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范文合集
湖南省人民政府文件湘政发〔2010〕9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的意见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
、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切实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以下称《国家移民条例》)和《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以下简称《省移民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科学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合理确定补偿补助标准移民安置规划是组织实施移民安置工作的基本依据。编制移民安置规划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依据政策法规,确保移民“搬得出,稳得住,逐步能致富”。移民安置规划应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衔接。
编制移民安置规划要合理确定各项设计标准。需要复(迁)建的城镇、学校、交通、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环境保护等专项设施按照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进行建设。原标准、原规模低于国家相关标准下限的,按国家规定的下限标准建设;高于国家相关标准上限的,按国家规定的上限标准建设。
农村移民安置规划要达到移民安置实施的深度要求,规划内容须包括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的土地调整(需调整土地的)和安置点具体位置的对接成果。10户以上的移民集中安置点须进行专项设计。城(集)镇规划要进行基础设施设计、编制城(集)镇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报告、进行城镇道路及竖向工程等重点项目设计。专项设施复建或迁建须基本达到相关行业规范的初步设计深度。
农村移民安置以农业生产安置为主,其他安置方式为辅。所有安置方式,都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超过原有生活水平。采用有地安置的,人均安置耕地原则上不得低于0.7亩;主要生产资料被征占比例大于15%的,不得采用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采用长效实物安置方式的,要分别按各类土地征收时每亩地补偿费得十六分之一折算成稻谷重量标准,作为每亩每年的实物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补助标准,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有关规定确定。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使需要安置的移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要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计列生产安置措施补助费并予以补足。
移民房屋补偿单位按重置价格确定。重置价格根据库区主要房屋类型各自典型设计的工程量和当地材料价格计算,包括直接费、间接费、税费和计划利润。
农村移民建房补助费、房屋装修补助费、能源补贴费、道路补助费、环境保护设施构建费列入移民资金概算。在移民资金概算中,按有关规定计列价差预备费和基本预备费。
本《意见》发布前,有权部门已批准(或核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审核的移民安置规划,不因本《意见》而作政策方面的调整。本意见发布之日起,实物指标调查5年或移民安置规划审核3年后,枢纽工程项目未获批准(核准)或未实施库区移民安置的,应全面复核实施指标,重新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并按审核程序重新报批。审核部门按重新审批时的政策进行审核。
移民安置实施过程中,如出现移民概算资金严重不足、移民安置方案发生较大变化、专项设施重大设计变更等情况,项目法人须及时组织编制移民安置规划调整报告,并按审核后1的调整报告列移民经费支付移民资金。
二、严格规范报批程序
(一)实物指标调查细则审查程序
建设征地实物指标调查细则由项目法人组织编制,经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和市级移民管理部门出具意见后,报省水库移民管理部门审查,申请审查实物指标调查细则须提交下列前置文件:有权部门对该项目是否符合流域规划的审查意见;国家或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对该项目开发建设的意见;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库正常蓄水位、水库调度方式、水库回水成果的意见。
(二)“禁建通告”下达程序
建设征地实物指标调查细则经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审查通过后,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提出请市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申请下达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禁建通告”。申请下达“禁建通告”时,项目法人须提交本企业的资信证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须出具做好该项目移民工作的承诺函。“禁建通告”下达后,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计单位组成联合调查工作组,共同开展实物调查工作。
(三)安置规划大纲审批程序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审批权限审批。由国务院及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中型水库以及工程建设跨省区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水利部规定的有关程序审批。其余大中型水库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和市级移民管理部门报省水库移民管理部门审查后,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提请市州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申请审查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时须提交下列前置文件:实物指标调查报告及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实物指标调查成果的确认函;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安置规划大纲的意见;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意见;省国土资源部门关于水库淹没影响区(滑坡、塌岸)及坝址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意见;有资质单位编制的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安置规划审批程序
需上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规划,须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和市级移民管理部门报省水库移民管理部门初步审核后上报;其余大中型水库的移民安置规划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和市级移民管理部门报省水库移民管理部门审核。经审核后的移民安置规划,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报项目审批或核准部门,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一并审核或者核准。申请审核移民安置规划须提交下列前置文件: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移民安置规划的意见;移民和安置区居民对移民安置规划的意见;工程占地和淹没、影响区用地预审文件;有资质的咨询单位对移民安置规划的咨询意见。
