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消防工作制度职责[样例5]
第一篇:农村消防工作制度职责村民防火公约
为进一步做好农村防火工作,消除火灾隐患,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提高村民的防火安全意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确保广大农村的幸福安康,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规范的要求,全体村民应共同遵守如下公约:
一、自觉遵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本地区消防安全。
二、解决好“三堆问题(柴堆、草堆、粪堆)”,在指定地点堆放,严禁堆在屋内,应远离房前屋后。
三、严禁在乡村交通要道、住宅区内、村民院坝中的消防通道上堆放物品、杂物,停放车辆,堵塞消防通道。
四、家中不私拉乱接电线,不超负荷用电,不使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老化的电源线路应及时更换。
五、出门或睡觉前要关好电源、气源、火源,按操作规程使用电气设备。
六、不乱扔烟头,不躺在床上吸烟。
七、不随意倾倒液化气残液,家中不可存放超过0.5公斤的汽油、酒精、香蕉水等易燃易爆物品。
八、教育小孩不要玩火,不要随意燃放烟花爆竹。
九、不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点香烧蜡要有专人看守,要做到人走香灭。
十、不使用木板、竹板、草墙等做自家房屋隔墙,应使用土箕、砖块、石头等做隔墙。
十一、不随意倾倒没有熄灭的碳灰、草灰等,烟囱管不应靠近柴草等可燃物并应密闭,防止烟囱飞火引起火灾。
十二、积极参与各种社会消防安全活动,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十
三、如发现消防违章行为,要及时制止,并向当地消防组织或公安消防部门举报。
村委会消防工作职责
一、将消防工作列为村委会的重要内容,按照上级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做好辖区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与辖区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个体工商户、村民小组签订年度《消防安全责任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督促下属的村民小组与村民签订《村民防火公约》,并对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三、根据乡(镇)组建的志愿消防队伍,发展志愿消防巡查员队伍,开展村委会消防工作。
四、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每月对辖区内的单位和村民住宅区的用火用电、疏散通道、防火间距、消防设施器材等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和协助辖区单位、民住户开展消防安全自检自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五、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为辖区老、弱、病、残和孤寡老人提供消防安全服务。
六、开展村委会消防咨询服务,受理群众消防举报。
七、将消防工作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文明乡村建设同检查、同部署、同考评。
八、建立“三堆”堆放和村民轮流值班巡逻制度。
九、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农村消防档案。
十、知道解决“三堆”“灶台”“用火”、“用电”等方面的隐患问题。
十一、负责灭火器材和设施的配置和管理维护。十
二、制定乡村灭火应急预案,组织灭火演练和义务消防组织的训练。
值班巡查制度
一、50户以上的自然村要实行农户轮流值班巡逻。
二、每户负责一天24小时的消防安全巡查,
三、巡查人员或在巡查期间乡村发生火灾的负责赔偿火灾直接经济损失的百分之二十。
四、在轮流值班巡查的农户,如因事不能履行巡查职责时,交纳拾圆人民币到村民小组,由村民小组安排其它农户代行职责。
五、巡查人员每日对责任区进行防火巡查,督促村民履行《村民防火公约》。发现消防违章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村民小组、村委会处理。
六、发现火灾时及时报警,利用现有消防器材进行扑救。
七、对辖区特护人员和家庭的用火、用电、用气情况进行消防安全提示。
八、积极参加村委会、村民小组组织的其他消防活动。
防火检查制度
一、村委会每月组织对辖区单位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二、志愿消防队每半月组织对责任区单位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三、执勤警务点实行每日防火巡查。
四、执勤警务点对防火检查时发现的问题要督促单位整改,并按要求填写检查记录表,对不能处理的问题及较大火灾隐患要及时上报县公安消防大队,并将情况同时报告乡镇防火安全委员会、派出所。
五、根据上级的布置,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
六、对群众举报的消防安全问题进行检查。
村民小组消防职责
1、认真执行岗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参加各种消防知识、灭火技能的学习、培训;
2、熟练运用配置的各种消防器材,掌握扑救初起火灾的方法、措施;
3、负责对辖区公共消防设施、乡村内消防设施的检查维护;
4、做好本村的消防宣传工作,向村民发放消防宣传材料,逐户对村民的电器设备的使用、炉灶的安装使用进行防火检查和安全提示;
5、协助村民委员和派出所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火灾隐患的活动;
6、一旦发生火灾,及时扑救和报警。公安消防队到场后,迅速向灭火指挥员提供火场情况,在火场指挥员的领导下,配合公安消防队疏散物资、维持秩序,勇敢灭火。火灾扑灭后,应保护好现场,积极协助消防部门等有关人员调查火灾原因。
7、与农户签订《村民防火公约》,对村民履行《村民防火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8、督促乡村值班巡逻人员认真履行职责。督促村民做好“三堆”堆放工作,教育群众安全用火用电。
9、对本村的消防器材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派出所分管所长(副所长)消防工作职责
1、领导和组织开展本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实施工作目标,对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全面负责。
2、明确人员分工,落实消防监督工作职责,按时完成任务。
3、定期召开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会议,及时研究、部署、检查和总结工作,定期组织考核。
4、对派出所消防监督业务审批事项进行审核、把关。
5、组织消防监督业务学习,提高全体民警的消防监督业务素质。对派出所出具的消防监督检查、消防行政处罚等法律文书进行法制审核,督促各类消防文书的正确使用。
6、及时受理涉及消防安全的来信、来电、来访和上级交办的信访事宜,按规定进行处理,并尽快向当事人或上级答复。
7、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消防警务室人员工作职责
一、掌握辖区消防安全工作的基本情况,开展调查研究,适时向当地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和上级公安消防机构报告情况,提出消防工作建议。
二、监督和指导辖区列管单位及村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督促建立消防安全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级消防安全责任。
三、开展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指导志愿消防队员消防训练;
四、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五、查处消防违法违纪行为,依法实施处罚;
六、监督辖区内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与管理;
七、对辖区列管公共场所开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八、负责辖区内液化石油气换瓶点的消防安全管理;
九、做好火灾多发季节、重要节日、重大活动期间的消防安全工作;
十、督促辖区工程项目开工前的建筑消防审核申报等事宜;十
一、参与组织辖区火灾扑救,维持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配合消防机构调查火灾事故,负责对辖区火灾事故进行统计。
公安派出所专(兼)职消防民警职责
(一)督促辖区内各单位单位和村民委员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指示精神,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
