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

特急发改农经〔2006〕250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做好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自《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以下简称17号文件)实施以来,各地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新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总体进展顺利,受到了广大移民群众的普遍欢迎。但在政策实施中,还存在着总体进度滞后、各地进展不平衡、部分政策界限需要进一步明确、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力度不够等问题。因此,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做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把握政策界限

17号文件是在经过大量调查研究和系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的,符合水库移民工作的实际。各地要根据17号文件提出的原则和要求,细化政策,明确界限,准确把握,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和妥善解决政策实施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一)关于后期扶持人数和人口核定问题。各地应严格执行17号文件关于后期扶持范围的规定,即“后期扶持范围为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在扶持期内,中央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06年6月30日前已搬迁的水库移民现状人口一次核定,不再调整”。中央在核定各省(区、市)移民后期扶持人数时,已为一些不确定因素留出了一定的余地。各地如有个别少报、漏报的后期扶持人数,由省级人民政府在本省(区、市)核定移民后期扶持人数总量内统筹平衡,自行消化。中央按原迁人口核定三峡水库外迁农村移民分省人数,由于人口自然变化而增加的移民及所需后期扶持资金,由迁入地省级人民政府自行解决。

各地要认真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以发改办农经〔2006〕1249号印发的《关于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做好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对符合政策规定的要据实登记,做到不重不漏;对不符合政策规定不能核定为后期扶持人口的,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对于跨省自主外迁移民人口核定登记工作,要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由移民现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跨省自主外迁移民的身份证明,由移民在其现户籍所在地提出申报,经现户籍所在地省级人

民政府统一汇总发函或派人到迁出地省级人民政府办理。移民迁出地人民政府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积极予以配合,尽快核实移民身份,并将移民身份证明提供给移民现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省内跨县自主外迁的移民人口核定登记工作可参照上述原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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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切实做好政策培训和宣传解释工作。各地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大移民工作干部的培训力度。要认真组织学习17号文件和曾培炎、回良玉副总理在全国水库移民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深刻领会水库移民政策法规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政策界限,使移民工作干部掌握正确的工作方法,提高办事能力。要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传媒广泛开展正面政策宣传。要组织工作组深入库区和移民安置区,面对面地向移民群众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把水库移民政策原原本本地交给移民群众,让移民群众掌握政策法规的内容,了解政策要点、实施步骤、工作方法和程序。各级信访部门也要加大工作力度,认真接待移民的来信来访,积极会同移民管理机构做好政策解释和来访人员的疏导工作。

(四)认真做好基金征缴工作。后期扶持基金的足额入库,是17号文件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批准的电价加价标准、时间、范围以及基金征缴的有关规定,对于地方出台的与国家规定不符的电价加价文件,必须限期纠正。各大电网公司要积极配合财政部继续抓好基金的征缴工作,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五)加快推进政策实施。各地要在确保稳定的前提下,采取得力措施,加快政策的实施进度,确保年底前完成本省(区、市)的人口核定、扶持方式确定和后期扶持规划编制工作。财政部将分别于2006年年底前、2007年2月10日前将2006年第三季度、第四季度的后期扶持资金拨付到各省(区、市)。各省(区、市)要在2007年春节前,将第一批扶持资金发放到人,并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启动项目扶持,使移民群众早日享受到后期扶持政策带来的实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