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修改;确需调整或修改的,应当报原来批准机关批准。
未编制移民安置规划或者移民安置规划未经审核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或核准建设,不得办理用地等有关手续。
三、强化实施管理,规范安置验收
(一)强化实施管理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根据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与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所在的市州人民政府及省水库移民管理部门签订移民安置协议。在移民安置实施过程中要切实加强年度计划管理、项目管理、资金管理。
年度计划管理。有关单位要根据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并下达移民安置年度计划。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变更;确需调整或变更的,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项目管理。移民安置项目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实施。实施前须将批准的移民安2置方案和补偿补助标准等在有关村组张榜公布。不得改革经审定的移民安置规划将生产安置费发放给移民个人。工程项目实施须按有关规定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政府采购制等。工程项目建设完成后必须按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办理工程结算,不得交付使用。专项设施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要及时交付给相关行业部门管理,相关行业部门须及时纳入管理范围。
资金管理。移民资金(指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由项目法人根据审定的年度资金计划及时足额拨入省移民资金专户。省水库移民管理部门根据移民安置实施情况,将移民资金逐级拨付到县级移民管理机构。移民资金必须设立银行专户,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分级审批,按计划使用,按进度拨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贪污、挥霍。下级移民管理部门应逐级向省移民管理部门按时报送移民资金使用的财务报表。
预备费的使用,先由县级移民管理部门提出专题报告,移民监督评估机构提出意见,市级移民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水库移民管理部门审批。
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移民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及时查处各种违纪违法行为,确保移民资金管理规范,运行安全。
(二)规范移民安置验收
移民安置验收是移民安置工作的重要环节,在工程截流、下闸蓄水、竣工前均须分别进行移民安置验收。验收前必须具备《国家移民条例》和《省移民条例》规定的条件。移民安置验收,首先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自验,形成自验报告。自验合格后,市(州)人民政府移民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初验,形成初验报告。初验合格后,由项目法人向省水库移民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终验申请,由项目法人向省水库移民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终验申请,由终验主持单位组织验收。终验主持单位为国务院相关部门的,须先经省水库移民管理部门组织预验收后申请终验。移民安置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各相关单位应按验收委员会提出的处理意见,限期妥善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报验收主持单位。移民安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对枢纽工程进行阶段性验收或竣工验收,水库不得蓄水。移民安置经阶段性验收合格的水库蓄水高程不得超过验收报告确定的高程。
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水库蓄水至正常蓄水位后2年内,须完成该项目所有移民安置任务(后期扶持除外),并申请移民安置竣工验收。否则须停止枢纽工程的运行。
四、切实加强领导,确保移民工作顺利开展做好水库移民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增强民本民生意识,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领导,规范管理,切实维护移民合法权益,坚持水利水电工程开发经济、社会、生态三个效益相统一,促进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确保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一)切实履行职责。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是移民工作的责任主体、工作主体和实施主体。各级人民政府要成立移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移民安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移民工作顺利开展。
各有关单位要紧密配合,履行职责。省发改委综合协调项目开发前期工作,根据审批权限负责在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审核移民安置规划后,一并审批或核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审批报告)和移民安置规划。省财政厅负责移民资金稽核和监督工作。省水利厅根据审批权限负责审定水库正常蓄水位、水库调度方式、水库回水成果和枢纽工程占地范围。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审查工程建设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建设用地预审、办理用地手续。省林业厅负责办理林地相关手续。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相关的环境进行审计。省审计厅负责对移民资金的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及省编办要加强移民机构和干部队伍建设,充实专业人才,适应不断发展的移民工作需要。省监察厅负责对省直部门和市州人民政府履行职责的情况开展行政效能3监察,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省文物局负责征地范围内的文物调查勘探和考古发掘等相关文物保护工作。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负责管理全省移民安置工作,指导、协调、检查、监督市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移民安置工作,负责全省大中型水库实物指标调查细则的审查;按照权限负责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审查,移民安置规划的审核以及组织对移民安置进行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负责组织全省移民干部的培训。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移民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把新建水库项目入口关。