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阳山县农村垃圾整治方案的通知
阳府办〔2012〕
号
印发阳山县农村环境卫生整治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阳山县农村环境卫生整治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一二年八月十七日
阳山县农村环境卫生整治方案
为了有效治理农村“脏、乱、差”环境,进一步推进城乡环境卫生及城乡清洁工程,大力改进农村生活环境,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县委、县政府决定在全县乡镇开展以清理垃圾为重点的农村环境卫生整治活动,先以阳城镇和岭背镇为试点,每个乡镇选择1-2个行政村作为示范村,取得经验后,再全面铺开。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要求,坚持以解决农村“脏、乱、差”问题为重点,以创建“广东省卫生县城”、卫生镇、卫生村活动为载体,全面开展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基本解决影响农村环境卫生的突出问题。
二、整治内容
按照贯彻“桥头堡”战略、建设山水宜居城市,城乡统筹发展,加快富民强县建设步伐的要求,以村庄环境卫生整治为载体,以清理整治农村垃圾为突破口,以建立农村垃圾收运管理为核心,以辖区内的国道、省道、县道沿线和连江河、岭背河、七拱河河岸两旁村庄的垃圾治理为重点,对全县乡
2镇农村垃圾进行综合整治,治理到村民小组一级,县计划以阳城镇、岭背镇为试点,其他乡镇各选择1-2个行政村作为示范村,着力解决农村环境的脏、乱、差问题。
三、整治目标
各乡镇要立即行动起来,集中力量、集中精力,开展农村环境整治工作,要力争通过农村环境整治,实现农村垃圾统一堆放、统一收集、统一清运,对生活垃圾进行初步分类,生活垃圾收集率达100%,清运率达100%,处理率达100%,农村改厕率80%以上,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处理的目标,使全县农村环境面貌得到明显改观,农村环境卫生得到根本改善。
1.基本要求。农村环境整治要求有“四个一”,即有一个垃圾整治的年度计划、有一支专职的环卫队伍、有一个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环境卫生管理公约、有一套环境卫生保洁运行管理制度、有满足需要的垃圾收集池(屋)及收集点、运输车辆等。垃圾集中定点堆放、及时清运处理,杜绝在道路两侧、溪流、河道随意倾倒垃圾现象,“白色污染”基本得到控制。
⑴乡镇所在地、自然村的村容村貌整洁、美观。⑵绿化带、树下无垃圾、碎石块等。⑶村庄房屋外观整洁,无乱堆放垃圾现象。⑷河道或溪流、公路两旁无垃圾堆、粪堆。
32.具体要求。①因地制宜,根据人口密集程度合理配置垃圾收集点和垃圾填埋场。一般每个自然村配置1个垃圾收集池(屋),至少有2架手推车等满足要求的运输车辆;每个乡镇至少配置一辆垃圾运输车辆和一个垃圾处理场。②农户负责自家房前屋后的环境卫生保洁工作,并将垃圾进行初步分类,分可回收和不可回收两类的倾倒在指定的垃圾收集点,每个自然村配备有专职的清扫、清运保洁员,保洁员将垃圾收集后运到村民小组垃圾收集池(屋),垃圾集中定点堆放、及时清运处理,生活垃圾收集、清运率达100%。③乡镇政府负责将自然村收集池(屋)的垃圾清运至镇生活垃圾处理场进行处理,做到垃圾清运率达100%,处理率达100%。
四、整治方法
按照乡镇政府为主导,村集体为辅,农民群众积极参与的原则,建立“户分类、村收集、镇处理”的农村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置模式。针对我县地处连片山区、地广人稀、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特点,总的原则是交通方便的村庄先整治;公路沿线,溪流、河流两旁的村庄先整治;大村庄先整治。农村生活垃圾处理主要分两种模式。
1、镇集中处理模式。采取“户分类-村收集-镇清运处理”,适用于距离镇所在地较近的村庄。
2、村集中处理模式。采取“户分类-村收集-村处理”,适用于距离镇所在地较远且交通不便的村庄。
五、工作步骤
4各乡镇要将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当成一项常态性工作来抓。要结合本乡镇的实际,分步实施,梯度推进,全面整治。整治工作分为三个步骤:
1.宣传发动阶段(2012年8-9月)。成立以县政府副县长为组长,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为副组长的县农村垃圾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四个专责组:规划组、建设组、资金保障组、督导协调组,领导小组督导协调组设在县行政中心办公大楼,同时制订垃圾整治工作指引。在县农村垃圾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乡镇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召开村(社区、居委)环境整治工作动员大会,进行广泛宣传发动,使广大农民群众明确环境整治的内容和要求,提高环境卫生整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形成一个有声有色的环境卫生整治行动。同时,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营造浓厚的农村环境整治氛围,做到广泛动员,家喻户晓,人人参与。
2.试点启动阶段(2012年10-11月)。县以阳城镇和岭背镇为试点,其他乡镇选择1-2个行政村作为示范村,获取整治经验。
3、推广铺开阶段(2012年11月-2013年11月)。在试点阶段获得经验的基础上,全面铺开我县农村环境整治工作。各乡镇在充分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环境整治工作方案。要按照政府主导、农民主体、多方参与的原则,坚持因地制宜、尽力而为地逐步推进。
4、检查验收阶段(2013年11-12月)。对全县农村环境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各乡镇要组建检查小组,按照相关标准,对辖区内的环境整治工作进行自查自纠,并形成书面总结汇报材料,上报县农村垃圾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督导协调组(办公室);县委、县政府于11-12月对各乡镇环境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将检查的结果作为各乡镇年终工作考核和新农村建设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六、措施保障
1、建立领导责任机制。农村环境卫生整治事关农村和谐幸福社会构建,事关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乡镇党委、政府要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农村环境整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乡镇党政“一把手”为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建立县领导联系乡镇、抓示范点,乡镇干部包村、包片的工作责任机制。乡镇党政主要领导要下决心,花大力气,保障这项工作形成强大合力,务实推进。
