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健康检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农村居民健康水平,倡导预防为主观念,促进农民建立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多渠道缓解农村居民因重大疾病带来的经济负担,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模式的转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民健康检查和大病保险是指年满18-65周岁(均含本数)的本区农村居民可自愿参加每两年一次的健康检查及大病保险。
66周岁以上本区老年农村居民可自愿参加每两年一次的健康检查。
第三条健康检查是指为了解农民身体状况,医疗机构为其进行的常规性体格检查。
第四条大病保险是指在一个保险期内(两年),经健康检查查出、患发并确诊为本办法规定的大病保险特指疾病可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
第五条健康检查和大病保险实行市场化运作与政府补贴相结合办法,坚持农民自愿参加,共同承担费用,立足疾病预防和大病适当补偿的原则,使农民在享受合作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再享受定期健康检查和大病保险的保障。
第二章健康检查和大病保险的对象
第六条18—65周岁的本区农民每两年每人可自愿缴纳20元费用,即可享受每两年一次的健康检查和大病保险。
第七条66周岁以上本区农民只要本人愿意,即可享受每两年一次的健康检查和贫困大病患者适当补助。
第三章健康检查的内容
第八条健康检查的内容为。常规检查项目(病史采集、测血压、肝脾触诊、心肺听诊等)、x线胸部透视、腹部(肝、胆、胰、肾)b超、心电图、血常规和尿常规检查。各社区卫生中心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免费为农民扩大健康检查内容(如视力、口鼻腔检查等)。
第四章大病保险补偿疾病范围和补偿标准
第九条大病保险特指的疾病有。各种恶性肿瘤、慢性肾衰(尿毒症)、急性心肌梗死(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再生障碍性贫血、暴发性肝炎、多发性硬化、帕金森氏病、阿尔兹海默氏病、重要器官移植、冠状动脉搭桥术、主动脉手术、心脏瓣膜置换术、严重烧伤、意外伤害事故身故、瘫痪。
第十条凡在保险期内确诊初次患有大病保险特指疾病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山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给予每份(每份每两年保险费20元)保险金额3000元的大病保险补偿金。
第十一条投保农民初患大病保险特指疾病(身故者除外),获得大病保险补偿金后,保险公司另赠送一份保障型保险。保险责任为:意外伤害事故身故保险金额30000元、重大意外伤害事故医疗费用保险金额2000元。此保险自获大病保险补偿金的次日起生效;保险期限为两年(具体办法由保险公司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在每人20元的保险费中提取2元,建立保险保障基金。该保险保障基金由区政府有关部门和保险公司共同管理,用于对特困家庭(按照民政部门界定标准)初患大病保险特指疾病的农民给予每份保险1000元的第二次补助。当大病保险的赔付率超过90%时,保险保障基金转换成保险费。
第五章经费筹集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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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第二十四条农民健康体检的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区财政局将定期对卫生局、各镇(管委会)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经费使用情况予以监督检查,并对年度结算资料作全面的审核,以确保专项资金的正确、合理使用。
区卫生局应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五条自20*年*月*日至本办法生效实施期间,已经参加第一轮农民健康检查和大病保险的,仍然适用《金山区合作医疗投保农民健康检查管理暂行办法》(金府办〔20*〕32号)文件。之后参加的,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