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评议村干部制度
为加强对村干部的考评管理,建立奖优罚劣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村干部的积极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民主评议的对象包括村党组织班子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村集体经济组织班子成员、村民小组长以及享受由村民或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其他村务管理人员。
二、民主评议的组织工作,根据不同的评议对象分别由乡镇党委、政府或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负责。其中,村党组织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民主评议,由乡镇党委、政府具体组织,通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座谈会等形式进行;村民小组长和其他村务管理人员的民主评议,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具体组织,通过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座谈会等形式进行。民主评议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在每年的12月或次年1月进行。
三、民主评议的内容,主要是对评议对象一年来的工作情况,包括思想品德、工作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客观评价,按照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合格四个档次进行评议。
四、民主评议的程序:
(一)主持人报告参加评议会议的人数,宣布评议会议开始,并说明评议的目的、意义和要求。参加会议的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为有效;
(二)被评议对象作述职报告,报告一年来的工作情况。根据与会人员的意见,由村党支书和村民委员会主任代表作述职报告后,可不再进行个人述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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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五、根据民主评议结果,不称职票数达到50%以上的,认定为不合格的,给予批评,并限期改正。
六、要把群众满意与否作为衡量村干部是否合格的标准,评议结果要与村干部的使用和补贴(工资)标准直接挂钩。对连续两年被评为不合格的村干部,是村党组织成员的,按党内有关规定处理;是村民委会员成员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班子成员的,应责令其辞职,不辞职的应启动罢免程序;其他村务管理人员,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作出处理决定。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