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电气化建设心得
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水电新农村电气化事业发展,规范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县建设和项目(以下简称电气化县或电气化建设项目)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纳入《“十二五”全国水电新农村电气化规划》(以下简称《电气化规划》)的电气化县和电气化建设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第三条纳入《电气化规划》的电源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等的要求。
第四条电气化建设项目资金实行以地方和社会投入为主、中央补助的政策,采取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社会参与的方式,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筹集。
第二章前期工作
第五条电气化建设项目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前期工作程序后实施,要确保前期工作质量。
第六条在项目前期工作和实施过程中,要努力提高科技含量,促进农村水电行业的现代化技术水平、装备水平和运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七条在《电气化规划》基础上,要以县为单位编制五年规划整体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会同发展改革部门上报,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报水利部备案。实施方案作为电气化县验收的依据。
第八条纳入实施方案的项目要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初步设计报告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审批权限按照各地现行规定执行。
第三章投资计划申报及下达
第九条电气化建设项目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由地方根据项目前期工作情况提出,按照管理权限逐级申报,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联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
第十条申报项目年度投资建议计划应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1、项目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2、年度预计投产农村水电装机容量;
3、项目建设资金筹集方案(包括地方财政补助资金承诺文件);
4、项目年度投资建议计划。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出台的《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管理办法》(水电[2006]97号)废止。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