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全国宗教、旅游场所燃香活动电视电话会议经验交流之一
坚决规范宗教、旅游场所燃香活动
努力净化首都旅游环境
北京市旅游局副局长安金明
(2010年3月26日)
按照国家六部委的统一部署,北京市认真开展了大规模的规范宗教、旅游场所燃香活动。在国家旅游局的指导下和北京市委、市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市属各部门精心组织,密切协调,齐抓共管,,取得了明显成效。下面我就北京市规范宗教、旅游场所燃香活动的具体做法汇报如下:
一、坚持统一领导,形成工作合力
接到国家六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国宗教旅游场所燃香活动的意见》以后,北京市政府高度重视,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传达学习,统一思想认识,形成工作合力,狠抓工作落实。首先,成立规范燃香活动领导小组。以旅游局为牵头单位,成员包括市宗教局、市文物局、市工商局、市安监局、市技术监督局、市消防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等单位。其次,制定规范燃香活动方案。在广泛征求我市各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北京市规范宗教旅游场所燃香活动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工作职责和主要任务,提出具体要求。第三,启动联动工作机制。定期召开北
1京市规范燃香活动工作联席会议,研究部署北京市规范宗教、旅游场所燃香活动的具体工作。召开各区县旅游局长会议,要求各区县立即行动起来,按照上级有关指示要求,开展自查自纠,主动抓好专项工作。
二、采取有效措施,务求检查整治实效
为了开展好规范燃香活动,北京市积极采取措施,狠抓工作落实。
一是搞好调查研究。旅游局对各区县有燃香活动的宗教、旅游场所的基本情况进行了调查摸底。市技术监督局等单位对全市燃香生产企业进行了排查汇总。
二是开展联合大检查。北京市组织了市旅游局、市宗教局分别带队,市文物局、市工商局、市城市执法局、市消防局等相关部门参加的两个检查组,对全市燃香场所进行拉网式检查。重点检查燃香场所环境布置、佛香销售管理、燃香秩序和应急预案等。
三是加强文明燃香宣传。摘录相关法律法规印刷成册,免费发放给进香的游客;印制规范燃香海报,提醒游客做到“四要”:即要确保安全、要移风易俗、要保护环境、要文明旅游;请各寺庙主持和方丈等对香客进行教育,引导香客既要表达心愿,还有保证安全、保护环境。
四是严格查处违规燃香。各景区配合工商和城管执法局对“三无”和超规格燃香严加查处,对景区周边进行集中整
2治,严格控制佛香质量和进货渠道。
五是加大对燃香场所的安全管理力度。要求所有燃香点有专人负责管理,尤其是在佛事、节事活动期间要对燃香活动实施全程人工监控,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三、坚持科学发展,巩固整改成果,完善长效机制规范宗教宗教、旅游场所燃香活动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北京市将统筹兼顾,注重长远,做到“三个结合”,确保该项活动持续有效。
一是规范与疏导相结合。加大宣传力度,教育广大群众转变燃香观念,自觉以文明、安全、环保、秩序为原则,敬香礼佛。
二是治标与治本相结合。在加强燃香场所整治的同时,北京市将制定新的地方标准,加强对燃香厂家的产品进行规范。
三是规范燃香活动与规范行业服务、提升服务质量相结合。市属相关部门一方面要加强综合治理,另一方面,要结合本系统的职责分工,进一步加强日常管理,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切实规范好燃香活动。
第二篇:宗教活动场所和旅游场所燃香安全规范前言
本标准的4.2、4.
