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计委水利部农村人畜饮水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解决农村人饮困难问题,改善农民的生存和生活条件,国家决定在中央基本建设投资中安排部分资金,专项用于补助农村人畜饮水工程建设。为加强计划管理,保证各项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解决农村人畜饮水困难的范围,主要指解决农村(包括牧区、渔区)人口的生活用水。不含国营农林牧场、城镇企事业单位以及县城的缺水问题。凡因开矿、建厂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人饮困难,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解决。

第三条中央补助资金重点安排中西部地区,东部地区主要靠自筹解决。第二章农村人饮困难标准和解决标准

第四条农村人饮困难标准是指居民点到取水点的水平距离大于l–2公里或垂直高差超过100米,正常年份连续缺水70–100天;水源型氟病区为饮用水含氟量超过1.1毫克/升,当地出生8–15岁人群中氟斑牙患病率大于30%,出现氟骨症病人。

第五条工程建设标准以初步解决人饮困难为原则。供水系统一般只到公共给水点:人均日生活供水量正常年份为20–35升,干旱年份为12–20升;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标准。第三章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六条解决农村人饮困难项目参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管理。

第七条原则上以地市为单元,由具有一定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现行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要求,由省级计划部门商水利部门审批。

第八条地市级计委和水利局根据年度计划控制规模,联合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和水利(水电)厅(局)申报年度项目建议计划;由省级水利(水电)厅(局)和计委联合编制省级年度项目建议计划,报送国家计委和水利部。

第九条报送的文件材料包括:

1、解决农村人饮困难年度项目建议计划;

2、所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批文件;

3、省级有关部门对配套资金的承诺文件;

4、上一年度项目建设情况总结,包括工程进度、效益、配套资金到位和中央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水利部汇总审核各省上报的年度项目建议计划后,提出全国年度项目建议计划送国家计委。国家计委根据各省和水利部的建议计划对年度任务进行综合平衡后,商水利部下达项目建设投资计划。第四章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一条农村人饮项目所需资金(不计受益群众投劳折资),由中央、地方和受益群众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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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目标责任单位都要同目标管理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双方的任务与责任。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计委商水利部负责解释。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