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主管的市级及以上审批、核准、备案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本细则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水库、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引、排)水、围垦、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加固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水利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水利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水利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等服务。
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细则对所辖区县(自治县)审批、核准、备案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管。
第三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项目在远郊区县(主城九区以外)实施的,且单项合同投资额在200万元及以下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项目招标标段、合同包划分方案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进入项目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下设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市纪委、市监察局派驻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组、监察室参与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
第五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重庆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
(三)依法受理所主管的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负责审查、管理、培训、考核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水利水电水文行业评标专家;
(五)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六)建立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发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组织开展信用信息评价及在招投标中的应用等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招标准备工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1.招标工作应具备的条件;
2.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合同包划分方案、招标计划安排、对投标人资质(资格)要求、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工作具体安排等;
3.招标公告的内容、发布方式及媒介;
4.招标文件的内容;
5.招标限价编制,发布时限、对象。
(二)开标、评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1.开标时间、程序;
2.投标文件的递交和接收;
3.评标专家抽取、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4.评标程序、评标纪律;
5.资格审查标准、评标方法、标准与招标文件一致性;
6.评标报告的讨论及通过、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及其排序。
(三)对定标的监督
1.定标原则和招标文件的要求;
2.中标候选人的公示、定标的时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接受招标人提交备案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总结报告。
第七条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人员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招标投标全过程监督;
(二)监督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及评标委员会的行为,对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有关人员依法作出处理。情节严重并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监督招标投标工作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办法开展;听取被监督单位有关招投标工作的情况报告,查阅被监督单位的有关招投标的文件资料和工作记录;
(四)在开标、评标会上宣传和讲解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纪律要求,依法监督处理开标、评标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和矛盾;有权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会议纪律的人员清除出场;
(五)抽查有关评审记录和结果,对明显有徇私舞弊嫌疑的,有违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评标委员会予以复核和纠正;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招标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经查实后,需整改的应立即责令其限期整改。必要时可做出包括暂停开标或评标以及宣布开标、评标结果无效的决定,对违法的中标结果予以否决,并要求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
(一)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未按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的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的要求开展招标投标工作的;
(二)招标投标中出现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依法受理并查实的;
(三)在招标过程中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有违公平、公正原则的;
(四)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第九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在收到招标投标投诉和举报时,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十条按照《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要求应当招标的水利工程项目,当招标条件满足要求时,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持下列材料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进行招标备案:
(一)已填写的《重庆市水利工程招标备案意见表》;
(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复印件;
(三)委托代理招标合同和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和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原件。
(五)项目合同包划分方案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自收到齐备的上述所列文件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出具备案意见。
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根据备案意见修改后,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在招标公告上加盖其印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经备案的招标文件,确需修改或补充的,须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同意。
第十一条公开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完成招标备案后,到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并持招标备案手续和经审查备案的招标文件(采用资格预审的,还应提供资格预审文件)到市交易中心办理交易登记。
前款所称指定媒介包括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指定媒介、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网站和市交易中心网站。需在其他媒介发布的,内容应当相同。
第十二条开标、评标时间确定后,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书面告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招标人需调整交易日程的,应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同意后,及时书面通知市交易中心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事前应提交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在市交易中心网站上发布的形式通知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十四条经审批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时,招标人应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招标限价(含总价和若干考核单价),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造价审核单位出具意见后,由招标人确定招标限价。招标限价应控制在初步设计批准的投资概算范围内。其中,勘察(测)设计的招标限价应按照现行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取。
核准、备案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限价不需报市水利工程造价站出具意见,其余按前款执行。
招标人发布招标限价应为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留出合理时间。
第十五条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开标时间)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发出招标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第十六条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至少在开标前1个工作日将《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提交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持经备案的《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到市交易中心安排抽取时间,并及时将确定的抽取时间书面报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