(二)督促辖内各单位、村民委员会落实专(兼)职消防人员,搞好消防安全培训,指导志愿消防队开展工作,督促单位配备、维护、管理好消防器材。
(三)督促各单位落实各项防火措施,建立健全防火安全制度和防火档案。
(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推广消防工作经验,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工作会议,及时传达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文件、指示或会议精神。
(五)组织开展防火安全检查,维护辖区内公共消防设施,确保消防通道畅通,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并作好记录。
第二篇:消防工作职责制度消防工作职责制度
第一条为明确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务院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辖区实际,明确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消防安全责任,是指消防工作主体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以及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全区的工作部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消防工作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同、行业自律、消防监管、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各部门、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消防管理和监督职责,农村和社区积极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单位全面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个人切实履行消防安全义务。
第五条各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的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成立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负责、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消防安全委员会;
(二)制定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建立消防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体系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
(三)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将地方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逐步增长;
(四)编制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将其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根据需要增配复杂火灾扑救和特殊灾害事故抢险救援的装备;
(五)加强消防组织建设,建立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推进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建设,不断提高灭火救援覆盖率;
(六)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开展消防宣传进家庭、社区、学校、农村、人员密集场所和单位活动,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七)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在法定时限内决定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停产停业整改事宜,组织或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督促其限期整改;
(八)对公安机关报告的本地区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事项,以及公安机关报请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决定的重大执法事项,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九)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明确消防专(兼)职管理人员,建立消防安全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和灭火演练;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和要求;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二)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者依托当地公安派出所,建立治安联防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三)建制镇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并修订消防规划,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评审并批复后,将其纳入本级城乡总体规划组织实施;
(四)将消防工作经费、政府专职消防队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安派出所提供一定的消防经费保障。
第八条各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把消防工作纳入本部门、本行业总体工作计划,明确消防工作职责,定期组织对消防工作职责履行情况进行检查;
(三)组织制定本部门、本行业消防工作规定,明确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推进本部门、本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
(四)认真组织开展本部门、本行业消防安全检查,指导、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五)加强对本单位、行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六)本部门、本行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协助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认真做好责任追究工作;
(七)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必须依法严格审批,对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监督检查;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属于经营单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单位、场所作出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决定,或者作出撤销原同意其使用、开业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该决定抄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依法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九)完成本级人民政府和消防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九条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综合研判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形势,提出相应对策;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三)每半年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召开不少于一次的联席会议,研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召开年度消防工作会议并考核通报;
