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水移[2012]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和移民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部直属各单位:

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水库移民开发局,以利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工作。附件: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附件: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工作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维护国家、集体和移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以下简称移民安置验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前,应当组织移民安置验收。移民安置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进行验收。

第四条移民安置验收可分为工程阶段性移民安置验收和工程竣工移民安置验收。

工程阶段性移民安置验收是指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含分期蓄水)等阶段的移民安置验收。

第五条移民安置验收应当自下而上,按照自验、初验、终验的顺序组织进行。

移民安置自验是指承担移民安置任务的县级人民政府对移民安置工作进行的自我检查和验收。移民安置初验是指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双方联合对移民安置工作进行的初步检查和验收。移民安置终验是指移民安置验收主持单位对移民安置工作进行的全面检查和验收。第六条移民安置验收的依据是: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

(二)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中的移民安置规划,移民安置实施设计文件以及规划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批准文件,移民安置年度计划;

(三)项目法人与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签订的移民安置协议

第七条移民安置验收的内容主要包括农村移民安置、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或者处理、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防护工程建设、水库库底清理、移民资金使用管理、移民档案管理、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落实措施、建设用地手续办理等。

第八条水利部负责全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的管理和监督。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验收组织

第九条水利部主持验收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由水利部会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主持。其余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由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主持。

第十条移民安置验收主持单位负责监督指导移民安置自验、初验工作,并组织移民安置终验。与项目法人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会同项目法人负责组织移民安置初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移民安置自验。移民安置工作仅涉及一个县级行政区域的,移民安置初验可以与自验合并进行。

第十一条移民安置验收组织或者主持单位,应当组织成立验收委员会。验收委员会由验收组织或者主持单位、项目主管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移民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项目法人、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单位、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的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移民安置验收组织或者主持单位代表担任。

第三章验收条件

第十二条工程竣工移民安置验收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征地工作已经完成;

(二)移民已经完成搬迁安置,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已经完成,农村移民生产安置措施已经落实;

(三)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或者处理、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已经完成并通过主管部门验收;

(四)水库库底清理工作已经完成;

(五)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已经按规定兑现完毕;

(六)编制完成移民资金财务决算,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通过政府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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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移民安置验收所需费用在工程概算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