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培养全民节水意识,创建节水型城市,进一步规范城市节水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城市节水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市节水事业的发展,根据《南京市创建节水型城市实施方案》(宁政发[2005]151号)和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市城市节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资金来源

城市节水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于城市节水管理部门依据《南京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向用户收取的自来水超计划用水加价费、自来水公司实行的阶梯式水价中的加价部分以及目前已用于节水设施建设的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和政府安排的专项节水资金、基金。

二、适用范围

节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1、市政、园林、绿化、环卫公厕等公共节水设施改造和建设;

2、企事业单位、居民节水技改和新技术新产品推广;

3、再生水利用、中水回用和雨水利用等设施建设;

4、节水宣传、节水科研、节水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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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监督审计

市财政局、市政公用局等部门要加强对节水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资金使用进行跟踪检查,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对于虚报、冒领、挪用节水专项资金的,市财政局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追究用款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00六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