(四)成立由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组成的常设专业委员会,并根据消防工作需要,设立或撤销非常设专业委员会;
(五)完成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务。
第十条消防常设专业委员会负责落实消防工作中的基础设施建设、消防宣传教育、行业系统专项治理等各项社会化职责,由牵头部门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例会。
基础设施建设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牵头,规划、城管、公安、房地产管理等部门为成员。
消防宣传教育由公安部门牵头,教育、民政、文化、卫生、科技、司法、新闻出版与广播电影电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为成员。
行业系统专项治理由相关行业的主管部门牵头,根据行业特点确定部门成员。
第十一条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督促落实。
规划部门依据城乡规划配合制定消防规划并监督实施,预留消防站规划用地,对不符合消防规划的建设项目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对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项目,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禁止投入使用。
财政部门要贯彻落实地方消防经费投入政策,按规定及时拨付消防经费;监察部门对各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供水、供电、通信等有关单位负责消防供水、供电、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日常管理维护,保证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备、有效。
水利、农业、交通等部门应当将消防水源及消防车通道等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和项目,保障其正常使用,不断改善农村消防安全条件。
第十二条公安部门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督促消防、治安、交通等警种和公安派出所履行各自的消防监督职责,并将消防工作纳入公安年度工作考核、执法质量考评和派出所等级评定的重要内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责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和协调相关部门实施易燃易爆危险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城镇民用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及管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城管部门应依法处理乱搭乱建占用消防车道的违法行为;房地产管理部门应督促物业管理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生产、销售的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函告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场所,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文化、文物、人防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社会福利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医院、博物馆和
6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娱乐场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登记注册。
第十三条科技、司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将消防安全知识列入科普、普法、职业教育培训内容。民政、卫生、旅游、文物、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能,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教育部门应当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指导、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工作,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制定消防安全教学计划,确定熟悉消防知识的教师或者聘请消防专业人员担任消防安全课教员,对学生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每学年至少组织学生开展一次避险自救、应急疏散演练。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交通部门应当组织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报刊、广播、电影、电视、互联网站等公众媒体应当开设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专栏,无偿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第十四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对“九小场所”、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二)按照法定时限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实地核查;
(三)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第十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逐级明确责任人员,落实工作经费,组织实施各项消防安全制度;
(二)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至少组织进行一次有针对性的演练,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视频、警示牌或者采用广播等形式向公众提示本场所的消防安全事项;
(三)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四)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进行一次以上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保持消防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六)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七)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八)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九)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报警,并组织力量扑救;
第三篇:乡政府消防工作职责制度村级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农村消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村农村消防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在本村内要自觉遵守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各项消防安全职责。
三、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管理。农村消防工作由公安消防机构指导、乡镇派出所具体负责抓好落实。
四、对在农村消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要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负责对村民的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及时组织防火安全检查;组织力量扑救火灾;重大节日、火灾多发期,组织专项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六、建立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的理论学习、业务训练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指导。义务消防队员要学习宣传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参加消防安全培训、火灾扑救、防火安全检查、灭火演练和维护保养消防器材。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消防标志,不得毁坏消防设施。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暴危险物品和使用电器设备、燃气用具的单位、个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八、制定农村防火公约和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九、在火灾扑灭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和公民应当保护现场,并配合公安消防部门查明火灾原因。