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同一专业专家未能完成抽取的,可以换取相近专业专家继续抽取。
第十七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专家的产生应按工程项目专业要求从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招标人派出的评标代表应当具备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资格条件规定的相应水平。其人数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1/3。
第十八条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公司在市交易中心安排的接标处接收投标资料,并收取招标文件制作费。
招标人应当安排足够时间接收投标资料,保证投标截止时间前到场的投标资料全部被接收。
第十九条开标应当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并邀请投标人、监督人员参加。招标人可以邀请公证机构对开标、评标过程进行公证。
第二十条开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认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唱标人、开标人等招标工作人员准备到位,市交易中心将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提交监督人员;
(二)主持人宣布投标人数量、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和开标程序;
(三)监督人员宣读开标会议纪律;
(四)两人以上的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资料密封情况并签字确认;
(五)按照招标文件约定顺序开标并唱标;
(六)开标记录由投标人、招标工作人员、监督人员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七)投标资料按照规定送入评标区评标。
第二十一条评标专家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评标前10分钟点名核实身份,经核实无误的评标专家通过门禁系统进入指定评标室。
第二十二条评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监督人员宣读评标纪律;
(二)评标委员会(或资格预审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成员推举产生;
(三)评标委员会中的招标人代表介绍招标项目情况、招标文件主要内容;
(四)评标委员会在熟悉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后进行评标工作;
(五)评标过程需答疑的,由评标委员会负责人提出,在监督人员监督下,按照市交易中心规定在指定答疑室进行,并完善询答书面资料;
(六)评标委员会汇总评标结果形成评标报告,并签字确认。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项目特点合理安排评标时间,不得因评标时间不合理影响评标质量。
第二十三条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或资格预审委员会)以外的其他人员未经现场监督人员同意不得擅自进入评标室。
评标委员会根据需要提出评标服务要求,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监督人员认可并陪同下进入评标室从事服务工作,工作完成后立即退出。
第二十四条
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在评标结束后3日内,将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的评标结果,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评标结果在市水利局网站上公示的内容应包括中标候选人在本次投标中提供的业绩内容。
第二十五条公示期间无异议或投诉、异议不成立的,招标人应当在公示期结束后5日内,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定标办法依法确定中标人。
技术特别复杂、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水利工程施工项目招标或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水库工程的主体施工项目招标,或招标公示期间对第一中标候选人存在质疑的,招标人应对第一中标候选人相关情况进行核实。需要复核的,按照重庆市相关规定执行。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5日内,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第二十六条自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合同,不得另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前按要求提交。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
合同签订后5日内,招标人应将合同副本提交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场内交易活动结束后,招标人到市交易中心办理交易过程记录有关事宜。
第四章招标
第二十八条按《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要求必须招标的水利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方可办理招标相关事宜:
(一)水利工程勘察(测)设计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勘察(测)设计项目已经列入水利规划;
2.勘察(测)设计所需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3.必需的勘察(测)设计基础资料已收集完成;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监理、移民安置监督评估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招标人已依法成立;
2.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3.所需资金已落实;
4.项目已列入年度建设投资计划;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施工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招标人已依法成立;
2.初步设计和概算已经批准;
3.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年度投资计划已经安排;
4.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货物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招标人已依法成立;
2.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3.能够提出货物的使用与技术要求,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第二十九条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必须依法报经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实施,并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十条水利工程招标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凡招标人不满足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实行委托招标。
符合法律规定满足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人,应严格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号)等法律法规要求,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三十一条招标人应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确定投标人,因技术复杂、合同金额较大等原因确需采取资格预审方式的,应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二条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项目的招标标段,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枢纽工程、设备生产及安装等不宜拆分和技术上联系紧密的单位工程,不得分割标段。
第三十三条招标人或其委托代理机构应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标准招标文本(或范本),结合工程实际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由商务文件、技术文件、招标图纸等内容组成,其中商务文件应包含资格审查条件、合同主要条款(含《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合同》、《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廉政合同》、《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合同》)、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工程量清单(或电子清单)等,工程量清单编制应符合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按技术标、商务标和经济标分别装订和包装,其中施工项目招标的投标文件经济标须包含按水利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规定格式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含电子版)。
技术特别复杂、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水利工程施工项目招标或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主体施工项目招标,招标文件可要求投标人到交易中心答疑室进行技术答辩。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人的技术答辩进行评定。
第三十四条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设置应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设定。
(一)水利水电工程勘察(测)设计招标资格条件一般包括:
1.有关资质证书(原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
3.主要机构组成;
4.主要人员、财务、设备状况;
5.银行资信证明;
6.企业近年主要业绩(原件);
7.其他能证明履约能力的有效材料。
(二)工程施工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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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第六十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本细则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六十二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实施暂行办法》(渝水基〔2007〕4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