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信用村评定制度
为了营造农村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提高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贷服务水平,加大对农户、农业、农村的信贷投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定作用和意义
创建信用村工作是我国农村信贷管理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是农村合作金融部门和乡村组织贯彻、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农民办好事、办实事的具体体现。创建信用村有利于农村信用社克服“惧贷”思想,推动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的开展,使农民及时、方便、有效地获得贷款;有利于农村信用社转变经营观念和工作作风,支持农村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农民增产增收,发展农村经济;有利于优化农村道德、文化和信用环境,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抑制农村高利借贷、规范农村金融秩序,促进农村社会稳定。
二、评定对象
信用村评定对象为农村信用合作社社区内行政村。
三、评定原则
(一)贯彻国家的金融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定量与定性指标相结合,以定量指标为主的原则。
四、评定条件
信用村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村委会关心、支持信用社工作,积极帮助信用社组织资金,协助贷款发放、收回工作;
(二)村委会的基本账户开在所辖信用社,资金通过信用社发生往来,不拖欠信用社债务;
(三)村所辖贷款户诚实守信,无赖债逃债行为(含为他人担保的贷款能承担担保义务);
(四)当年新增农户贷款到期收回率达到95%以上;
(五)不良贷款比率低于10%;
(六)贷款利息收回率达到9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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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五)对专业户、多种经营户贷款需求,信用社优先安排调查;借款金额较大而又无法提供抵质押担保的,可采取农民联保的方式发放;
(六)信用社根据自身情况,对信用村的公益事业可提供适当赞助。
七、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