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补贴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省支农惠农补贴资金监督管理,提高资金支付效率,及时服务广大农民,确保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实现科学化、精细化和财政动态监控管理的目标,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行方案》和《*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中、省支农惠农补贴资金,是指除了中央安排的指定在农业发展银行封闭运行的相关补贴资金之外的所有中、省支农惠农补贴资金,包括小麦良种补贴、玉米良种补贴、春播地膜玉米补贴、水稻良种补贴、能繁母猪补贴、生猪良种补贴、奶牛良种补贴、优质后备奶牛补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苹果套袋补贴等中、省支农惠农补贴资金(以下简称中、省补贴资金)。

第三条中、省补贴资金预算必须分解到县级,由省级和县级财政部门分别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第四条中、省补贴资金在省级实行国库集中支付,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以财政直接支付的方式,将资金直接拨入县级财政开设的省级农村义务教育专项资金特设专户(以下简称县级特设专户)。

第五条省财政厅支出中、省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国库)部门通过省级财政零余额账户,办理中、省补贴资金的财政直接支付业务。

第六条县级财政(国库)部门要在县级特设专户中单独建账,专门用于办理和核算中、省支农惠农补贴资金的支付业务。

第七条省级财政(农业、经建等)部门在收到应当直接支付到县级特设专户的中央支农惠农补贴资金预算(预算控制数)文件后,应于20个工作日内将预算分解到县,并在预算文件印发后3个工作日内,录入预算指标并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申请;省级财政(国库)部门在收到省级财政(农业、经建等)部门报送的支付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省级财政(国库支付)部门在收到批准支付申请的2个工作日内,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送省级财政零余额账户代理银行。

第八条省级财政(农业)部门在下达应当直接支付到县级特设专户的省级支农惠农补贴资金预算文件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录入预算指标并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申请。资金拨付流程同第七条。

第九条省级财政(国库支付)部门通过省级财政零余额账户办理支付业务时,《财政直接支付凭证》(或电子信息)应包括以下信息:中、省补贴资金预算文号、地方分解预算文号、相关支付凭证(或电子信息)签发时间、付款人、付款人开户银行、付款人账号、收款人、收款人开户银行、收款人账号、支付金额、用途、预算科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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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代发中、省补贴资金的金融机构在向农户“一折(卡)”办理支付业务时,“一折(卡)”上需包括以下信息:资金到账时间、中、省补贴资金明细名称、明细发生额、网点号、操作员号等。

第十八条县级财政部门或乡镇财政所在将中、省补贴资金分解到农户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将预算分解文件的电子信息报送省级财政(信息管理)部门。县级特设专户的各省级分行,应在所属网点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的次日,将所有《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的电子信息反馈省级财政(信息管理)部门。代发中、省补贴资金的金融机构,应在所属网点办理农户“一折(卡)”业务的当日日结后,将所有农户“一折(卡)”的电子信息反馈省级财政(信息管理)部门,以便于省财政厅对中、省补贴资金实施动态监控管理。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