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人畜饮水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国家计委、水利部2000年9月1日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解决农村人畜饮水困难问题,改善农民的生存环境和生活条件,国家决定在中央基本建设投资中安排部份资金,专项用于补助农村人畜饮水工程建设。为加强计划管理,保证各项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解决农村人畜饮水困难的范围。主要指解决农村(包括牧区、渔区)人口的生活用水。不含国营农林牧场、城镇企事业单位以及县城的缺水问题。凡因开矿、建厂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人畜饮水困难,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解决。
第三条中央补助资金重点安排中西部地区,东部地区主要靠自筹资金解决。
第二章农村人畜饮水困难标准和解决标准
第四条农村人畜饮水困难标准是指居民点到取水点水平距离大于1公里或垂直高差超过100米,正常年份连续缺水70-100天;水源型氟病区为饮用水含氟量超过1.1毫克/升,当地出生8-15岁人群中氟斑牙患病率大于30%,出现氟骨症病人。第五条工程建设标准以初步解决人畜饮水困难为原则。供水系统一般只到公共给水点;人均日生活供水量正常年份20-35升,干旱年份为12-20升;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标准。
第三章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六条解决农村人畜饮水困难项目参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管理。
第七条原则上以地市为单元,由具有一定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现行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要求,由省级发展改革(计委)部门商水利部门审批。
第八条地市级计委和水利局根据年度计划控制规模,联合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计委)和水利(水电)厅(局)申报年度项目建议计划,由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委)和水利(水电)厅(局)联合编制省级年度项目建议计划,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
第九条报送的文件材料包括:
1、解决农村人畜饮水困难年度项目建议计划;
2、所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批文件;
3、省级有关部门对配套资金的承诺文件;
4、上一年度项目建议情况总结,包括工程进度、效益、配套资金到位和中央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水利部汇总审核各省上报的年度项目建议计划后,提出全国年度项目建议计划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各省和水利部的建议计划对年度任务进行综合平衡后,商水利部下达项目建议投资计划。
第四章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一条农村人畜饮水项目所需资金(不计受益群众投劳折资),由中央、地方和受益群众共同负担。
第十二条地方对中央补助的水利基建投资、以工代赈等各种资金要统筹研究,合理安排;地方配套资金由省、地、县、乡各级在地方年度计划中落实。
第十三条中央补助资金的项目建成后,如出现反复或新增的饮水困难问题,由地方自行解决。
第五章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根据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中央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以地市为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由省级水利部门审查后报省级发展改革(计划)部门审批,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备案。
第十五条要求实施方案将计划落实到村和户,包括工程措施、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解决户数、人数及完成时间等,并在当地报纸上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村级计划要根据工程类型和规模决定细化的程度。集中供水工程要细化到自然村,家庭水窖水池工程要细化到户。
第十七条实施方案的执行实行分级管理负责制,将任务层层分解,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个人,并签订责任书。第十八条对设计、施工队伍和人员,制订严格的选择、使用和管理办法。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有条件的地区,工程材料和设备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九条根据项目特点,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工程质量责任制和监管机制。包括工程质量行政领导责任制、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以及工程质量检查监督管理办法等。
第二十条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委)、水利(水电)厅(局)全面负责对本省项目的监督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组织领导、制度和办法的制定、项目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管理使用、合同执行情况等。
第六章项目验收
第二十一条项目完成后,有关地市在自验合格的基础上,向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委)、水利(水电)厅(局)提出验收申请。由省级水利部门商发展改革(计划)部门等有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水利部农村水利司备案。
第二十二条对项目村验收要检查有受益人签字的实际受益人口和补助资金到户统计表(见附件三)。集中供水工程要求以自然村为单位,每村有不少于3名村民代表签字;家庭水窖工程要以户为单位签字。
第二十三条复验采取随机抽样的办法,抽样县不少于任务县数的50%,每县抽验乡不少于任务乡的40%。每乡抽验村不少于任务村的30%。
第二十四条验收主要针对组织领导、任务完成情况、工程质量、资金投入和工程管理等五个方面,按《农村人畜饮水工程验收内容和评分标准》(见附件三)进行。第二十五条验收评分按百分制计算,分为四个等级,总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90分为良好,70-79分为合格,小于70分为不合格。
第二十六条验收结果将作为下年度安排项目的重要依据。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立即整改,并通报批评。
第七章建后管理与维护
第二十七条项目验收合格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明确管理主体,制定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工程维修、养护、用水、节水、水费计收、水源保护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工程充分发挥效益。
第八章目标责任管理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目标责任单位都要同目标管理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双方的任务与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水利部负责解释。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农村人畜饮水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农村人畜饮水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编
