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水水保〔2005〕4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水利(水务、农机)局、环境保护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规定,并报请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将修改后的《重庆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从即日起施行。原重庆市水利电力局、市计委、市环境保护局于1998年联合印发的《重庆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重庆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防止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从事有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资源开发、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

第三条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占地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含1万平方米)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1千平方米以上(含1千平方米)的,填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第四条在山区、丘陵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机场港口码头,城镇搬迁,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及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必须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前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前款之外的房地产、城市建设、企业兴(迁)建、交通、通讯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资源开发项目,必须根据其占地规模编制并在项目开工前提交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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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水利、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审查、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或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渎职失职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或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重庆市水利局会同重庆市环保局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