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项目管理“三项”制度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明确,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简称“三项”制度
一、项目法人责任制
项目法人责任制是为了建立建设项目的投资约束机制,规范项目法人的有关建设行为,明确项目法人的责、权、利,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建设工期。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对于生产经营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现全过程负责。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是我国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方向。从目前来看,有关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实施工作,还处于初始阶段,需要进一步积极探索。
1.法人
法人是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是由法律创设的民事主体,是与自然人相对应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的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①企业法人
是指从事生产、流通、科技等活动,以获取盈利和增加积累、创造社会财富为目的的营利性社会经济组织,是国民经济的基本单位。企业法人必须经过核准登记,才能取得法人资格。
②机关法人
是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并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只有在参加民事活动时才是法人,是民事主体。在进行其他活动时不是法人,而是行政主体。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③事业单位法人
是从事非营利性的各项社会公益事业的各类法人,包括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公益事业的单位。这些法人不以营利为目的,一般不参加生产和经营活动。虽然有时也取得一定收益,但属于辅助性质。事业法人的成立,一般不用进行法人登记,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有时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④社会团体法人
是由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从事社会公益事业、学术研究、文学艺术活动、宗教活动等的法人。如中国法学会、中国水利学会等。社会团体法人一般要通过核准登记成立,发起人在取得国家有关机关的批准后进行筹建,向民政机关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
2.项目法人
我国建设项目管理体制中,项目法人是从1994年才提出的。在此之前,多数提法是项目业主。从国家政府部门文件来看,水利部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从基本建设管理体制的大局出发,率先提出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并以水建[1995]125号文件印发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该文件对项目法人规定如下:①投资各方在酝酿建设项目的同时,即可组建并确立项目法人,做到先有法人,后有项目。②国有单一投资主体投资建设的项目,应设立国有独资公司;两个及两个以上投资主体合资建设的项目,要组建规范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具体办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家体改委颁发的《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国家计委颁发的《关于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以明晰产权,分清责任,行使权力。
③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它项目建设组织即为项目法人。
国家计划委员会计建设[1996]673号文件《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对项目法人和项目法人的设立和组织形式做了如下规定:
①由原有企业负责建设的基建大中型项目,需新设立子公司的,要重新设立项目法人,并按上述规定的程序办理;只设分公司或分厂的,原企业法人即是项目法人。对这类项目,原企业法人应向分公司或分厂派遣专职管理人员,并实行专项考核。
②项目法人的设定
新上项目在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备组,具体负责项目法人的筹建工作。项目法人筹备组应主要由项目的投资方派代表组成。
有关单位在申报项目可行性报告时,须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否则,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不予审批。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正式成立项目法人。并按有关规定确保资本金按时到位,同时及时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公司章程须报国家计委备案。其它项目的公司章程按项目隶属关系分别报有关部门、地方计委备案。
项目法人组织要精干。建设管理工作要充分发挥咨询、监理、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等各类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3.项目法人组织形式
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投资方负责组建。国有控股或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监事会由各投资方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组建。
4.项目法人责任制及项目法人职责
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前身是项目业主责任制。项目业主责任制是西方国家普遍实行的一种项目组织管理方式。在我国建立项目法人责任制,就是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转换项目建设与经营机制,改善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从而在投资建设领域建立有效的微观运行机制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核心内容是明确了由项目法人承担投资风险,明确了项目法人不但负责建设而且负责建成以后的生产经营和归还贷款本息。项目法人要对项目的建设与投产后的生产经营实行一条龙管理,全面负责。我国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殖,实行全过程负责。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是转换建设项目投资经营机制、提高投资效益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体现了项目法人和建设项目之间的责、权、利,是新形势下进行项目管理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手段。
建立项目法人责任制意义重大。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要更加重视和发挥市场在优化资源配置上的作用。投资建设领域要实现这一改革目标,除了要积极培育和建立建设资金市场、建设物资市场和建筑市场等以外,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实行政企分开,把投资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由项目法人从建设项目的筹划、筹资、设计、建设实施直到生产经营、归还贷款本息以及国有资产的保值增殖实行全过程负责,承担投资风险,从而真正建立起一种各类投资主体自求发展、自觉协调、自我约束、讲求效益的微观运行机制。因此,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不仅是一种新的项目组织管理形式,而且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投资建设领域实际运行的重要基础。
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一是明确了由项目法人承担投资风险,因而强化了项目法人及投资方和经营方的自我约束机制,对控制工程概算、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可起到积极的作用。二是项目法人不但负责建设而且负责建成以后的经营和还款,对项目的建设与投产后的生产经营实行一条龙管理,全面负责。这样可把建设的责任和生产经营的责任密切结合起来,从而较好地克
服了基建管花钱、生产管还款,建设与生产经营相互脱节的弊端。三是可以促进招标工作、建设监理工作等其它基本建设管理制度的健康发展,提高投资效益。随着以“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特征的现代企业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的应用,项目业主责任制同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发展成为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责任制作为项目建设与生产经营全过程中运用现代企业制度进行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已正式于1995年9月写入《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
按水利部文件规定。“根据水利行业特点和建设项目不同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市场需求等情况,将建设项目划分为生产经营性、有偿服务性和社会公益性三类项目。自1995年4月22日起,今后新开工的生产经营性项目原则上都要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其他类型的项目应积极创造条件,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⑪项目法人的管理职责
项目法人的主要管理职责是:对项目的立项、筹资、建设和生产经营、还本付息以及资产保值的全过程负责,并承担投资风险,具体包括八点:
①负责筹集建设资金,落实所需外部配套条件,做好各项前期工作。
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查或审定工程设计、概算、集资计划和用款计划。
③负责组织工程设计、监理、设备采购和施工招标的工作,审定招标方案。要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评选,择优选择中标单位。
④审定项目年度投资和建设计划;审定项目财务预算、决算;按合同规定审定归还贷款和其它债务的数额;审定利润分配方案。
⑤按国家有关规定,审定项目(法人)机构编制、劳动用工及职工工资福利方案等,自主决定人事聘任。
⑥建立建设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水利建设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情况。
⑦项目投产前,要组织运行管理班子,培训管理人员,做好各项生产准备工作。
⑧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建成后,要及时组织验收和办理竣工决算。
⑫董事会的职权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所组建的建设项目董事会的职权是:
①负责筹措建设资金。
②审核、上报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文件。
③审核、上报年度投资计划并落实年度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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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①贯彻执行水利部有关建设监理的法规,制定地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②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初审。
③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资格初审和注册工作。④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中从事建设监理业务的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进行管理。⑤指导、监督地方水利工程实施建设监理,并协调建设各方关系。
⑥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培训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