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水利工程运行维护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温州市水利工程运行维护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温政发〔201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水利工程运行维护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水利工程运行维护

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水利工程运行维护市场行为,推进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提升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的水平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和《水利部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公益性(含纯公益性和准公益性,下同)水利工程运行维护市场行为及其相关活动。

经营性水利工程运行维护市场行为及其相关活动,可以参照本办法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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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水利工程,是指各类具有防洪、排涝、抗旱、挡潮、灌溉等社会公益性效益的水利工程,包括水库、塘坝、堤防、水闸、泵站、渠道工程等。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是指水利工程及其附属配套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操作、检查观测和维修养护等工作。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是指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按照相关规定,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等竞争方式,选择专业的水利工程运行维护企业承担水利工程运行维护服务。

第四条水利工程逐步推行运行维护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降低管理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第五条水利工程运行维护市场应当遵照统一开放、公平竞争和严格管理的原则有序运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运行维护市场行为的行业管理,制定水利工程运行维护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及时纠正水利工程运行维护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水利工程运行维护合同示范文本,规范水利工程运行维护合同管理。

第七条各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运行维护资金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水利工程运行维护项目经费的筹集、拨付和使用情况应当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各级水行政和财政等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运行维护情况的绩效评价,有效控制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其绩效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实际需要,定期组织岗位培训,对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发放相应的合格证。

第十条水利、电力、国资、建设等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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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处)(以下统称水利工程主管单位)负责所属水利工程运行维护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督促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运行维护企业建立健全运行维护规章制度,加强对水利工程的运行维护安全的监督检查,确保水利工程运行安全和充分发挥效益。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辖区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水利工程运行维护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依法承担水利工程的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责任,应当建立健全工程安全监测、日常检查、维修养护、控制运行、安全保卫、事故处理报告等规章制度,完善水利工程技术档案,规范操作运行,确保工程完好和安全运行。

第十二条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的相关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购买服务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水利工程(含附属配套设施、设备,下同),其运行维护工作可以向市场购买服务:

(一)已经完全实行管养分离的;

(二)未配备运行、维护人员的;

(三)运行、维护人员明显不能满足工程运行维护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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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功能区管委会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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