号:计投资[2000]1359号
制定日期:2000年9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解决农村人饮困难问题,改善农民的生存和生活条件,国家决定在中央基本建设投资中安排部分资金,专项用于补助农村人畜饮水工程建设。为加强计划管理,保证各项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解决农村人畜饮水困难的范围,主要指解决农村(包括牧区、渔区)人口的生活用水。不含国营农林牧场、城镇企事业单位以及县城的缺水问题。凡因开矿、建厂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人饮困难,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解决。
第三条解决农村饮水困难要发扬自力更生精神,主要依靠农民自己的力量兴办,各级政府酌情给予补助。本次中央基本建设补助资金重点用于中西部地区饮水最困难的人口。其它农村饮水问题,根据各地条件,由各级地方政府负责,分阶段逐步安排。
第二章农村人饮困难标准和解决标准
第四条农村人畜饮水困难标准是指居民点到取水点的水平距离大于1~2公里或垂直高差超过100米,正常年份连续缺水70~100天;水源型氟病区为饮用水含氟量超过1.1毫克/升,当地出生8~15岁人群中氟斑牙患病率大于30%,出现氟骨症病人。
第五条工程建设标准以初步解决人畜饮水困难为原则。供水系统一般只到公共给水点;人均日生活供水量正常年份为20~35升,干旱年份为12~20升;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标准。
第三章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六条解决农村人畜饮水困难项目参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管理。
第七条原则上以地市为单元,由具有一定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现行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要求,由省级计划部门商水利部门审批。
第八条地市级计委和水利局根据年度计划控制规模,联合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和水利(水电)厅(局)申报年度项目建议计划,由省级水利(水电)厅(局)和计委联合编制省级年度项目建议计划,报送国家计委和水利部。
第九条报送的文件材料包括:
1、解决农村人畜饮水困难年度项目建议计划;
2、所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批文件;
3、省级有关部门对配套资金的承诺文件;
4、上一年度项目建设情况总结,包括工程进度、效益、配套资金到位和中央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水利部汇总审核各省上报的年度项目建议计划后,提出全国年度项目建议计划送国家计委。国家计委根据各省和水利部的建议对年度任务进行综合平衡后,商水利部下达项目建设投资计划。
第四章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一条农村人畜饮水项目所需资金(不计受益群众投劳折资),由中央、地方和受益群众共同负担。
第十二条地方对中央补助的各种资金,水利基建投资、以工代赈资金等要统筹研究,合理安排,集中用于解决规划中最困难的人口;地方配套资金由省、地、县、乡财政在地方年度计划中落实。
第十三条中央补助资金的项目要尽快建成并发挥效益,不能形成”半拉子”工程。项目建成后,如出现反复或新增的饮水困难问题,由地方自行解决。
第五章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根据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中央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以地市为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由省级计划部门商水利部门审批,送国家计委和水利部备查。
第十五条要求实施方案将项目计划落实到村和户,逐乡、逐村、逐户建卡片,包括工程措施、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解决户数、人数及完成时间等,并按卡实施。
第十六条村级计划要根据工程类型和规模决定细化的程度。集中供水工程要细化到自然村,家庭水窖水池工程要细化到户。
第十七条实施方案的执行实行分级管理负责制,将任务层层分解,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个人,并签订责任书。
第十八条对设计、施工队伍和人员,制订严格的选择、使用和管理办法。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有条件的地区,工程材料和设备实行政府招标采购。
第十九条根据项目特点,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包括工程质量行政领导责任制、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以及工程质量检查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省级计委、水利(水电)厅(局)全面负责对本省项目的监督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组织领导、制度和办法的制定、项目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管理使用、合同执行情况等。
第六章项目验收
第二十一条项目完成后,有关地市在自验合格的基础上,向省级计委、水利(水电)厅(局)提出验收申请。由省级水利部门商计划部门等有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水利部农村水利司备案。
第二十二条对项目村验收要检查有受益人签字的实际受益人口和补助资金到户统计表(见附件1)。集中供水工程要求以自然村为单位,每村有不少于3名村民代表签字;家庭水窖工程要以户为单位签字。
第二十三条复验采取随机抽样的办法,抽样县不少于任务县数的30%,每县抽验乡不少于任务乡的20%,每乡抽验村不少于任务村的20%。
第二十四条验收主要针对组织领导、任务完成情况、工程质量、资金投入和工程管理等五个方面,按《农村人畜饮水工程验收内容和评分标准》(见附件2)进行。
第二十五条验收评分按百分制计算,分为四个等级,总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90分为良好,70~79分为合格,小于70分为不合格。
第二十六条验收结果将作为下年度安排项目的重要依据。对验收合格的,随即消号并公示;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立即整改,并通报批评。
第七章建后管理与维护
第二十七条项目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明确管理主体,制定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工程维修、养护、用水、节水、水费计收、水源保护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工程充分发挥效益。
第八章目标责任管理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目标责任单位都要同目标管理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双方的任务与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计委商水利部负责解释。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单位:国家计委、水利部
发文名称:国家计委、水利部关于下达2000年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人畜饮水项目计划的通知(计投资[2000]1359号)
发布日期:2000年9月1日
生效日期:2000年9月1日