2、建立多元投入机制。充分发挥农民群众的主体作用,引导村民“一事一议”自主投资投劳,共建美好家园,推进村保洁工作;切实凸显政府主导作用,争取市级财政对垃圾(清运)设施、镇村垃圾池、处理场建设等适当予以补贴;突出乡镇一级政府的主要作用,乡镇政府在资金上对农村卫生环境整治给予大力支持,积极主动地帮助农村改善卫生环境。同时,发挥集体和挂扶单位的积极性,多途径解决资金来源;6也可以尝试采取市场运作方式,有效拓宽农村环境整治的资金筹集渠道。
3、建立工作激励机制。县委、县政府将农村环境整治工作纳入乡镇年度考核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卫生环境整治成效显著的乡镇、行政村给予表彰和奖励。各乡镇要抓好日常整治工作,总结推广典型经验,督促后进村进行整改,促进环境整治工作平衡发展;村对农户的环境卫生实行“月查季评年颁奖”,制定村规民约,引导农民树立良好的卫生习惯,使农村环境卫生整治步入常态化、制度化的良性发展轨道。
4、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县委、县政府将专门就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定期召开现场工作会议,督促工作有效落实;各乡镇要每月对环境卫生进行一次自查自纠,各整治村要不断强化责任,认真总结,及时解决整治过程中所遇到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县委、县政府督查督办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各乡镇农村环境整治工作进行督查,对整治成果突出的进行通报表扬,对整治效果不明显的通报批评,力促我县农村环境卫生整治不断取得新成绩。
第二篇:建筑垃圾的整治方案关于要求治理建筑垃圾的建议的答复
洪益锋代表:
每个行业都会产生各种垃圾,尤其是建筑行业每年都会产生大量的各种建筑垃圾。建筑垃圾的带来的危害如此巨大,已经得到了各界充分重视,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已关系到民生。经调研推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实现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同步推进、协调发展,是今后的发展方向。但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牵涉到社会、经济、环境等多项问题,是个系统工程。现将初步整治方案解答如下:首先,推进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重点加强建筑垃圾分类收集,避免采用混合收集,减小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的难度;提高建筑垃圾回收利用率,建筑垃圾分配现场的施工人员分拣,提高可以回收的资源。施工现场配备一名工人专门负责垃圾的管理,将垃圾类别的标志牌尽量做到清晰易识别,项目负责人对其进行不定期检查和监督,争取切实做好施工人员的环境意识和资源合理利用的观念,保护好现场的环境。加强现场管理,做好施工中的每一个环节,提高施工质量,将可以有效地减少垃圾的产生。在工地产生的建筑垃圾中,因建筑施工质量返工引起的垃圾量比例较大,而且造成材料浪费。施工技术人员应该尽可能的应用总结出来的办法,把施工质量隐患防范于未然。
其次,作为行业主管部门,我局将与城管、交警等相关单位共同商讨设立中远期存放建筑垃圾的消纳场地,用来储存、消纳建筑垃圾,可相应合理收底费。根据施工进度由施工方安排,及时清运。在运输建筑垃圾时,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管、交警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每开始施工,由专人负责指挥交通,至施工完毕后,将建筑垃圾及时清运并清扫干净防止扬尘。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按核准的路线和时间行驶,并到核准的地点处理处置建筑垃圾。
最后,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建筑垃圾承运单位签订合同中,明确双方防止污染市容环境的责任。加强对建筑垃圾产生业主单位的监管,对建筑垃圾处理发包要严加管理,严格对建筑垃圾清运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对清运车辆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度,确保建筑垃圾处理的源头不乱。整合各个执法部门力量,加大执法力度,对违规、违法行为重拳出击,严格执法。
第三篇: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阳县城镇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宁政办发„2012‟17号
关于印发《宁阳县城镇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泰山之阳科技产业城(宁阳经济开发区)、环城科技产业园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市以上驻宁各单位:
•宁阳县城镇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1宁阳县城镇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切实加强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余泥、泥浆及其它废弃物。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管理,是指对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消纳、处理的管理。
第三条凡在宁阳县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建筑垃圾倾
2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条县政府成立渣土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办公,既要按部门权限履行职责,又要坚持部门联动、协作配合,按照“抓两头、控途中”的思路,强化途中管理,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确保做好城镇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垃圾处置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处置建筑垃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要按照渣土管理办公室确定的消纳场所进行处置,做到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未经许可,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第六条建筑垃圾的收集、清运、处置推行社会化服务,实行有偿收费。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建设、施工单位(个人)应当及时清理产生的各类建筑垃圾,自觉遵守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尽量减少建3筑垃圾的产生,保持建设施工现场整洁。
