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

一、确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我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目标任务是。到20*年,在全省建立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重点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20*年,徐州、淮安、盐城、连云港、*市各选择1个县(市、区),其他省辖市至少选择1个县(市、区)进行试点;20*年,各省辖市覆盖率不低于60%;到20*年,各省辖市覆盖率达80%以上。试点县(市、区)当年覆盖率应不低于60%,第二年不低于80%。各县(市、区)在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同时,要建立和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对五保户和贫困家庭给予医疗救助。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农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进一步提高农民健康保障水平。

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政府组织引导。政府对保障农民健康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确定相应的目标任务,制定配套的政策措施,积极组织引导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多方筹集资金。实行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农村居民自愿参加合作医疗、为抵御疾病风险而履行缴费义务,不能视为增加农民负担。

以收定支、保障适度。按照筹资水平,科学合理地确定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和额度,既使参保者能够及时获得经济补偿,又做到收支平衡保证这项制度持续有效运行。

二、切实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筹集工作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统筹。农民以户为单位根据筹资标准自愿缴纳合作医疗费用,具体征收办法和筹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原则上省财政转移支付县和黄桥、茅山老区乡镇农民个人筹资额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其他地区农民个人筹资额每人每年不低于15元。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可提高缴费标准。

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予支持。扶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类型、出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但集体出资部分不得向农民摊派。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农村合作医疗,并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

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予资助。对省财政转移支付县和黄桥、茅山老区乡镇,由省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按除市区以外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每人每年10元予以补助,所在市、县财政,以县为主,每人每年配套补助不低于10元;其他地区由所在市、县财政,以县为主,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5元标准予以补助;乡镇政府根据财力状况对农村合作医疗给予资助。市县财政的分担比例由市人民政府决定。财政状况较好的地区可适当提高财政资助标准。各级财政要努力增收节支,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确保所应承担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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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要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认真部署实施,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督查到位。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要层层分解目标任务,把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作为衡量干部政绩和选拔任用的重要内容,逐级进行责任考核,对工作做得好的给予奖励,对工作失职的追究责任。省财政、卫生等部门要尽快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法,报省政府批准后下发施行。各地要抓紧制定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各级卫生、财政、农业、审计、劳动和社会保障、药品监督等部门要通力协作,各负其责,把这项实事办好。

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省政府每年对各地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工作进行专项督查。凡是未按规定落实农村合作医疗政府资助资金的市、县(市、区),不得用财政性资金上新的建设项目,不准建办公楼、买轿车,不准领导干部出国,违者要追究领导责任。对挤占挪用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坚决予以查处。各级政府每年要向上一级政府专题报告一次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工作情况。有关部门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工作的监督。

加大宣传教育力度,采用多种方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目的意义、政策规定等,引导广大农民确立互助共济的观念,理解、支持并积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