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辽宁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辽水利质监字[1998]16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以及《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1995年1月省八届人大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为了加强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安全,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凡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在我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的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城镇和厂矿供排水、滩涂围垦等工程(以下简称水利工程)及其技术改造,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均必须由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质量监督。工程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等单位在工程建设阶段,必须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四条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

(一)国家和辽宁省有关的法律、法规;

(二)水利水电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

(三)经批准的设计文件;

(四)施工合同文件等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经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评定(核验)。未经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核验)或者评定(核验)不合格的工程,不得音交付使用。工程在申报优秀设计、优秀施工、优质工程项目时,必须有相应质量监督机构签署的工程质量评定意见。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

第六条辽宁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是在辽宁省水利厅领导下,在水利部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的业务指导下,对边区内水利工程进行质量监督的专职机构。市(地)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是在市(地)水利局领导下,在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的业务指导下,对辖区内水利工程进行质量监督的专职机构。

第七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站(组),是相应质量监督机构的派出单位。

第八条省、市(地)质量监督机构的站长一般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工程建设的领导兼任,并配备相应级别的专职副站长。正副站长由其主管部门任命,并报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九条省、市(地)质量监督机构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质量监督员。质量监督员的数量,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专业配套的原则确定。

第十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工程师职称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有五年以上从事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或建设管理工作的经历

(二)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认真执法,责任心强

(三)经过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证。”

第十一条质量监督机构可聘任符合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作为工程项目的兼职质量监督员。为保证质量监督的公正性、权威性,凡从事该工程监理、设计、施工、设备制造人员,不得担任该工程的兼职质量监督员。

第十二条各市(地)质量监督站和质量监督员必须经省质量监督中心站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质量监督工作。质量监督机构资质每四年复核一次,质量监督员证

有效期为四年。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合格证书”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证”由水利部统一印制、省质量监督中心站统一颁发。

第三章机构职责

第十四条省水利工程监督中心站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水利部和辽宁省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及规程、规范;

(二)管理全省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负责辖区内省级以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质量检测单位统一规划管理、资质审查以及业务指导;

(三)负责监督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在其资质等级允许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工作;负责检查、督促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体系

(四)对省内由国家、水利部和省审批设计的水利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协助配合由水利部总站和松辽委分站组织监督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五)组织开展全省水利系统优秀施工和优质工程、质量管理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评选活动,并负责向省、部和国家推荐优质工程项目;

(六)掌握全省水利工程质量动态和质量监督工作情况,及时提出提高工程质量的措施和要求;组织交流质量监督工作的经验

(七)监督受监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八)参加受监水利工程的单位工程验收、阶段验收以及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市(地)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部、省和市(地)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及规程、规范;

(二)负责监督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在其资质等级允许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工作;负责检查、督促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体系;

(三)对市(地)区内由市(地)审批设计的水利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协助配合上级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四)组织开展全市(地)水利系统优质工程、质量管理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评选活动,并向省水利厅推荐优质工程项目;

(五)掌握全市(地)水利工程质量动态,及时提出提高工程质量的措施和要求,组织交流质量管理工作的经验;

(六)监督受监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

(七)参加受监水利工程的单位工程验收、阶段验收以及竣工验收

第四章质量监督

第十六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方式以抽查为主。质量监督机构代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监督,不代替建设、设计、施工单位所执行的质量管理和检查职能。

第十七条从工程开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始,到竣工验收委员会(小组)同意工程交付使用止,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期(含合同质量保修期)。

第十八条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到相应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监督手续,签订《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书》,并按规定缴纳质量监督费,否则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审批开工,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程项目建设审批文件,包括初步设计、开工报告、施工图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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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质量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检测结论的,视情节轻重,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质量监督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质量监督机构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对在工程质量监督和质量监督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质量监督部门或报请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