条加强对中小学生参加各类大型活动的管理,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学校组织的春游、夏令营、社会实践、外出参观和学生参加的各种大型活动,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得到批准后,首先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全校性的外出活动和社会上其他部门邀请学生参加的活动须报当地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严禁组织不适宜中小学生参加的各种活动。学校以班或年级组织外出活动时,需报校长批准。外出前要进行安全教育,落实安全措施。学生外出参加活动,不许乘坐车(船)况不良和无牌、无证的车辆(船只),严禁乘坐农用车。
第三十四条加强学生交通安全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要主动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系,在学生集中进出道口或临街的学校门口,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或划出人行横道,在学
第10页共14页生放学时有教师或交警维护交通秩序,防止发生交通事故。学校校车严格执行《陕西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试行)》(陕工通字[2010]83号)的有关规定,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加强师生人身保险的管理。提倡师生在自愿的前提下参加人身保险。足额全员参加校(园)方责任保险。
第三十六条加强校园治安秩序管理。学校要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兼职保卫人员和装备。保卫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对滋扰校园正常秩序的事件,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配合公安机关处理。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接到学校报告后,要立即与公安机关联系,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校园的稳定。
第三十七条学校教职员工要遵守职业道德,耐心、细致地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帮助学生克服各种心理障碍,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羞辱学生。
第三十八条建立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学校发生重大安全伤亡事故时,学校要及时报告教育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
第三十九条学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应立即与当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公安、医院(急救中心)等部门联系,并全力组织抢救,力争使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并保护好现场。凡涉及到学生的伤亡事故,学校要及时通知家长,同时要及时协助处理善后事宜,使学校尽快恢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11页共14页第四十条在发生各类重大安全伤亡事故时,学校领导、共产党员、教职员工要带头参加抢救。对遇险不救、临危逃避退缩者,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因抢救国家财产和保护他人生命安全、奋不顾身而致残或英勇牺牲者,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其先进事迹,并提请当地政府按有关规定给予褒奖。
第五章财务管理
第四十一条各镇政村小学以上学校,单独设置财务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分校核算。镇中心学校、中学(含九年制学校)的财务实行镇会计核算中心集中管理,县教体局按照“校财局管”要求,对所有收支票据进行集中审签,县直各单位财务全部纳入县会计核算中心管理。
第四十二条各级各类学校校长是学校财务管理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实行校长“一支笔”审签制度,手续完备,财务公开,民主理财。要按政策规定负责抓好本单位的事业收入,在严格执行“两免一补”政策同时,严禁学校乱收费。
第四十三条对上级拨入的公用经费及校建资金等,校长须会同校委会成员及教职工代表在每年初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收入情况及时编报财务预算,专项资金专款专用。要精打细算,将资金合理用于教育教学和改善办学条件等,各类资金不得互相调剂、挪用,更不得用于滥发奖金、福利、补贴等非教育教学支出。实行违纪追究制度。
第12页共14页第四十四条学校校长特别是镇中心学校的校长要定期对学校主管财务的领导和财务人员的工作进行检查,发现有随意在基层学校筹调资金,截留、挤占基层学校经费或让基层学校报销支出票据等违纪违规问题应及时纠正,否则将追究校长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学校要将所有资金(包括各种代办、返还资金)纳入总帐核算管理,严禁私设帐外帐、“小金库”。量入为出,不得编制赤字预算,严格按照各级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年终或校长离任时单位公用经费余额始终应保持在年实际收入的10%以上,业务招待费应控制在2%以内。对于不编制单位综合预算,盲目使用资金,或胡支乱花导致学校年终赤字的校长,要予以责任追究。
第四十六条学校对上级拨入的各类专项资金、“一免一补”资金必须专帐管理,及时拨付到校。对于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学前一年“一免一补”资金,普通高中、职业中学国家助学金必须按标准直补到学生手中,做到专款专用,接受监督。对擅自挪用专款,造成损失的学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要追究责任。
第四十七条规范收支行为,严格各项规定。各类专项资金支出严禁大额提现,5000元以上必须转帐支付。高中学杂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准以任何理由报销私人固定、移动电话、车辆燃油费、个人医疗费等。学校确需购置车辆的须经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第13页共14页第四十八条严禁以外出开会考察、学习培训、工作研讨等名义组织学校领导、教师集体外出公款旅游,严禁学校异地购物,超标住宿,超标准报销旅差费。
第四十九条对违反财经纪律,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单位帐目混乱、隐瞒收入、胡支乱花等问题,主管部门将视其情节,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十条加大教育内审力度,继续实行校长经济责任审计和会计资料定期报审制度。县直各教育单位由县审计局审计;县教体局负责审计镇中心学校、农村完全中学、初级中学(含九年制)的帐务。镇中心学校配备兼职审计员,负责对辖区政村小学、初小财务的全面审计。教体局对各镇中心校负责审计的帐务定期进行抽查,对县直有关学校如有必要可直接就地审计。进一步规范审计工作,严肃审计工作纪律,注重审计结论的运用,对违反财经纪律和规定的,从严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由县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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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14教育局机关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洪泽县县级机关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摘要及局具体规定
一、城市间交通费。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不含出租车和旅游船,下同),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从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凭据报销。出差人员不得租赁车辆出差,不得报销租车费用。
二、住宿费:出差人员原则上只能住三星级及其以下的饭店(宾馆),不得住宿豪华房间。规定限额标准每人每天为:本县县城50元、淮安市境内各县区100元、淮安市外150元。实际住宿费超过上述规定限额标准部分自理。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三、伙食补助费: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在淮安市境外出差的,补助30元。在淮安市境内出差到其它县区的(含市区),补助20元。在本县境内出差,县城出差到乡镇不发补助,乡镇出差到县城,补助10元。工作人员经批准参加学历(学位)学习的(高等学校、研究生课程进修班、专业证书班、函授面授等脱产与不脱产学习),一律不发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四、公杂费:公杂费用于补助出差人员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每人每天标准为:县内不补助;淮安市境内补助10元;淮安市境外补助20元。出差人员当天来回的,按一天计算核报公杂费。无住宿费票据的,不报销住勤期间的公杂费。
局规定。工作人员在淮安市境内出差的取消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市外按县规定执行,自备车公杂费减半执行。驾驶员在本县境内出车的(高良涧镇、朱坝镇除外)每人每天补助10元伙食补助费;在淮安市境内出车到其它县区的(含市区),每人每天补助20元伙食补助费,取消公杂费;市外按县有关规定执行,自备车公杂费减半执行。
五、与会、外派的差旅费。工作人员离开洪泽县参加会议(含各类培训,下同),会议统一安排食宿即非食宿自理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管理规定统一开支,所在单位不予报销;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县内不报销伙食费和公杂费。工作人员到县外参加会议,会议通知明确不统一安排食宿即食宿自理的,在这期间和会议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凭会议通知回所在单位按照上述规定报销。会议通知没有明确不统一安排食宿而会上要求食宿自理的,按食宿自理办理。会议通知明确食宿自理的各类培训,其培训时间超过十天的,公杂费和伙食补助费均减半报销。
六、差旅费报销要做到月月清,有效期限原则上为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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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4.不安排好学生安全候车、有序上下;在车辆完全停稳前,让学生事先等候在校车过道、门口等候下车的;
5.学生上下车时,自己没有先行下车进行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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