5、6.2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64)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标准化研究所、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旅游局。
本标准起草人。曹俐俐、曾毅、陈言楷、刘雪涛、匡盛、杨建伟、刘莉莉、李涵、王世川、祝燕。
宗教活动场所和旅游场所燃香安全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宗教活动场所和旅游场所燃香安全的基本要求、安全管理和培训与宣传。
本标准适用于有燃香活动的宗教活动场所和旅游场所的燃香安全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的应用条件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26386燃香类产品安全通用技术条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燃香活动sensingactivity
在宗教活动场所和旅游场所内香、烛、油等的活动。
4基本要求
4.1宗教活动场所和旅游场所应具有燃香安全管理制度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4.2焚香炉、亭等燃香点宜设置在殿堂外较为的地带。
4.3燃香点的设置应与储存点相分离。
4.4宗教活动场所和旅游场所提供的燃香类产品应符合gb2636燃香类产品通用技术要求。
4.5教师在宗教活动场所和旅游场所的燃香点设置文明进香和环境保护等标识,每次进香数量不宜超过3支。
4.6宗教活动场所和旅游场所应设置燃香安全、防火等警示标识。
4.7宗教活动场所和旅游场所应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配备相应的设施和器材。
4.8宗教活动场所和旅游场所应每半年至少举行1次消防演习。
5安全管理
5.1安全管理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和旅游场所应开展燃香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包括:a)组织制定燃香安全管理制度;
注。可包括燃香点、存储点设置的条件、数量及规模,检查和处理的具体时间及频次,管理的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等。
b)明确燃香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c)制定燃香安全管理应急预案;
d)强调燃香安全报告制度等。
5.2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宗教活动场所和旅游场所安全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应包括:
a)提示信教群众和游客文明有序进香,引导信教群众和游客选用符合gb26386燃香类产品通用技术要求的香类产品;
b)及时清理香头,并进行安全处理,消除火灾隐患;
c)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设施和器材,确保运行良好;
d)负责所管辖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特别是用于燃香的固定火源安全;e)当风力达到或超过四级时或天气持续干燥,应加强对燃香点和检查和清理,必要时,停止燃香活动;
f)当参加燃香活动的人数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和旅游场所所设定的安全接待人数时,应采取限制进入、及时疏导等有效措施。
5.3重大活动安全管理
5.3.1举行重大活动前,应满足以下要求:
a)根据燃香安全应急预案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工作措施;
b)全面检查和其他安全设备设施,确保设备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c)增强安全管理人员,并确定活动中重大事项和关键环节的安全事项责任人,明确职责;
d)进行安全演练。
5.3.2举行重大活动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a)加强对燃香点的现场指导和监管;
b)当燃香数量过多时,应及时清理,消除燃香炉、亭等燃香点的明火;c)对重大活动中的关键点进行实时监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必要时启动应急预案。
6培训与宣传
6.1宗教活动场所和旅游场所应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
a)燃香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缺席;
b)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c)基本消防知识和技能;
d)消防设施和器材的使用;
e)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处置等相关知识。
6.2宗教活动场所和旅游场所宜采取广播、海报、宣传标识、发放材料等形式,向信教群众、游客、导游等相关人员宣传安全燃香、文明进香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知识。
第三篇:在规范全国宗教、旅游场所燃香活动在规范全国宗教、旅游场所燃香活动
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国家文物局副局长顾玉才(2010年3月26日)
今天,国务院六部门联合组织召开电视电话会议,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总结全国规范宗教、旅游场所燃香活动试点工作经验,部署文明燃香下一阶段工作,会议非常及时,也很有必要。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宗教、旅游场所有很多依托于各级各类文物保护单位,不规范、不文明的燃香行为,对文物保护工作造成了非常不利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加大了文物建筑特别是古建筑的消防安全隐患。当前,我国文物消防安全形势依然严峻。2009年,仅国家文物局接报的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发生的火灾、火险事故就达10起。究其原因,我国文物建筑大多采用木构架为主的结构方式,所用木材经过常年风干,含水量低,火灾荷载大,极易燃烧,且普遍存在消防通道不畅、防火间距不足、消防水源短缺等问题,一旦发生火灾,难以及时扑救。同时,随着近年来我国宗教事业和旅游业的发展,依托于文物保护单位的宗教、旅游场所用电、用火特别是燃香量剧增,个别单位使用的高香、大香在点燃时形同明火,但消防安全设施建设未能及时跟上,加重了火灾隐患。这方面有过惨痛教训:1984年4月,云南昆明筇竹寺因香客燃香引起火灾,清代建筑华严阁和壁画、塑像等文物全部被毁;1994年1月,西藏江达县卓东寺因燃香引发火灾,烧毁建筑330平方米,该寺全部经书化为灰烬;2004年5月,福建省建瓯市崇仁寺,因香烛复燃引发火灾,寺庙建筑付之一炬。
二是影响了文物保护单位的原真性与开放秩序。我国文化遗产蕴含着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和创造力,是各民族智慧的结晶,是增进民族团结、促进民族文化传承与发展的重要基础。文化遗产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历史真实性,这种真实性既存在于建筑、遗址等文物本体,也依存于与遗产价值密切关联、由自然和人文景观构成的文物环境。烧高香、烧大香、成把烧香等行为,威胁文物本体,扰动、污染文物环境;在非宗教活动场所擅自开展的燃香活动,影响了文物保护单位正常管理和开放秩序。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副组长:李亚白省旅游局副局长
成员:千利民省旅游局监督管理处处长王晓宝省旅游行政执法总队总队长谢玉波省旅游局规划发展处副处长李文彬省旅游局信息中心主任
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监督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千利民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