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山区全面实施河长制工作细则修订版
山西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
2017-08-02(2017年4月14日山西省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
全面推行河长制是解决我省复杂水问题、维护河湖健康生命的重要手段,是推动绿色发展、建设美丽山西的基础保证,是完善我省水治理体系、保障水安全的重大举措。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河湖保护管理工作,落实属地责任,健全长效机制,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厅字〔2016〕4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为主要任务,在全省河湖全面推行河长制,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有力、保护有效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为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突出流域生态保护,处理好河湖管理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强化规划约束,促进河湖休养生息、维护河湖生态功能。
坚持党政领导、部门联动。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省、市、县、乡四级河长制责任体系,明确河长职责,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重点关注河道断流、地下水水位下降、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较低等突出问题,统筹上下游、左右岸,实行一河一策、一湖一策,解决好河湖管理保护的突出问题。
坚持强化监督、严格考核。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保护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充分发挥河长制作用,拓展公众监督参与渠道,营造全社会关心河湖、保护河湖的良好氛围。
(三)主要目标
以推动绿色发展、建设美丽山西为总目标,在全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实现主要河道不断流、地下水及主要泉域逐步恢复、主要河流水生态明显改善。2017年6月底前,市、县制定出台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9月底前出台全省考核办法,建立相关制度;12月底前完成省、市、县、乡四级河长制工作验收。到2017年底,在全省建成覆盖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902条河流的省、市、县、乡四级河长制体系。到2020年底,重要河湖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73%以上;全省地表水劣Ⅴ类水体比例下降至15%,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比例增至55.2%;设区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内;完成河道管护空间划定和水域岸线确权登记工作。
二、组织体系
(一)设立四级河长
成立由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山西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土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卫计委、省旅发委、省煤炭厅、省政府法制办、黄河水利委员会山西黄河河务局相关负责人担任。
省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省总河长,分管水利工作的副省长担任省副总河长。汾河、桑干河、滹沱河、漳河、沁河、潇河(含太榆退水渠)、御河7条省管主要河流和黄河山西段分别由省领导担任省河长。7条省管主要河流及黄河山西段流经的市、县、乡也要分级分段设立河长,河长由同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
市、县、乡设立本级总河长,由本行政区域的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市、县管主要河流及其他河流要分级分段设立市、县、乡河长。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将河长延伸到村级组织。
各级河长名单在当地政府网站和主要媒体公布。
(二)河长职责
总河长、副总河长负责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总督导、总调度。各级河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对本级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三)河长制办公室
省河长制办公室设在省水利厅。办公室主任由省政府分管水利工作的副省长兼任,副主任由省水利厅厅长、省环保厅厅长兼任。
省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全省推行河长制日常工作,落实河长确定的事项,拟订河湖管理保护制度及考核办法,监督、协调各项任务落实,组织实施考核工作等。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协调配合,保障河长制实施。
各市、县要相应设立河长制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同级水利部门。
三、主要任务
(一)统筹河湖管理和保护规划
遵循河湖自然生态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在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各领域、各部门、各行业专项规划中,统筹考虑地区水资源条件、河湖环境承载能力,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推进水利、城乡、国土、农业、林业等专业规划与河湖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省发改委牵头,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国土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配合,各市、县政府负责落实。以下任务均需各市、县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确定河湖分级名录
按照事权划分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划定省、市、县、乡分级分段河湖名录。其中省管主要河流及黄河山西段分级分段名录由省水利厅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省政府确定和公布。市管主要河湖和县管河湖分级分段名录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同级政府确定和公布,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水利厅牵头,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等配合)
(三)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
1.强化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刚性约束。进一步落实“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和水资源管理责任与考核”四项制度,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省水利厅牵头,省环保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住建厅等配合)
2.落实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要求。坚持以水定产、以水定城、量水而行、因水制宜。严格控制缺水地区、水环境敏感区域高耗水行业发展,确保全省年用水总量、万元地区生产总值和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符合国家规定指标。(省水利厅、省发改委牵头,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厅等配合)
3.着力提高用水效率。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加强工业、农业、城乡节水改造,全面提高用水效率。进一步落实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和有偿使用制度,推进水权制度改革。(省水利厅牵头,省经信委、省住建厅、省农业厅等配合)
4.加强水功能区管理监督。核定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明确水功能区的允许纳污总量。加大入河湖排污口设置监管力度。(省水利厅牵头,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等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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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加大对河长制的社会监督力度。主要河道岸边显著位置要竖立河长公示牌,标明河长职责、河流概况、管护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建立河湖保护信息发布平台,畅通公众监管渠道。
充分发挥媒体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广泛宣传实施河长制的重要意义,组织开展河流生态保护管理、用水节水等水情教育,增强保护河湖生态环境意识。加强对河湖管理保护先进典型的总结推广,增强社会各界河流保护的责任意识、参与意识,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监督河湖保护工作的良好氛围。
各市党委、政府每年1月5日前将上年度推行河长制情况报省河长制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