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馆档案接收进馆范围[5篇材料]
第一篇:档案馆档案接收进馆范围某某市档案馆档案接收进馆范围
为了确保进馆档案质量,实现档案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和现代化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档案馆工作通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进馆范围
1、某某市委、市政府、人大、政协、市直机关、民主党派、群众团体、部分企事业单位形成的具有永久、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由立档单位保管十年左右,即向某某市档案馆移交。
2、在机构改革中撤销或者合并的单位应向地方国家档案馆移交的全部档案资料。
3、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时,属于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应当移交有关管理部门或者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寄存到地方国家档案馆的档案。
4、其它某某地区在各个历史时期具有特殊意义和保存价值的各种档案资料。
二、质量标准
立档单位向档案馆移交档案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对其档案进行整理,经市档案馆检验合格后,方可移交。
1、文书档案2002年以前按《某某市档案馆接收档案标准(试行)》为标准立卷;2003年后形成的档案按辽市档发[2004]9号《关于印发〈某某市归档文件整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为标准对归档文件进行整理。
2、照片档案按照gb/t11821-2002《照片档案管理规范》、《关于印发〈辽宁省档案数字化技术标准〉和〈辽宁省照片、音频和视频档案目录数据库结构与交换格式〉的通知》(辽档发[2008]10号)执行、《某某市档案数字化技术标准(试行)》。
3、电子文件按照gb/t18894-2002《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执行。
4、各类专业(专门)档案按照国家档案局和有关专业主管机关共同制定的标准执行。
三、向市档案馆移交档案时,应当同时移交下列材料
1、报送本单位重点档案(永久)全文数据。
2、报送所移交档案案卷级、文件级机读目录和纸质目录。
3、报送所移交档案文件字号目录。将本机关及上级主管部门同一年来文、发文按文件发文序号排列编制文件字号目录。
4、立档单位保管期限表、分类方案、全宗介绍。
5、组织沿革、大事记。
6、编印的报刊、年鉴、方志、文件汇编、成果汇编、本系统的各类基础数字汇编等资料。
第二篇:档案馆进馆资料建筑工程竣工档案进馆内容一览表
一、综合性文件
1、立项文件:项目立项登记通知,项目备案通知,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及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论证意见、项目评估文件,有关立项的会议纪要、领导批示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用地红线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界址点成果表及用地界址测绘平面图。建设用地批准书、拆迁安置意见、协议、方案等,国土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钉桩通知单(复印件)
3、岩土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4、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人防、环保、消防等有关主管部门(对设计方案)审查意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及报告、节能设计备案文件(复印件)
5、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
6、工程建设基本信息:工程概况信息表、建设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及现场管理人员名册、监理单位工程项目总监及监理人员名册、施工单位工程项目经理及质量管理人员名册
7、监理文件: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工作总结、工程暂停令、工程复工报告及报审表、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资料、工程延期申请表及审批表、竣工移交证书
8、竣工测绘管线成果表及房屋竣工规划测绘图
9、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相关资料: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各1份;《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基本信息表》1份;各单位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等证明资料若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发生人员变更的情况,还需提交相应的变更办理手续
二、土建竣工资料及竣工图(原件)
1、开工报告及报审表、竣工工程申请验收报告
2、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洽商记录(技术核定单)、施工组织设计
3、工程定位测量资料、基槽验线记录
4、地基验槽记录、地基钎探记录及附图、锚杆试验报告、地基承载力检验报告、桩基检测报告
5、钢材、水泥、砖、砂、石材质证明(包括:汇总表、材料报审、见证取样、出厂证明文件、检验报告及进场复试报告)
6、防水、隔热保温、门窗、栏杆等出厂证明文件及检测报告
7、土壤氡浓度检测报告、土工击实试验报告、回填土试验报告(应附图)
8、其它试验报告:外墙饰面砖试验报告、室内环境检测报告、节能性能检测报告等
9、混凝土试块强度汇总表、混凝土强度合格评定表、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检测报告、混凝土抗渗性能检测报告(含见证取样)、商品混凝土竣工资料
10、砌筑砂浆强度评定、砂浆立方体抗压强度检测报告(含见证取样)、干混砂浆竣工资料
11、焊接试验报告汇总表、钢筋焊接性能检测报告、钢筋机械性能检测报告(含见证取样)
12、隐蔽工程检查记录、沉降观测记录
13、建设单位质量事故勘查记录、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书
14、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15、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16、基础、主体、装饰、屋面分部、分项工程及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17、建筑、结构竣工图
三、给排水竣工资料及竣工图(原件)
1、开竣工报告、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洽商记录(技术核定单)
2、原材料出厂证明文件、检测报告
3、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各项试验记录
4、建设单位质量事故勘查记录、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书
5、分部、分项工程及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6、给排水竣工图
四、电气(强、弱电)竣工资料及竣工图(原件)
1、开竣工报告、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洽商记录(技术核定单)