第八条县城规划区、泰山之阳科技产业城(以下简称产业城)核心区、镇规划区为重点控制区。县城规划区是指县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东二环以西,华阳大街以北,绕城路以内的区域;产业城核心区是指总面积120平方公里的控制区域;镇规划区是指经县政府批准的县域内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区域。
在重点控制区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随意倾倒、堆放建筑垃圾。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义务,有监督、举报乱倒乱堆及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等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管理机构职责
第十条县渣土管理办公室由住建、城管执法、规划、交通、公安、交巡、农机、产业城、环城科技产业园(以下
4简称产业园)、有关镇(街道)等有关部门组成。定期召开例会,由各部门负责人参加,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规划和计划,研究部署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督导各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做好全县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定点定期组织检查,定期开展建筑垃圾专项整治活动,
第十一条县城乡规划管理局负责建筑垃圾固定消纳场所的选址。
县住建局负责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建设,在消纳场未建成投入使用前,可指定临时消纳场所;负责审核各类建设工程建筑垃圾的倾倒、回填计划,执行建筑垃圾处置收费制度。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城管执法局)负责查处违反城镇建筑垃圾管理、城市道路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违章行为;负责实施建筑施工现场环境监管;对建筑垃圾的运输、倾倒、回填等进行监督管理。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查处未取得营运许可进行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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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交巡大队、农机局负责查处无牌无证车辆运输建筑垃圾的违章行为;对未经核准登记而从事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督促车主及时到县城管执法局办理核准登记手续,保证建筑垃圾的运输秩序。
县公安局负责对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对抗执法、暴力抗法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从严、从重、从快处置。
产业城、产业园、各镇(街道)负责各辖区内建筑垃圾管理工作,配合执法部门开展集中整治,有建材开采场的乡镇(街道)抓好开采和运输企业的管理。
第三章处置管理
第十二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须在开工前7日内,向县渣土管理办公室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证‣,并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
6凡自运、代运建筑垃圾或将建筑垃圾进行异地回填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准运证‣。
县渣土管理办公室应当自受理建筑垃圾处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证‣、•建筑垃圾准运证‣;对不予核发证件的应告知原因。
城镇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建筑垃圾处置证‣、•建筑垃圾准运证‣不准出借、转让、涂改、伪造。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实行封闭施工。建筑工程、市政设施、道路挖掘施工工地施工,应设置不低于1.8米的硬质围档,对施工现场与周围环境进行相对隔离;
(二)混凝土浇注量在100立方米以上的施工工地,应当使用预搅拌混凝土及预搅拌砂浆。确需现场搅拌的,必须采取减少城市噪音和防止扬尘措施;
(三)出入口道路硬化并配备相应的冲洗设施;
(四)有专人负责现场管理,对不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要求的车辆不准驶出现场。拆迁、堆放施工弃土、散料的,应当采取洒水或者遮盖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五)填报•建筑垃圾处置日报表‣,并及时报县渣土管理办公室备案;
(六)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或施工单位须在一个月内将建筑垃圾清理干净。
第十四条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承运经县渣土管理办公室核准处置的建筑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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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所有参加运输的车辆严格把关,一律使用经过核准的车辆和运输单位,并保证有运输单位的人员在现场管理自己的车辆。
(三)按照承载限额装载,封闭严密,不沿途泄露、遗撒;
(四)随车携带•城镇建筑垃圾处置证‣(复印件)和•建筑垃圾准运证‣,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五)按照指定的运输路线和时间行驶;
(六)在运输行驶时保持车身清洁,车轮冲洗干净,不准沾带泥土驶出工地;