凡是移民安置前期工作不到位,移民资金不落实,移民长远生计无保障的水电工程开发项目,坚决不能立项,绝不能把前期移民安置问题带到移民后期生存发展上来。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湘政办〔2008〕14号)要求,编制处置突发移民事件处理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加大执法力度。各级移民管理部门要求发挥移民安置执法主体职能作用,根据《国家移民条例》、《省移民条例》等规定,坚持原则,严格查处移民安置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移民安置工作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对违反《国家移民条例》、《省移民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地方政府责任的,对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其改正;属于项目法人、设计、监理等单位责任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注销其资质;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妥善处理移民遗留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对移民遗留问题要高度重视,特别是严重影响移民生产生活和社会大局稳定的问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遵循地方申请、编制规划、咨询审查、分清责任、落实资金的原则。属于项目法人责任的,由项目法人落实资金,妥善处理;属于地方政府责任的,由地方政府协调解决。处理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应由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遗留问题处理申请,经省水库移民管理部门批准后,由项目法人组织编制遗留问题处理规划报告,报原移民安置规划审核单位审核、审批。需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先报省水库移民管理部门预审后再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的遗留问题处理规划,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四)实行考核考评。将移民安置工作绩效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具体考核办法由省绩效评估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制定。对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监督评估机构、工程监理单位、项目施工单位等中间服务机构进行考评。对考评不合格的单位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为移民安置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可按行政奖励的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二○一○年五月十日4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湘政办发[2011]7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管理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水利水电建设顺利进行,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以下简称国务院471号令)、《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等政策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以下简称“移民安置工作”)。
第三条
移民安置工作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超过原有水平。
第四条
移民安置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人为本,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
(二)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
(三)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四)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五)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第五条
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移民安置工作任务的需要可以成立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移民安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移民安置工作顺利开展。
有移民安置工作任务的市州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州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移民安置工作;有移民安置工作任务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市区人民政府”)是移民安置工作的工作主体、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移民安置任务较重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移民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移民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依据省政府湘政发[2010]9号文件规定履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移民安置工作。参与移民安置工作的项目法人、设计、监督评估等有关单位依据职责分工履行工作职责。
第二章
移民安置工作主要任务
第七条
省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全省的移民安置工作,指导、协调、检查、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及管理机构的移民安置工作。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库建设征地实物调查细则(以下简称“实物调查细则”)的审查工作,负责管理权限内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审查和移民安置规划的审核工作。
(二)作为监管方与项目法人、有关市州(或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以下简称“淹没补偿费”)管理办法,按有关规定管理淹没补偿费,审批下达移民安置项目资金年度计划(以下简称“项目资金年度计划”)。
(四)督促项目法人落实淹没补偿费,按审批的项目资金年度计划和实施进度及时拨付淹没补偿费,会同有关部门对淹没补偿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
(五)与项目法人共同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
(六)按管理权限主持移民安置的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
(七)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移民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和移民干部业务培训。
(八)负责协调处理移民安置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处理移民来信来访,及时向上级和有关部门反映移民安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协助本级和下级人民政府做好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社会稳定工作。
