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印发《水文设施工程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5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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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水文设施工程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加强水文设施工程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结合水文设施工程特点,我部制定了《水文设施工程验收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
2014年7月25日
水文设施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文设施工程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和《水文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水文设施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部或部分由中央投资建设的水文设施工程的验收活动。
第三条水文设施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进行后续工程施工或不应交付使用。
第四条水文设施工程验收分为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工程完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如果工程只有一个合同,则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和工程完工验收可以合并。
第五条水文设施工程验收工作的依据是: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文件;
(三)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工程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
(四)经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
(五)工程建设有关合同;
(六)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第六条水文设施工程验收由验收主持单位组织成立的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负责。验收结论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当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对工程验收不予通过的,应当明确不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见。项目法人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处理有关问题,整改完成后按照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第七条验收资料制备由项目法人负责统一组织,有关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完成并提交。资料提交单位应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水文设施工程验收所需费用应当列入工程概算,由项目法人列支或按合同约定列支。
第二章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第九条合同工程完工并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及时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项目法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第十条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已按合同约定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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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程质量缺陷已按要求处理;
(三)合同争议已解决;
(四)合同结算已完成;
(五)施工现场已清理;
(六)需移交项目法人的档案资料已按要求整理完毕;
(七)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由项目法人或项目法人委托的单位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运行管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有关部门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
第十二条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检查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和工作完成情况;
(二)检查已投入使用工程运行情况;
(三)检查验收资料整理情况;
(四)评定合同工程质量;
(五)检查合同完工结算情况;
(六)检查施工现场清理情况;
(七)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八)确定合同工程完工日期;
(九)讨论并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
第十三条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的成果是《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自鉴定书通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项目法人分送有关单位。
第三章工程完工验收
第十四条工程完工后,应在2个月内组织工程完工验收。第十五条工程完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已按批准的设计全部完成,并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二)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三)工程完工验收有关报告已准备就绪。
第十六条工程完工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质量监督、运行管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有关部门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
第十七条工程完工验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全部完成;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水利部水文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水文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水文计〔2004〕197号)同时废止。
来源:http://www.xiexiebang.com/fg/detail53201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