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乡镇堤防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水基〔2007〕21号)
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农机)局:
为加快我市乡镇堤防工程建设,确保乡镇堤防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好用好建设资金,充分发挥工程效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重庆市乡镇堤防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六日
重庆市乡镇堤防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我市乡镇堤防工程建设,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水利部《堤防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1999〕78号)、重庆市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水利发展的决定》(渝委发〔2006〕50号),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建立水利建设“竞标”投入激励机制的通知》(渝水计〔2007〕2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乡镇防洪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乡镇堤防工程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兴建(含新建、扩建、续建、整治加固、水毁修复)的以保护乡镇(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除外)防洪安全为主的堤防工程。包括堤身加固、堤基处理、堤后回填和堤顶公路、照明工程以及各种涵、闸、桥等穿堤、跨堤建筑工程。
第三条对百强镇、中心镇的乡镇堤防工程建设资金来源,实行区县(自治县)、乡镇自筹为主,市级补助为辅,市级补助投资包干的办法。市级补助与区县(自治县)自筹投资比例为1:4;以乡镇(百强镇、中心镇)为单位,基本达标消号,但市级包干补助总额每个乡镇堤防不超过200万元。
第四条乡镇堤防工程建设要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建设方针,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加快进度,降低造价。乡镇堤防必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工程监理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市水利局职责。一是按照“执政为民,服务发展”的要求,根据部门职责分工,积极支持配合区县推进乡镇堤防工程建设,营造良好的建设管理氛围。二是抓好有市级投资的乡镇堤防工程的初步设计及变更设计审批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备案工作;三是下达项目的市级补助投资计划,定期抽查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四是负责市级补助投资的及时、
足额到位;五是加强对乡镇堤防工程开工前、竣工后、违规违纪查处情况“三公示”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一是负责乡镇堤防工程建设的统一规划并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二是负责乡镇堤防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批和设计变更的审批以及开工审批;三是会同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提出“竞标”项目,组织项目“竞标”工作;四是负责组建项目法人,调派高素质的工程建设技术、管理人员充实项目建设现场管理机构;五是负责组织对项目进行“三公示”;六是依据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对项目招投标工作的行政监督管理;七是加强对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进度、征地移民、环境影响、工程验收等工作的监督管理;八是负责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对挤占、截留、挪用建设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九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将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报市水利局基建处备案。
第七条项目法人组建与职责
(一)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审查前应组建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并明确职责。项目法人由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合同乡镇政府负责组建,组建方案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一是全面履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职责;二是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内容组织工程建设,对工程建设的进度、质量、安全、投资负全面责任;三是按照国家建设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完备的管理制度和有效的监督机制,负责落实工程建设资金,制订年度资金计划和施工计划,用好、管好国家投资,严格控制工程概算,充分发挥工程投资效益;四是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程序组织工程建设,办理项目的开工许可手续;五是负责处理工程征地拆迁和移民事宜以及协调工程建设外部关系,为工程施工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外部条件;六是依据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开展乡镇堤防工程建设监理、施工等的招标工作,负责审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资质;七是依法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八是负责在工程开工前到质量监督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按规定缴纳质量监督费,与质量监督单位研究确定项目质量监督的程序和办法;九是负责组织工程基础等重要隐蔽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提交申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做好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十是负责编制并向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工程建设情况、计划、财务、统计等报表工作以及应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设计审批
第八条乡镇堤防工程设计,必须委托有水利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设计工作,以初步设计代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报告应按市水利局《乡镇堤防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大纲》(渝水〔2007〕35号)进行编制。
第九条项目的设计审批权限。乡镇堤防工程的初步设计由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第四章项目公示
第十条乡镇堤防工程应在当地报纸等新闻媒体上对开工前、竣工后、违规违纪查处情况进行“三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提高工程建设管理的透明度。
第十一条项目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河流)、建设内容、主要工程量、投资(市级补助资金、区县自筹资金)、防洪标准、项目行政、技术负责人、项目建设单位、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向市水利局、区县(自治县)政府进行举报的举报电话(市水利局举报电话为:890790
25、89079123)等。
第五章项目招投标管理
第十二条乡镇堤防工程的施工、监理应按招投标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依据国家招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凡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可自行组织招标,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必须委托具有招标代理资质的机构组织招标。招投标的监督管理由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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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第二十五条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乡镇堤防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重庆市其他机构发布日期:2007年08月06日实施日期:2007年08月06日(地方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