第八条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行政区的移民安置工作。市州、县市区相关部门按管理权限代表本级人民政府配合项目法人和设计单位开展移民安置的前期规划设计工作,会同项目法人和设计单位编制本行政区的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和移民安置实施年度计划,负责组织移民安置项目的具体实施,其具体职责由地方人民政府进行规定。
第九条
项目法人主要任务
(一)委托有勘测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实物调查细则、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
(二)提请有关市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申请下达“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以下简称“禁建通告”)。
(三)根据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与有关市州(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省移民管理机构签订移民安置协议。
(四)与省移民管理机构共同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
(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移民安置规划实施阶段的相关设计工作并委托设计单位派出移民安置现场设计代表(以下简称“现场设计代表”)。
(六)根据移民安置规划和移民安置实施进度要求,于当年10月上旬,向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市州(或县市区)人民政府提交下一年度移民安置任务及资金使用计划建议书。
(七)根据项目资金年度计划及时足额将淹没补偿费缴入省财政移民资金专户。
(八)负责申报枢纽工程占地和淹没区的用地手续。
(九)根据需要委托设计单位编制移民安置规划调整报告。
(十)参与移民安置的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配合移民安置实施检查及国家、省有关部门对淹没补偿费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
(十一)参与处理移民安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突发事件和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协助做好移民稳定工作。
(十二)承担水库运行造成的滑坡、坍岸、浸没、泥沙淤积等问题的处理费用,防护工程运行管理费用和违规超蓄的责任。
第十条
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单位主要任务
(一)编制实物调查细则、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
(二)协助地方人民政府编制移民安置实施计划、分解各项实物指标及补偿投资。
(三)按有关规定承办农村移民生产安置、居民点基础设施、集镇基础设施、专业项目、防护工程等施工图设计工作,交付设计文件材料。
(四)委派现场设计代表,负责移民安置规划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及技术指导等工作。
(五)编制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工作报告,参与移民安置验收工作。
(六)根据委托编制移民安置规划调整报告。
(七)接受省移民管理机构和委托方的监督,并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根据委托,按照水利部《关于印发的通知》(水移〔2010〕492号)文件要求,开展移民安置6监督评估工作。
第三章
规划设计管理
第十二条
编制实物调查细则、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的单位,须具有相应的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资质。
水利、电力、交通、文物、城集镇迁建等单项工程的设计文件须经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后,由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单位纳入移民安置规划文本。
第十三条
实物调查细则编制的依据、内容、方法,实物调查的组织方式,实物调查成果的精度和确认程序须符合国家和本省现行水库移民安置工作法规、政策及行业规程规范。
开展实物调查的基本条件。水库正常蓄水位、水库调度方式、水库回水成果均通过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明确了水库淹没区、影响区、工程建设区范围;实物调查细则已经省移民管理机构审查;省人民政府已下达“禁建通告”,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已发布实物调查告示;项目法人按有关技术要求对征地范围组织完成了打桩定界,并设置了明显标志;项目法人和工程占地及淹没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物调查登记人员进行了相关业务培训;项目法人与市州或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了工作配合协议。
认定实物调查成果的基本要求。工程建设区和淹没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将实物调查成果进行了三榜公示,每榜公示时间为7天。农村移民个人的实物量以户为单位在村民小组范围内公示;农村集体土地,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在涉及的村范围内公示;城集镇移民个人的实物量,在居委会范围内公示;城集镇范围的集体财产、国有资产、独立于城集镇范围外的企事业单位的实物量,在城集镇政府所在地公示;专项设施在当地乡镇政府所在地公示。所公示的实物调查成果有异议的,调查者应予复核;复核成果仍有异议的,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实物调查成果的登记、公示、复核、汇总工作结束后,所形成的调查成果由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确认。
第十四条
报审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符合以下要求。编制的内容及深度、精度达到国家和本省现行水库移民法规政策及行业规程规范有关要求;移民安置方案应广泛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的意见;外迁农村移民以土安置的,应组织迁出地和安置地村组进行安置对接,其对接成果须经相关乡镇、村组签字盖章;农村移民出县安置方案还须经迁出地及安置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签署意见。
第十五条
报审的移民安置规划应符合以下要求。编制的内容及深度、精度达到国家、本省现行水库移民法规政策、行业规程规范及经审批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有关要求;10户以上的移民集中安置点须进行专项设计;专业设施项目处理,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进行设计,原标准、原规模低于国家相关标准下限的,按国家规定的下限标准设计,高于国家相关标准上限的,按国家规定的上限标准设计;国家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有强制性规定的,应予执行。
移民安置规划的概算应符合以下要求。以相关行业概算编制办法和定额及编制期当地的物价水平为编制依据;按照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政策标准和国家行业规程规范规定的内容及设计深度要求编制造价文件;农村移民建房补助费、能源补贴费、道路补助费、环境保护设施构建费列入淹没补偿费概算;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使需要安置的移民达到原有生活水平的,要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计列生产安置措施补助费,并予以补足;主要房屋类型补偿价格以典型设计的工程量和当地建设部门发布的材料价格所计算的重置价格确定;对户口在库区和工程建设区且在库区和工程建设区以外没有住房、人均住房补偿费未达到25m2砖木结构住房补偿标准的农村移民,按人均25m2砖木结构住房补偿标准计列房屋补偿费。