第三篇:国家计委水利部农村人畜饮水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家计委水利部农村人畜饮水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解决农村人饮困难问题,改善农民的生存和生活条件,国家决定在中央基本建设投资中安排部分资金,专项用于补助农村人畜饮水工程建设。为加强计划管理,保证各项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解决农村人畜饮水困难的范围,主要指解决农村(包括牧区、渔区)人口的生活用水。不含国营农林牧场、城镇企事业单位以及县城的缺水问题。凡因开矿、建厂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人饮困难,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解决。
第三条中央补助资金重点安排中西部地区,东部地区主要靠自筹解决。第二章农村人饮困难标准和解决标准
第四条农村人饮困难标准是指居民点到取水点的水平距离大于l–2公里或垂直高差超过100米,正常年份连续缺水70–100天;水源型氟病区为饮用水含氟量超过1.1毫克/升,当地出生8–15岁人群中氟斑牙患病率大于30%,出现氟骨症病人。
第五条工程建设标准以初步解决人饮困难为原则。供水系统一般只到公共给水点:人均日生活供水量正常年份为20–35升,干旱年份为12–20升;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标准。第三章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六条解决农村人饮困难项目参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管理。
第七条原则上以地市为单元,由具有一定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现行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要求,由省级计划部门商水利部门审批。
第八条地市级计委和水利局根据年度计划控制规模,联合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和水利(水电)厅(局)申报年度项目建议计划;由省级水利(水电)厅(局)和计委联合编制省级年度项目建议计划,报送国家计委和水利部。
第九条报送的文件材料包括:
1、解决农村人饮困难年度项目建议计划;
2、所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批文件;
3、省级有关部门对配套资金的承诺文件;
4、上一年度项目建设情况总结,包括工程进度、效益、配套资金到位和中央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水利部汇总审核各省上报的年度项目建议计划后,提出全国年度项目建议计划送国家计委。国家计委根据各省和水利部的建议计划对年度任务进行综合平衡后,商水利部下达项目建设投资计划。第四章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一条农村人饮项目所需资金(不计受益群众投劳折资),由中央、地方和受益群众共同负担。
第十二条地方对中央补助的水利基建投资、以工代赈资金等各种资金要统筹研究,合理安排;地方配套资金由省、地、县、乡财政在地方年度计划中落实。
第十三条中央补助资金的项目建成后如出现反复或新增的饮水困难问题,由地方自行解决。第五章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根据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中央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以地市为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由省级水利部门审查后报省级计划部门审批,送国家计委和水利部备案。
第十五条要求实施方案将项目计划落实到村和户,包括工程措施、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解决户数、人数及完成时间等。
第十六条村级计划要根据工程类型和规模决定细化的程度。集中供水工程要细化到自然村,家庭水窖水池工程要细化到户。
第十七条实施方案的执行实行分级管理负责制,将任务层层分解,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个人,并签订责任书。
第十八条对设计、施工队伍和人员,制订严格的选择、使用和管理办法。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有条件的地区,工程材料和设备实行政府招标采购。
第十九条根据项目特点,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包括工程质量行政领导责任制、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以及工程质量检查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省级计委、水利(水电)厅(局)全面负责对本省项目的监督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组织领导、制度和办法的制定、项目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管理使用、合同执行情况等。第六章项目验收
第二十一条项目完成后,有关地市在自验合格的基础上,向省级计委、水利(水电)厅(局)提出验收申请。由省级水利部门商计划部门等有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水利部农村水利司备案。
第二十二条对项目村验收要检查有受益人签字的实际受益人口和补助资金到户统计表。集中供水工程要求以自然村为单位,每村有不少于3名村民代表签字;家庭水窖工程要以户为单位签字。
第二十三条复验采取随机抽样的办法,抽样县不少于任务县数的50%,每县抽验乡不少于任务乡的40%,每乡抽验村不少于任务村的30%。
第二十四条验收主要针对组织领导、任务完成情况、工程质量、资金投入和工程管理等五个方面,按《农村人畜饮水工程验收内容和评分标准》(见附件2)进行。
第二十五条验收评分按百分制计算,分为四个等级,总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90分为良好,70–79分为合格,小于70分为不合格。
第二十六条验收结果将作为下年度安排项目的重要依据。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立即整改,并通报批评。第七章建后管理与维护
第二十六条项目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明确管理主体,制定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工程维修、养护、用水、节水、水费计收、水源保护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工程充分发挥效益。第八章目标责任管理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目标责任单位都要同目标管理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双方的任务与责任。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计委商水利部负责解释。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黑龙江省农村人畜饮水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发布单位】
80803【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00-11-15【生效日期】
2000-11-15【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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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二00七年六月十八日
主题词:人畜饮水管理制度通知五原县农村供水管理总站
2007年6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