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种畜禽场鉴定验收

及《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搞好良种繁育体系建设,提高种畜禽及其产品的质量,促进全省畜牧业持续稳步发展,根据国务院《种畜禽管理条例》、农业部《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河北省种畜禽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河北省境内生产销售种畜禽的各类种畜禽场(厂、站)均按本办法鉴定验收,并由省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三条

经批准新建立的各类种畜禽场,在生产经营种畜禽前60日必须向所在地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第四条

申请验收的种畜禽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地势高燥,布局合理,工艺科学,设施设备配套齐全

(二)场长和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饲养人员经培训后上岗操作

(三)种畜禽经营规模达到相应生产要求

(四)生产管理和岗位责任明确,饲养技术先进,经营管理规范

(五)良种登记制度严格,畜禽系谱和各类技术资料齐备

(六)疫病监测、防疫制度健全,无

一、二类传染病和国家规定的其它疫病

(七)引种渠道正规,质量符合标准。引入的种畜禽必须来自畜牧主管部门颁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畜禽场或孵化场。其品种(品系、系谱)代别、数量应与证票相符。

(八)出售的种畜禽必须出具引种证明和说明其品种、品系、系谱、代别、生长发育的种畜禽卡片及防疫注射记录和检疫证明

1第五条

验收范围

(一)种猪场。省级负责验收原种猪场、基础母猪存栏100头以上的纯种扩繁场、基础母猪存栏300头以上的二元母猪繁殖场和祖代配套系种猪场。市级负责验收基础母猪存栏50头以上的纯种扩繁场、二元母猪繁殖场和祖代配套系种猪场。县级负责验收基础母猪存栏50头以下的种猪场及种猪的鉴定工作。

(二)种鸡场。省级负责验收祖代蛋种鸡场、祖代肉种鸡场以及饲养规模在35000套以上、常年成年母鸡存栏20000套以上的父母代蛋种鸡场;饲养规模10000套以上、常年成年母鸡存栏5000套以上的父母代肉种鸡场及年孵化鉴别母雏200万羽以上的大型孵化场。市级负责验收饲养规模在10000–35000套、常年成年母鸡存栏5000–20000套的父母代蛋种鸡场;饲养规模5000–10000套、常年成年母鸡存栏3000–5000套的父母代肉种鸡场及年孵化鉴别母雏50–200万羽的孵化场。县级负责验收常年成年母鸡存栏2000–5000套的蛋种鸡场、1000–3000套的肉种鸡场及年孵化鉴别母雏50万羽以下的小型孵化场,对未达到上述规模的种鸡场、孵化场不予验收发证。

(三)种羊场。省级负责验收基础母羊存栏200只以上的细毛羊种羊场、基础母羊存栏150只以上的绒山羊种羊场、小尾寒羊种羊场、优良品种的肉羊(绵羊、山羊)种羊场及奶山羊种羊场。市级负责验收基础母羊存栏50–200只的细毛羊种羊场、基础母羊存栏50–150只的绒山羊种羊场、小尾寒羊种羊场、优良品种的肉羊(绵羊、山羊)种羊场及奶山羊种羊场。县级负责验收基础母羊存栏50只以下的种羊场及种羊的鉴定工作。

(四)种兔场。省级负责验收原种兔场、基础母兔存栏1000只以上的种兔场(其中单品种基础母兔存栏不少于250只)。市级负责验收基础母兔存栏300–1000只的种兔场(其中单品种基础母兔存栏不少于120只)。县级负责验收基础母兔存栏300只以下的优种种兔场(其中单品种基础母

2兔存栏不少于50只)。

第六条

申请验收的种畜禽场必须提出申请,按照管理权限逐级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基本情况(主要内容包括品种、代次、规模、引种证明、基础设施、技术材料、人员结构、疫病防治、经营管理等)

第七条

负责验收的畜牧主管部门在接到验收申请材料后应进行审查,15天内决定是否受理,如不予受理,应说明理由。受理后60天内组织验收。

第八条

种畜禽场验收工作由各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吸收畜牧技术推广、科研及教学单位共同组织实施。省级验收组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2-3名专家会同所在市畜牧主管部门根据一定条件推荐2名专家由省选定1人共同组成;市级验收组由省畜牧主管部门指定1名专家参加,其余组成人员由所在市畜牧主管部门确定;县级验收组由市畜牧主管部门指定1名专家参加,其余人员由所在县畜牧主管部门自定。

