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以下简称后扶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工程质量和效益,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安徽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发改移民[2008]113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扶项目资金属政策性基金,实行预决算制度。

第三条县水库移民主管部门负责后期扶持项目的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后扶项目的监管和服务。村委会是后扶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本村后扶项目实施工作的领导、监管和项目建设条件的协调,村项目理事会是项目建设和资金报帐主体。

第四条项目管理原则

1、移民自愿原则。按照“自建、自有、自用、自管”的原则,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项目理事会,理事会在村委会的领导下,代表移民群众,负责项目的建设和管理,组织移民自建,并依照报帐制和公示制度规定的程序使用资金。

2、公开透明原则:建设项目实行民主决策,其实施管理和资金

使用除在移民村(组)范围内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外,并在县政府网站上公示,保留到项目竣工验收结束为止。

3、全过程监管和服务原则。县移民主管部门会同县发改、财政、扶贫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对项目的前期工作、年度计划、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项目的规划及年度计划管理

第五条县移民主管部门会同乡镇、村及有关部门编制后扶项目规划。

第六条后期扶持项目的内容。后扶项目要在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并听取移民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选择移民直接受益的小型项目,扶持资金投向为人畜饮水、农田水利、村组道路、文教卫生、农村沼气、小流域治理等公益基础设施,不安排经营性项目和移民培训。

第七条项目扶持范围。以移民村为基本单元,以库区和移民集中安置区为重点,移民占全村居民比例低于20%以下的自然村原则上不安排扶持项目,非移民村不得纳入项目扶持范围。

第十一条每年年终乡镇应对全年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检查总结,编报年度总结和年度统计报表。

第三章项目的前期工作

1、申报程序。村委会根据移民意愿并听取移民村群众意见后确定项目,报移民主管部门建立后扶项目库。县移民主管部门商有关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项目资金计划和移民村项目申报情况,确定移民村年度投资计划,村委会根据“先急后缓”的原则拟定年度项目

实施计划,经移民同意并听取移民村群众意见后,报乡镇水库移民服务办公室初审汇总,乡镇政府审定后报县移民主管部门。

2、项目申报内容。项目民主决策资料、可行性研究报告(重大项目)、项目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项目实施方案包括项目概况、项目背景、建设内容及规模、施工图、实施期限及步骤、投资概算及来源、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项目效益分析、项目运行管护机制,其重点是概算表和施工图。

3、时间。乡镇政府每年十二月底之前上报下年度项目计划,由县移民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上报省市移民主管部门核准备案。

第十五条项目年度计划下达后不得随意调整,经村民代表大会决定确需调整,在不改变受益范围和增加移民资金投资前提下,按原申报程序报批后调整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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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调整计划,拖欠、截留、挤占后扶项目资金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和归还,有关部门要依规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凡挪用、骗取、贪污后扶项目资金的,应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县水库移民管理局、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