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政策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部中央级预算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说明

近年来,随着财政支出管理领域改革的逐步深入,项目支出预算科学化精细化及项目绩效管理的要求越来越高,因此,进一步加强水利部中央级预算项目(以下简称“预算项目”)编制、执行、验收全过程管理,规范预算项目验收管理工作,显得十分重要。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

2007年,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明确要求,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并逐级报送财政部。部财务经济司2006年制定印发的《水利部中央级重大预算项目验收管理工作指南》(以下简称《验收指南》),明确对项目总投资利用财政资金在500万元以上的预算项目由水利部组织开展验收。部直属单位按照《验收指南》有关规定,对本单位内部验收权限进行了划分并开展了权限范围内预算项目的验收。《验收指南》从验收条件、验收程序和内容、验收结论和后续管理等方面做出了规定,对于规范水利部中央级重大预算项目验收管理,指导部直属单位项目验收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实际工作中,部分单位存在项目验收牵头组织部门不明确、验收程序不规范、验收内容不完整、验收相关问题处理的尺度不统一等,个别单位还存在部分项目未验收或验收不及时等情形,这与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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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要求不相符合,与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不相符,也不利于项目绩效管理。

因此,需要结合现行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要求对《验收指南》进行修订,制定《水利部中央级预算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验收办法》),促进项目验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二、《办法》制定的必要性

制定《办法》的必要性,归纳起来,主要包括:

(一)适应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需要。通过制定《办法》,规范预算项目的验收工作,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果,是水利部门适应国家财政预算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

(二)加强项目预算管理的需要。水利预算项目数量多、资金量大、涉及面广,开展项目验收是加强预算项目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预算项目绩效评价的重要前提。制定《验收办法》是加强项目支出预算管理,保障水利资金使用与管理的安全有效的重要措施。

(三)规范和统一项目验收工作的需求。《验收指南》主要是水利部财务司开展重大项目验收的依据,部属各单位在项目验收中虽然也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预算项目验收,但部属各单位在具体实施中做法不一,且《验收指南》对重大项目以外的项目没有明确规定,亟需研究制定统一的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预算单位的项目验收工作。

同时,在项目验收工作实践中,各单位也积累了不少宝贵的经验和好的做法,对这些经验做法进行总结提炼,并在部属单位中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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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推广,形成比较科学规范的项目验收管理办法,也非常必要。

三、制定《办法》的主要原则

总的原则是按照《预算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办法的规定,结合水利行业的特点和各预算单位开展项目验收的实际情况,坚持“统一管理、分级组织,权责明确、程序规范”,保障验收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有效性原则,强化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果。具体为:

(一)科学性原则。《办法》制定要在符合现有法规规定的基础上,体现水利预算单位及水利事业项目的特点与管理要求,以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果。

(二)全面性原则。《办法》既涵盖项目验收管理全过程,又与项目预算管理的有关环节有机统一。

(三)可操作性原则。考虑到部直属预算单位级次多、预算项目较多、管理环节多,《办法》力求验收条件、程序、内容明确,如明确不同级次单位组织开展预算项目验收工作的职责、验收条件、程序和具体要求,利于各级单位特别是基层预算单位具体实施、运用。

四、有关章节说明

《办法》共七章四十六条。有关章节编制内容说明如下。

(一)总则

本章共六条,主要明确编制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项目验收的含义、类型及基本原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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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条说明制定《办法》的目的和依据

2、第二条说明《办法》适用单位范围

3、第三条明确了本《办法》开展项目验收的范围,是指部属各单位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并纳入部门预算安排的行政事业类项目。中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有专门验收规定的其他项目验收从其规定。

4、第四条对预算项目验收含义进行了界定,是指在年度终了和预算项目完成后,以编报和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项目实施方案等为依据,对项目的立项程序、组织实施、资金使用与管理、完成内容与结果等进行全面系统地评价并出具验收结论的项目管理工作

5、第五条说明了项目验收的类型一般分为年度检验、自验、和终验,并分别进行了解释

6、第六条明确了预算项目验收的基本原则是。项目验收坚持“统一管理、分级实施,权责明确、程序规范”的原则,保障验收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有效性。

(二)验收职责与权限

本章共七条。规范和加强预算项目验收管理,必须建立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相互协调的组织体系。本章明确了在项目验收管理工作中水利部、部直属预算单位、预算单位的职责和单位内部职能部门的分工。同时,对水利部、部直属预算单位、预算单位的验收权限进行了划分,并要求部直属预算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明确本单位范围内项目验收的权限。有利于各级预算单位、单位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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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共同保障项目验收工作的顺利开展。

1、第七条到第九条分别明确了水利部、部直属预算单位、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

2、第十条对预算单位内部职能部门在项目验收过程中的工作分工分别进行了明确

3、第十一条明确水利部、部直属预算单位、预算单位项目验收权限划分的原则。主要是结合项目类别、管理要求及项目执行期等因数确定。验收权限划分为:

(1)国务院研究确定项目,年度终了后,由预算单位进行年度检验,单个项目实施完成后,由预算单位或项目牵头管理单位(部门)进行自验,项目整体实施完成后,由水利部组织进行终验。

(2)经常性专项业务费项目,由部直属单位组织进行验收。(3)跨年度项目、其他项目(含水利建设基金项目),年度终了后,由预算单位进行年度检验,项目实施完成后,在预算单位进行自验基础上,由部直属单位在授权权限范围内组织进行验收,超过授权权限的项目由水利部组织进行验收。

4、第十二条说明根据项目支出预算管理需要,水利部可对部属预算单位进行年度检验及终验的项目进行复验

5、第十三条要求部直属预算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明确本单位范围内项目验收的权限

(三)验收组织

本章共五条。主要明确验收工作的组织牵头部门、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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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规范项目验收报告格式及填写的内容

4、预算项目验收情况报上级备案的文件,包括。单位上报文件、预算项目验收情况备案明细表、分项目验收报告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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