(七)在指定的消纳场所存放,服从场地管理人员指挥,并取得回执以备查验。
第十五条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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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纳场区四周按规定设置实体围墙,并配备防污染的设施;
(二)配备专人管理,保持场地设施完好、卫生整洁;
(三)建立完善的消纳登记回执制度,及时登记并发放回执;
(四)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的垃圾。
第十六条单位(个人)因装修房屋产生的装饰装修垃圾,本区域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按照物业管理企业指定地点临时堆放,并采取措施围档、苫盖。由物业管理企业与环卫部门联系,交纳建筑物装潢垃圾处置费后,由环卫部门组织清运;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权属单位、社区(居委会)指定地点临时堆放,并采取措施围档、苫盖,与环卫部门联系,交纳建筑物装潢垃圾处置费后,由环卫部门组织清运。
物业管理企业、权属单位、社区(居委会)应当在不影
10响市容环境卫生、街路畅通的情况下,在所管辖区域内指定建筑垃圾的临时堆放地点。
第十七条严禁将家禽家畜的尸体、医疗器具、生化制品、有毒有害物质以及生活垃圾等混入建筑垃圾。严禁将建筑垃圾倒入生活垃圾桶(箱)。
第四章罚则
第十八条实行前置管理,规划、住建、执法要加强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行政审批环节的监管,将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及情况作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施工许可中前期审查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九条对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准运手续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者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建筑企业,由县住建局按规定严肃处理,并建议相关部门给予降低或撤销其资质。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规定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
11交巡、交通、农机等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建设部第139号令•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由县城管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及有毒有害物质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据建设部第139号令•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由县城管执法局责
12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县城管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依据建设部第139号令•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县城管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四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据建设部第139号令•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县城管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建设部第139号令•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由县城管执法13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三)严格执法监管,注重整治成效。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对排查中发现的违法企业,应立即予以依法查处。对未经发改、经信、安监、环保、卫生、规划、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对环境保护、职业卫生防护、安全生产“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一律停产整治;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或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对整治无望或限期整治后仍达不到相关要求的,一律予以关停。对拒不履行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或者停产整治等决定继续违法生产的企业,要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确保执行到位。整治完成后,要落实长效管理措施(见附件3),加强日常巡查监管,确保污染整治成果的巩固提升。
(四)加大资金投入,加强政策保障。在电镀行业整治期间,中央下达的重金属整治资金要优先用于电镀行业整治。省级财政应筹措资金加大对电镀行业整治的支持力度;各地要配套出台生产企业关闭、搬迁和电镀园区建设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对现有生产企业就地关闭转产的,通过三级配套补贴、税费减免等方式给予适当奖励;对重点生产企业的污染治理、提标改造和生产设备升级、自动控制技术改造等,给予适当的政策资金支持;对主动实施关闭和搬迁的企业在新项目用地、审批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及适当的资金补助;对未完成整治的企业要从排污许可证核发、新项目准入、上市核查、信用等级评价、绿色信贷、各类评优及资金补助等方面予以制约。
(五)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深入开展污染整治宣传,特别要重视做好电镀企业主的思想工作,引导干部群众和广大企业不断提高思想认识,正确理解开展污染整治与新形势下行业转型升级的关系。各地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交流,及时发布辖区内电镀企业名单和各企业整治进展情况,曝光典型违法案件,积极回应各类问题,充分发挥新闻舆论对整治工作的推动作用。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