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水利部直属单位预算执行审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水利预算资金管理,强化预算审计监督,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预算、审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结合水利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级预算审计,是指部属预算单位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下,依法对本级及其所属单位预算的管理、编制、批复、执行和决算进行的审计和审计调查。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中央级预算管理的水利部本级、部直属行政事业单位以及按事业单位管理的社会团体的预算审计工作。

第四条预算审计实行”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严肃纪律,责任追究”原则。各级审计机构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预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预算资金的有效性进行审计监督;上级审计机构对下一级单位的预算审计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预算审计由审计机构于每年上半年组织实施。审计机构应当在预算单位年度决算编制完成后,及时按照本单位领导的要求,组织开展预算审计,并于每年第二季度向本单位领导提出对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务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

第六条各级预算主管机构、预算单位在编制、上报年度预算、决算的同时,应将本单位预算、决算报送同级审计机构,并配合审计机构做好预算审计工作。

第二章预算管理审计

第七条预算组织管理审计。审计主管单位、预算单位预算工作的组织领导、管理机构和人员是否落实,职责是否明确。

第八条预算管理制度审计。审计主管单位、预算单位是否建立健全与预算管理相适应的内控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包括预算资金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制度等。

第九条预算管理是否符合综合预算、收支平衡;合法真实、公平透明;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严肃纪律,追踪问效原则。

第三章预算编制审计

第十条预算编制依据审计。审计预算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以及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是否符合行业技术标准、定额、工作规范;是否依据核定的机构、职责、人员编制,结合本单位事业发展计划、工作任务和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等编制预算。

第十一条收入预算编制审计。审计预算单位是否在认真分析近年收入情况和下一年度增减变动因素基础上,按照收入来源,依法、合理、完整地测算编制预算收入;财政补助收入的编制、申请和调整是否符合规定程序;预算外资金收入、其他收入项

目是否真实、合法,收入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人为低估、隐瞒收入的情况。

第十二条支出预算编制审计。

(一)基本支出预算编制。是否符合”综合预算、优先保障、定员定额”管理的原则。人员经费支出是否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工资、津贴、补贴等标准和适用范围,按预算支出科目逐项计算编列;日常公用经费支出是否依据有关定额标准按预算支出科目逐项测算、编列。

(二)项目支出预算编制。是否遵循了”综合预算、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原则。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预算资金使用范围,充分体现单位职责履行、工作任务完成和事业发展的需要;是否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项目的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同一项目有无多渠道申请资金,重复编列预算项目的问题。

第十三条政府采购支出预算编制审计。列入政府采购范围和限额采购标准的采购品目和项目,是否按规定编制了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四条预算报告审计。预算编制说明书是否符合预算编制的要求;预算报表的内容与格式是否符合规定,相关材料是否齐全,数字勾稽关系是否准确。

第四章预算的报送、审查与批复审计

第十五条预算报送审计。审计单位预算的编制与上报是否符合”二上二下”的工作程序,是否根据预算编报要求,及时编制本单位年度建议预算和预算草案,是否按规定的格式、时间和方式报送建议预算和预算草案报告。

第十六条预算审查审计。审计预算主管部门是否严格审查预算单位建议预算和预算草案,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七条预算下达与批复审计。审计预算主管部门是否及时下达各预算单位预算控制数,是否按规定及时批复预算;批复的预算是否细化到项目或项目单位;预算分配的方式、程序、资金投向是否合规,有无越权化整为零审批项目,造成资源配置不公和效率低下的情况;是否存在预留分配指标以及超预算、无预算和改变预算用途批复预算问题。

第五章预算执行审计

第十八条收入预算执行审计。审计纳入预算的各项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实现;预算外资金收入和其他收入来源是否合规,有无乱收费、乱摊派;收入是否如实入账,有无截流、转移、坐支、挪用,私设”小金库”;预算外收入项目和罚没的票据管理、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其他收入是否依法计缴各项税款;预算外收入是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应上缴财政专户的收入是否及时、足额上缴。

第十九条支出预算执行审计。

(一)预算资金拨付审计。审计纳入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单位和项目,是否根据投资计划与批复的预算,科学编制用款计划,按照有关支付程序和手续申请

领拨资金;非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是否按照”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结合资金实际到位情况,按规定的程序、手续及时、足额支付。

预算主管机构是否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管理级次、用款计划和工作进度,及时、足额拨付款项,有无滞留、挤占、挪用等问题;是否存在无预算、无用款计划、超预算、超计划拨款;是否存在越级办理预算拨款或向非预算单位拨付预算资金;对于有上、下级预算隶属关系的,是否存在以合同、协议名义转拨预算经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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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水利部直属预算单位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