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制度

为规范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征收,保障我区农村教育事业发展。现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依据

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根据《关于改进本市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计征办法的通知》(办]62号)和《关于改进本市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计征的补充通知》(教计]87号、财行]179号),以及区政府《关于调整“以工补农”、“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专项资金征收办法的通知》(金府[]33号)的有关规定征收。

二、征收范围、计征率

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征收范围、计征率按原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滞纳金处理

企业(单位)应缴纳的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逾期未缴的,从缴款期限次日起,按日加收应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的2‰滞纳金。

四、征收方法

征收采取银行代扣的方式,由区财政局、银行和企业(单位)签订《“农村教育费附加”缴纳协议书》,企业(单位)按照本月应缴纳的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于当月25日前由银行代扣缴纳。

企业(单位)歇业,凭企业(单位)的歇业证明,从歇业起停止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

当年新增企业(单位),区财政局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信息资料据实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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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征收部门

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的主管部门为区财政局。区财政局要加强同税务部门、有关银行的密切配合。税务部门要及时把企业(单位)的信息提供给区财政局,并协助做好征收工作。各镇(工业区)、街道要配合做好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工作。

九、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