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宗旨为了加强水利、水电、围垦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水利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保护招投标各方合法权益,根据水利部水建[1995]30号文发布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和浙江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30号公告公布的《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结合我省水利建设项目的特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基本原则水利建设项b施工招标投标,是招标方和投标方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平等、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由国家投资,中央、省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排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水利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和配套、附属工程。凡国家和省重点水利建设项目,应按国家和省重点工程招投标管理的实施办法和规定执行。

第四条管理机构浙江省境内的水利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按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

1.国家和水利部重点水利建设项目,由国家和水利部进行管理;

2.省重点水利建设项目,由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负责管理;

3.除上述二项外由省水利厅审查初步设计的水利建设项目,由浙江省水利厅负责管理;

4.其他水利建设项目,由市(地)水利局进行管理

上述第

3、4二项的水利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具体业务分别由市地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同级水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具体负责本级水利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第五条招标办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水利部有关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或执行本省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或细则;

2.指导、监督、检查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

3.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

4.组织审定招标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和投标单位资格;

5.组织审定招标申请书、招标文件及标底;

6.审批评标机构;

7.监督参与开标、评标和定标工作;

8.审核中标单位;

9.协调、处理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有争议的问题;

10.监督承包合同的签订、履行

第六条招标工程范围凡水利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上或单项建筑物工程造价在30万元以上的工程都应实行施工招标投标,否则不得开工。

小于以上投资限额的工程,是否招标,由建设单位决定,若不实行施工招标,亦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承包施工。第七条招投标管理费招标工程在合同签订后十五天内,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应按规定向招标办缴纳招标投标管理费。

第二章招标

第八条招标单位资格

1.是依法成立并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事业建设单位或受其委托的项目管理单位

2.有组织招标项目相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3.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4.有组织初选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5.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6.有与中标单位谈判、签订合同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2-6项条件的招标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咨询单位代理招标。招标代理机构可按国家的有关收费标准收取咨询服务费用。第九条招标单位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水利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的法规、政策、条例以及本实施细则;

2.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施工企业资质标准,初选投标单位;

3.根据招标办法、评标原则和造价管理规定,提出招标申请;组织或委托招标文件和标底的编制;组织招标、评标会议;向招标办报送评标报告;

4.根据合同管理规定,负责签订承包合同;

5.接受招投标管理机构的指导、监督、管理

第十条招标工程条件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

2.建设项目已列人省或地方的年度计划

3.已与设计单位签订适应施工进度要求的图纸交付合同或协议;

4.项目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并能满足合同工期进度要求;

5.有关建设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征地和移民搬迁的实施、安置工作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

6.施工准备工作(三通一平)基本完成;

7.已在相应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好监督手续

8.应实行施工监理制的工程,已按规定落实监理单位

第十一条分标方案施工招标可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大小、技术复杂程度、工期长短、施工现场管理条件等情况采用全部工程、单项工程等形式进行招标。同一工程中不同的分标项目可采取不同的招标方式。工程项目不宜分标过多,分标的项目以有利于项目管理、有利于吸引施工企业竞争为原则。分标方案应在施工招标申请书中注明。

第十二条招标方式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

l.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有关报刊公开发布招标通告。公开招标时,不得限制合格投标单位的数目。经资格审查后的投标单位不得少于三家。

2.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有承担该工程能力的三个以上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至少要有三个及以上施工企业参加投标。

3.邀请议标。因条件限制,对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特殊工程或项目比较零星的工程,经招标办批准,可采用邀请议标。议标应邀请二个及以上有承担该工程能力的施工企业参加,以择优为原则选定承包单位。

第十三条招标程序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工作由招标单位按下列程序进行:

1.向招标办提交招标申请书,并经批准。招标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招标工程具备的条件,招标机构的组织情况,分标方案与招标计划,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和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要求等,并按附录三的格式填制;

2.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并报招标办审定;

3.发布招标通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4.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初审,并报招标办审定;

5.向资审合格的投标单位出售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的售价,按工程规模大小,拟控制在500元~2000元之间;

6.召开标前会,组织投标单位进行现场勘查,解答招标文件中的问题;

7.组建评标机构和编制标底文件,报招标办审批;

8.投标单位密封报送投标文件;

9.召开开标会议,当众开标;

10.组织评标,在评标期间,召开澄清会议;

11.选择中标单位,报招标办审核;

12.根据招标办的招标批复,发中标通知书,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合同副本报招标办备案;

13.通知未中标单位

议标的程序可适当从简。

第十四条招标文件主要内容1.工程综合说明

包括工程名称、地址、规模、水文、地质条件、招标项目内容、发包范围、技术要求、质量标准、现场施工条件、建设工期等。

2.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书

主要内容包括拟招标工程的项目名称、地点、结构特征、资质要求、报名及投标日期、招标单位名称、地点及电话等。

3.投标须知

主要内容包括:

(l)投标文件组成。包括投标书、授权书、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及附件、施工组织措施、资质、资信证明、投标保函、类似工程证明材料以及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2)填写和报送标书的注意事项,如密封、投标截止期、投标有效期、投标书副本份数、递交地点等;

(3)废标条件;

(4)评标原则和方法:根据各投标人的报价、发包方供应的材料数量、工期、质量、施工方案的可行性与合理性、企业信誉、类似工程经验等因素,明确选定采用百分制评分、最低评标价等方法进行评标,对小型招标项目也可采用无记名投票方法;

(5)现场踏勘、答疑、开标等时间和地点;

(6)投标保函的规定;

(7)其他。

4.投标书格式及其附件5.工程量报价表及其附录

主要包括。报价编制说明、报价汇总表、工程量报价表、临时工程分项报价表、其他费用报价表、主要单价分析表、主要材料(或发包供应材料)数量及单价、补差汇总表等。

6.合同协议书格式及履约保函7.合同主要条款

主要包括:

(l)工程名称、建设地点、承包范围或工程内容;

(2)承包方式(总价合同、单价合同等);

(3)开、竣工日期和主要控制工期;

(4)业主与承包人的义务与责任,监理工程师名单及相应权限;

(5)材料(设备)供应方式和时间、地点材料标准价格和价差调整办法;图纸、技术资料的提供方式和时间;

发包方供应的材料价格除水泥、钢材二大材按限额价计算成预算价外,其他材料标准价格采用当时当地市场价组价。

(6)工程量的量测和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的支付办法;业主不准要求投标单位带资承包;

(7)工程质量的检查、验收适用标准及实施办法;

(8)工程变更及停工、窝工的确认和处理;

(9)合同价格调整条件及调整办法;

(10)工期和质量等级的确认及奖罚办法;

(11)工程分包的选择与认可;

(12)竣工验收与工程结算;

(13)保修期维修责任与费用;

(14)合同纠纷的处理和违约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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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应用解释本细则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生效日期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原浙水建(91)第40号文颁发的《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管理补充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