第九条

鉴定验收程序

(一)现场验收。验收组首先听取被验收种畜禽场的情况介绍,然后根据各类种畜禽的验收标准进行资料审查、考察现场,并对有关人员进行考核。

(二)采血化验。验收组根据当地传染病的发病情况,按验收标准采集相应比例血样进行检测化验。省级验收的种畜禽场由省畜牧兽医站负责化验,市级验收的种畜禽场根据本市兽医化验室仪器设备情况自定,县级验收的种畜禽场必须由市或省畜牧兽医检测机构进行化验。

1、验收组到被检种猪场对五号病、伪狂犬、萎缩性鼻炎等疫病进行现场采血,每场抽样10–30头猪

2、验收组到被检种鸡场对鸡白痢、白血病、支原体等疫病进行现场采

3血,每场抽样100–300只鸡。

3、验收组到被检种羊场对布病、羊快疫、瘁死症、五号病等疫病进行现场采血,每场抽样5–10只羊

4、验收组到被检种兔场对兔瘟、球虫、疥癣等疫病进行现场抽样化验,每场抽检10–50只兔

(三)验收组根据现场验收和采血化验结果进行综合评定,并写出鉴定验收报告送交同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条

对暂不具备鉴定验收条件又不能在近期内达到验收标准的种畜禽场可延期验收。

第十一条

对验收合格的种畜禽场由同级畜牧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经审查合格的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按农业部农牧畜牧发[1998]80号文件精神进行统一编号,30天内颁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同时报农业部备案。

第十二条

对获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畜禽场由组织验收的同级畜牧部门颁发“重点种畜禽场”牌匾。并在省内相关报刊上发布公告。

第十三条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注明品种、代别和有效期。大牲畜《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其它畜禽《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1–2年。

第十四条

各类种畜禽场(站)在《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期满前60日内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提出申请,更换新证。

第十五条

对未通过鉴定验收的种畜禽场半年之内可申请复验。复验合格由发证机关在30日内发给《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验仍不合格的取消生产经营资格。

第十六条

在《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增加或调换种畜禽类别的应按发证程序和管理权限重新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4第十七条

人工饲养的种用特种畜禽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日

河北省种猪场鉴定验收标准(总分100分)

一、场址及设施(20分)

(一)场址地势高燥,背风向阳,水源充足,水质符合饮水标准,排水方便。(2分)

(二)远离主要公路、村镇、厂矿,距其它种畜禽场500米以外;附近没有对饲养场构成污染的屠宰加工厂及有毒化工等企业。(2分)

(三)生产区、办公区、生活区布局合理。(2分)

(四)配备符合当地环保规定的污水处理设施。(2分)

(五)具备与科学饲养相应的基本栏舍。(12分)

二、引种供种条件(15分)

(一)引种符合全省畜禽良种区域规划的要求。(3分)

(二)供种单位是省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种猪场。(3分)

(三)供种时须佩有耳号或耳标,质量符合等级标准。(4分)

(四)必须附有三代系谱、完备的技术资料及种猪质量合格证明。(5分)

三、种猪生产性能及群体结构(20分)

(一)母猪年平均窝产仔数。长白、大约克、祖代配套系10头以上,杜洛克9头以上。(7分)

(二)母猪年平均每窝断乳存活仔猪。长白、大约克9头以上,杜洛克8头以上。(7分)

(三)猪年更新率达25%以上。(6分)

四、技术力量(10分)

(一)技术场长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4分)

(二)至少配备2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承担育种、饲养及疫病防治等工作。(4分)

(三)从事种猪生产人员,应经过畜牧兽医专业的技能培训。(2分)

五、技术资料档案(20分)

(一)有完整的育种程序和技术管理操作规程,并严格实施。(6分)

(二)有完整、系统的原始记录及统计分析资料(包括:配种、分娩、生长发育、性能测定、种猪卡片、系谱、兽医防疫等)(7分)

(三)留存资料应按时分析、整理、归档、系统保管。(7分)

六、卫生防疫(15分)

(一)猪场消毒防疫措施符合兽医卫生要求。(5分)

(二)制定符合本场实际的免疫程序。(3分)

(三)具有观察室、隔离室、病死猪处理设备、兽医诊断室配备必要的诊断监测设备,并定期开展疫情监测。(5分)

(四)提供出售前的防疫接种记录。(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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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猪场、种鸡场验收化验事宜

一、种鸡场采血40只,每只化验费20元。化验鸡白痢、支原体、白血病。

二、种猪场每场采血20头,每头化验费70元。化验五号病、伪狂犬、萎缩性鼻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