7第十六条
农村移民搬迁安置主要分为远迁安置和就近安置。远迁安置是指出组且新老住址距离超过3km的安置方式。就近安置是指远迁安置以外的安置方式。
第十七条
农村移民的生产安置方式应以农业生产安置为主。在经济发达和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移民的技能和意愿,分别采取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偿、长效实物补偿等方式安置。
(一)对以农业为生的农村移民宜选择以土为主的生产安置方式。选择以土安置的移民,其人均耕地安置标准原则上不得低于0.7亩。
(二)对不从事农业生产且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的移民,可选择自谋职业方式安置。选择自谋职业方式安置的移民,应由本人提交申请,并出具本人专业特长或3年以上从事二三产业经历的证明、城镇房屋产权证或工商营业执照等凭证,经迁出地村民委员会审核,并与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生产安置协议书,其生产安置标准原则上按原村民小组人均征地补偿补助费确定。
(三)主要生产用地被征占的比例低于15%的村民小组,可选择一次性补偿生产安置方式。采取一次性补偿生产安置方式的,由村民小组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与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四)土地资源匮乏,调整或开发农业资源难度大的地区,在充分征求移民意见的前提下,可采取长效实物补偿生产安置方式。
以长效实物补偿方式进行安置的移民,应由项目法人与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签订长效实物补偿协议。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组织乡镇人民政府与相关村、组或移民户签订长效实物补偿合同。
第十八条
编制完成的实物调查细则、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须按省政府湘政发[2010]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履行报审报批手续。
移民安置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因国家政策、物价、移民安置方案大幅度调整变化以及专业工程项目重大设计变更、重大自然灾害等情况确需调整的,原则上应由原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单位编制规划调整报告,并按程序规定报请原规划审批机关批准。
在库区移民安置规划实施前,实物调查成果经认定满5年或移民安置规划经审核满3年的,应全面复核实物调查成果,重新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并按程序规定重新报批。审核部门应依据重新审批时的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审核。
第四章
安置实施管理
第十九条
移民安置规划组织实施前,参与移民安置工作的有关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培训实施管理人员、宣传移民政策、签订安置协议、委托监督评估机构等工作。
第二十条
移民安置协议的文本分别为。项目法人与库区和移民安置区所在市州(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省移民管理机构签订的移民安置协议;市州人民政府与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的移民安置责任书;县市区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的移民安置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与移民户签订的移民搬迁安置协议;外迁移民迁出地与安置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的移民搬迁安置协议等。
第二十一条
搬迁安置人口以搬迁公告规定的截止时间符合规定的实际人口为准。第二十二条
实行集中安置的移民,按规划统一搬迁安置;实行分散安置的移民,宅基地选址由有关部门审定。移民房屋由移民自主建造,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不得强行规定建房标准。
搬迁安置的移民即成为安置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与安置地村民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损害移民的合法权益。
安置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为移民办理户籍登记、子女就学、土地山林和8房产确权发证及经营权变更登记等手续,并在就业方面提供帮助。
第二十三条
安置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严格按规划确定的标准和方案组织实施移民生产安置,及时组织将生产安置资源分配落实到移民户,并办理好相关手续。任何单位或组织、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审定的移民安置规划,将生产安置费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应于当年11月上旬前编制完成下年度项目资金年度计划,经监督评估机构签署意见后报市州审核。市州应于当年11月下旬前将项目资金年度计划报省有关部门;省有关部门应于当年12月下旬前完成批复。项目资金年度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如确需调整,须按上述程序重新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
工程项目建设实行工程项目责任单位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工程指挥部、协调办公室等临时机构不得作为移民安置工程项目责任单位。工程项目责任单位须依法实行工程项目招标,纪检监察部门、移民监督评估机构全程参与。上级移民管理机构对项目招标工作予以指导和监督,项目法人必要时派员参与招投标工作。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依法接受当地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和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承担建设项目的相应质量安全责任。
第二十七条
移民安置项目设计变更应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批。第二十八条
水库下闸蓄水前,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库底清理设计要求及相关规程规范,组织进行库底清理。
第二十九条
移民安置单项工程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后,由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向项目审批机构或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项目审批机构或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办理工程结算,不得交付使用。建设责任单位要及时将验收合格的单项工程移交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相关行业管理部门须及时纳入管理范围。
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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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3、××年度县市区移民工作机构负责人对本市州移民工作机构公认情况测评表
4、××年度市州移民工作绩效考评综合得分一览表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