乡镇防火安全委员会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按照政府和上级有关业务部门消防工作指示精神,研究部署本乡、镇的消防安全工作,督促检查贯彻执行情况,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督促各部门、村民委员会认真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消防安全逐级责任制。
三、根据季节特点和消防安全工作的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四、指导和监督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五、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六、及时总结、交流、推广消防管理先进经验,布置全年的消防安全工作任务,搞好年终总结,表彰防火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七、根据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或义务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八、严防各类火灾事故的发生。
九、对不执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村委员会主任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本村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村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村的农业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村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
六、重大节日、火灾多发期,组织专项检查,开展灭火演练。
七、积极组建专职或义务消防队。
八、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本村灭火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并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做好火灾扑救和查处工作。
村消防安全检查制度
一、乡镇政府要定期组织开展本行业、本单位和各村的消防安全检查活动,特别是五
一、国庆、元旦、春节的检查要专项安排,专项检查。
二、各项消防安全检查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部署、亲自参加。要明确检查内容、检查方法,对检查出的重大火灾隐患,要详细记录、存档,并反馈给被检查单位,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三、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违章行为的,当场能改正的应责令当场改正,不能当场整改的,检查人员应责令限期改正。
四、对于发现的火灾隐患,被查单位没有及时整改的,相关单位应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直至吊销各类证照,关闭场所。
五、检查中发现重大火灾隐患时,要及时向公安消防部门报告,并制订出具体整改措施。
六、对没有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的村、单位,对其通报批评,对未进行安全检查,影响安全工作开展的,其主要领导要向乡政府写出书面检查;由于检查不够,存在重大火灾隐患,而发生各类火灾事故的将按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领导责任。
七、对个别村、单位和人员拒绝监督检查,阻碍安全检查人员执行公务的,应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移交公安消防部门处理。
乡镇消防联席会议制度
一、乡政府防火安全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消防工作联席会议,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二、防火安全委员会成员要将各自负责的工作向会议报告,表扬先进,鞭策后进。
三、分析当前农村火灾形势,听取村委会负责人消防安全工作汇报,根据季节安排部署阶段性消防工作,通报发生的火灾事故和存在的火灾隐患。
四、研究制订消防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措施和措施,对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消防保卫力量的发展、社会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以及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进行督促和检查,加大对消防的投入,为消防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五、联席会议由防火安全委员会主任召开,全体成员参加,并做好会议记录。
消防安全举报制度
一、举报范围。本乡内各村、企业、事业和机关存在的火灾隐患以及发生的重特大火灾事故。
二、举报方式。各行业安全管理部门设立的举报电话,举报信箱,也可以通过电话、面谈、信件项有关部门或领导举报。
三、查办程序。分管领导审阅举报材料后,应及时派员调查核实,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不符合立案条件的答复举报人。
四、对于积极举报重大火灾隐患,挽救重大损失的举报人,镇政府视情予以奖励。
火灾统计报告制度
一、火灾统计报告工作由公安派出所具体负责。
二、每月5日前公安派出所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同时报告乡防火安全委员会。
三、统计范围为本镇境内一切单位和个人所发生的火灾事故。
四、统计报告内容。伤亡人数、事故起数、责任原因、直接经济损失和伤亡情况。
五、火灾事故分为一般火灾事故、重大火灾事故(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受灾户30户以上,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特大火灾事故(死亡10人以上,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户50户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
六、报告时间要求,一般火灾应在12小时内逐级上报,重特大火灾应在半小时内先用电话向乡政府和县消防中队报告,同时迅速书面逐级报告。
七、火灾报告内容
一是必须报告的内容:火灾发生时间、地点及单位名称,起火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建筑层数、使用功能,生产性志,化学危险品储存种类、数量等),人员被困及伤亡情况,火势发展情况,灭火救援情况(接警时间、到场时间、调派力量等基本情况);重要火灾信息联系人(姓名、职务、电话)二是尽可能报告的内容:灭火救援的进展情况;火灾现场相关情况(有无倒塌、爆炸危险,是否对周围建筑构成威胁等);起火单位详细情况(包括隶属关系、经济类型、内部消防设施、建筑耐火等级,是否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村、社和派出所负责人到场情况。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一、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提高自身消防业务素质,贯彻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掌握辖区消防工作动态。
二、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普及消防知识,督促村民遵守《防火公约》。
三、每晚定人定时开展防火巡查,如实填写巡查记录,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纠正消防违章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