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基金管理办法

水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我局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管理,规范我局水利基金使用过程中的财务行为,根据财政部颁发的《中央水利建设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精神,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中央水利建设基金是经国务院批准筹集的专门用于水利基建的政府性基金。包括大江大河大湖治理工程支出和防洪工程支出(含应急度汛,下同)两部分。

1.01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用于大江大河大湖治理工程支出的范围是:大江大河大湖工程建设;跨流域调水工程建设;大江大河的上游综合治理和中下游清淤及流域内蓄滞洪区安全建设防汛预警指挥系统建设;其他经批准可以使用水利基金的工程

1.02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用于防洪工程支出的范围是。大江大河大湖等防洪工程的运行维护、防汛抢险和水毁修复;水文、通讯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水毁修复;蓄滞洪区预警反馈器材、临时救生器材的购置;防汛机动抢险队的补助;防汛必要的方案修订、宣传等;其他规定可以使用的支出。

1.03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纳入中央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实行财政预、决算制度,其预、决算报表格式和编制方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2.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的支出。应由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开支的项目;部门和单位人员机构方面的开支;其他未经批准的开支。

3.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用于大江大河大湖治理工程等基本建设部分要严格按照《水文局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4.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用于防洪工程支出的部分,可分为两部分进行管理和核算:一部分是水文设施设备运行维护费,一部分是按项目管理的水利建设基金

4.01对于水文设施设备运行维护费,应严格按照上级下达的开支标准和范围进行核算

4.02为了具体反映计入水利建设基金项目的成本费用的用途,水利建设基金的核算应按上级下达的项目分明细核算。各单位应设置“水利建设基金支出”总帐科目,并将水文局下达的项目名称作为二级明细科目,下设“人工费”、“材料及器材”、“设备购置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其他直接费”等三级明细科目。各单位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设置第四级明细科目。

4.02.01人工费,核算直接从事生产人员的费用,可设置“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临工费”、“劳务费”等明细科目。各单位应将从事生产的人员费用在各个项目中分别核算不得相互重复计算。

基本工资:核算直接从事水利建设基金项目的人员按国家统一规定的基本工资,即职务工资和职务津贴。补助工资:核算直接从事水利建设基金项目的人员在基本工资外按国家规定开支的相关津贴和补贴。其他工资:核算核算直接从事水利建设基金项目的人员的加班工资、和奖金等。职工福利费:反映按规定比例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以上工资性支出可比照事业财务会计科目的核算范围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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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研究费核算为更好的进行项目生产所发生的实验研究费用,含项目调研等方面的支出。

5.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的似乎用管理应接受财政、审计、计划等部门的监督。凡截留、挤占、挪用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论处。

6.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水文局计财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