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医疗救助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农村五保户、特困户、低保户的关怀,切实保证他们患病时能够得到及时救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是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对患病农村五保户和贫困户农民家庭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医疗救助实行基本医疗救助和大病医疗救助相结合的办法。县医院及各乡镇卫生院为医疗救助定点医院。

第二章医疗救助对象和救助范围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农村五保户、特困户、低保户家庭成员,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居民。

第五条医疗救助范围主要包括。重病为尿毒症透析,移植手术后抗排斥,恶性肿瘤放化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肝功能衰竭,严重精神分裂症等;一般常见病为脑血栓后遗症,心脑血管疾病,老年痴呆症,高血压,流感,肺结核,肠胃病等。

第六条下列情况不予救助。交通事故(对方责任的)、工伤、打架斗殴、酗酒、自残、自杀。

第三章救助办法

第七条在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乡镇,要支持和资助五保户和农村特困户、低保户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或部分资金,参加当地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待遇。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仍不能解决困难,或因常见病、多发病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

第八条医疗救助对象全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本办法规定的医疗救助标准。对于特殊困难人员,可适当提高医疗救助水平。

第九条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第四章救助标准

第十条农村五保户、特困户、低保户,享受以下医疗救助:

(一)基本医疗救助。以上对象发生的常见病、多发病,当年个人实际发生医疗费用累计超过500元以上部分,凭定点医院及各乡镇卫生院有效票据和证明,享受10%。30%的基本医疗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法定赡(抚)养人)可享受10%。50%的基本医疗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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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建立重大疾病救助公示制度。每季度分别对救助对象名单及接受救助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年11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