2、原材料出厂证明文件、检测报告
3、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各项试验记录
4、建设单位质量事故勘查记录、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书
5、分部、分项工程及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6、电气(强、弱电)竣工图
五、通风与空调竣工资料及竣工图(原件)
1、开竣工报告、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洽商记录(技术核定单)
2、原材料出厂证明文件、检测报告
3、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各项试验记录
4、建设单位质量事故勘查记录、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书
5、分部、分项工程及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6、通风与空调工程竣工图
六、消防竣工资料及竣工图(原件)
1、开竣工报告、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洽商记录(技术核定单)
2、原材料出厂证明文件、检测报告
3、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各项试验记录
4、建设单位质量事故勘查记录、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书
5、分部、分项工程及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6、消防(水、电)工程竣工图
七、幕墙、钢结构、公装竣工资料及竣工图(原件)
1、开竣工报告、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洽商记录(技术核定单)
2、原材料出厂证明文件、检测报告
3、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各项试验记录
4、建设单位质量事故勘查记录、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书
5、分部、分项工程及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6、竣工图
八、电梯竣工资料(原件)
电梯负荷运行试验记录,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整机性能、运行试验记录
九、室外工程竣工资料及竣工图(原件)
1、室外工程竣工资料及竣工图
2、规划红线内的室外给水、排水、供热、供电、照明等管线竣工资料及竣工图
3、规划红线内的道路、园林绿化、喷灌设施等竣工资料及竣工图
十、建设工程声像档案拍摄内容
具体内容及要求详见《成都市城市建设声像档案技术规范》
十一、电子文档
具体内容及要求详见《建设工程电子文档归档范围及要求》
第三篇: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凌源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完好保存和有效地利用党和国家的档案财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9号)和《档案馆工作通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收集工作的指导思想。全面、系统地收集各个历史时期反映凌源市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科技、民族、宗教等活动的各种门类、各种载体的档案,建立内容丰富、结构合理、利用便捷、具有凌源特色的馆藏体系。
第三条收集档案的载体和门类。收集档案的载体包括:纸质档案,声像档案(照片、影片、唱片、录音带、录像带等),实物档案,电子档案及各种新载体档案。收集档案的门类包括:文书档案、科技档案、专门档案及各单位在职能活动中形成的各种业务档案。
第四条档案收集包括档案接收和档案征集。档案接收指按照国家规定,接收党政群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移交档案的过程。档案征集指按照国家规定,征收散存档案,散失和其他有关文献的活动。
第五条档案馆接收下列单位具有永久、长期(30年)保存价值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及相应的电子文件。基建和设备档案随其实体所属。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中国共产党在凌源市的党组织和革命团体形成的革命历史档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形成的档案:(l)中共凌源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
和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等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和临时机构、派出机构形成的档案。
(2)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科协、市文联、市残联、市工商联、市侨联等人民团体及其所属部门形成的档案。
(3)属于本市和上级部门双重管理的单位和在本市的中央、省属单位形成的反映地方某项事业或建设的可移交的档案。
(4)乡镇(街道)党(工)委和政府(办事处)及其工作部门形成的档案。
(5)己撤销的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形成的全部档案。
(6)能够反映本市企业、事业单位发展面貌具有代表性、典型性的工厂(包括:已破产的国有企业)、医院、学校、文艺团体和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专业户、个体户形成的属永久、长期(30年)保存的档案;
(7)市委管理的副科级以上干部死亡后的人事档案。第六条档案馆应加强接收下列内容的档案:
1、凌源市重大活动(重要事件、重点工程等)形成的档案,主要包括:(1)党和国家领导人、省部级主要领导同志在凌源的公务活动;(2)外国政要、国际组织及其负责人、外国对华友好团体和著名友好人士等在凌源市的参观访问活动;(3)国家及省在凌源召开的重要会议、举办的重要活动、建设的重点工程项目等;(4)市领导参加的国内外和省、市重要公务活动;
(5)在凌源市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生产事故、突发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处置活动;(6)其他具有重要影响及重大意义活动形成的档案。
2、反映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各类民生档案。主要包括。房地产、婚姻、知青、招工、土地承包、林权制度改革、社会保障、移民安置、拆迁、复退军人档案等。
3、市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反映本市科技发展的科技档案、专门档案。
4、凌源日报社、凌源电视台等媒体参与拍摄重大活动(重要事件)形成的声像档案。
5、凌源市被授予国家级、省级荣誉称号以及在对外交往活动中形成的有纪念意义的凭证性和标志性的实物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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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本细则由濉溪县档案馆接收整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细则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