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优秀范文5篇]
第一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厅(局、办、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畜牧兽医工作会议和全国兽医医政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动物诊疗服务行为,促进动物诊疗市场健康持续发展和执业兽医制度建设,现就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动物诊疗机构是提供兽医社会化服务的主要载体,是动物疫病防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畜牧业现代化进程加快,动物诊疗机构在兽医社会化服务体系中发挥的作用将越来越大。同时,动物诊疗市场的规范和发育,是执业兽医队伍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对执业兽医制度建设具有重要推动作用。近年来,动物诊疗机构发展十分迅速,但服务质量和水平良莠不齐,亟待进一步加强管理和规范。各级兽医主管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开展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管理,严格兽医从业资格准入,强化动物诊疗活动监管,进一步提升兽医社会化服务水平,保障兽医事业健康发展。
二、扎实开展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各项工作
(一)开展动物诊疗机构摸底调查。掌握动物诊疗机构
情况,是做好规范管理工作的基础。要将所有从事动物诊断、治疗等经营性活动的机构纳入本次摸底调查范围,全面掌握辖区内动物诊疗机构的数量、分布、从业人员、设施设备、诊疗活动范围等情况,以及《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情况(调查内容见《动物诊疗机构调查表》附后)。请各地将调查摸底情况于6月15日前报送我部兽医局。
(二)严格动物诊疗机构行政审批。国家对动物诊疗实
行许可制度。对于新申办动物诊疗机构的,要严格按照《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履行行政许可审批程序。对于已经开办但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动物诊疗机构,要责令其限期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逾期未办理或达不到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条件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要及时向社会公示动物诊疗机构审批条件、办理程序、兽医从业人员注册和备案等信息。
(三)强化动物诊疗机构日常监管。要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制度,加强对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检查。要加大力度,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经营活动,严肃查处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擅自营业、超出动物诊疗许可核定的范围从事诊疗活动、不规范使用兽药等违法行为。严格落实动物诊疗机构定期报告诊疗活动制度,明确报告时间,细化报告内容。督促动物诊疗机构做到收费标准公开、
监督电话公示、执业兽医信息上墙等,切实规范动物诊疗行为。
三、切实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省兽医主管部门要切实
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强化部门协调配合,落实工作责任。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要结合开展“执业兽医制
度宣传月”活动,深入基层宣传和讲解有关兽医制度和规定。要定期对取缔无证行医的黑诊所、查处的非法行医典型案件、吊销的医疗机构和兽医人员证书等情况进行公开曝光,加强社会监督。
(三)建立机制,巩固成果。要不断总结,建立完善动
物诊疗活动监管长效机制。要把动物诊疗市场整治工作与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动物卫生综合执法和规范审批行为等紧密结合起来,建立审批管理与监督衔接机制,加强和完善动物诊疗市场监督执法队伍和手段建设,逐步实现监管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
请各地于12月1日前将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总结报
送我部兽医局。
联系人:农业部兽医局翁崇鹏
联系电话:010-5919206059191691(传真)
附件:动物诊疗机构调查表
二〇一二年五月八
日
附件
动物诊疗机构调查表
填写说明:
1.序号1填写辖区内所有动物诊疗机构数量;
2.序号4填写符合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条件的所有诊疗机构数量;
2.序号5填写截止填表日期已经核发诊疗许可证的机构数量。
填表人:联系方式:
填表日期:填表单位(盖章):
第二篇:关于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安市牧字〔2009〕88号
关于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
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畜牧兽医(农林牧水、农牧水)局:
为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有效防止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和通过流通环节扩散蔓延,确保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农业部制定下发了《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农办医发[2009]25号)文件,现转发给你们,请各县区按照《通知》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安顺市畜牧兽医局
二○○九年五月四日
主题词:转发畜牧业动物卫生监督通知
抄报:贵州省畜牧兽医局贵州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抄发:各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安顺市畜牧兽医局2009年5月4日印发
(共印25份)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
工作的通知
农办医【2009】
25号
近期,一些国家发生人感染猪流感疫情,已经成为全球高度关注的公共卫生事件,对我国也构成严重威胁。为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有效防止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和通过流通环节扩散蔓延,确保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开展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动物防疫法》和我部有关规定,严格做好运输、销售动物的产地检疫,对出栏动物要严格做好临栏检疫。严格查验养殖档案和牲畜耳标佩戴情况,严禁应免而未免动物、未佩戴耳标动物和染疫动物出栏、出场(户),严格奶牛和种牛的跨省调运审批。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确保对所辖区域屠宰场全部派驻检疫人员实施检疫,进一步规范检疫人员的屠宰检疫操作,切实做到全流程检疫和同步检疫,对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方可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二、全面加强各环节监管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加大对养殖、屠宰、经营等场所动物防疫条件的监管力度,重点加强活畜禽交易市场防疫条件监管,指导活畜禽交易市场建立完善的进出场登记、消毒、无害化处理
等各项防疫制度,确保其设施设备等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要求。要结合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猪肉非法交易专项整治和活禽及活体鸟类经营市场专项整治活动,加强对动物及动物产品屠宰、经营、运输、贮藏等环节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逃避检疫和运输、加工、贩卖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打击经营病死动物产品地下窝点,严格监管和指导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好养殖、屠宰、运输等环节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要实行24小时值班,对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实施有效监管。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尤其是猪肉产品在流通、贮藏等环节的监管,对存在证物不符等问题的要依法处理。目前,我国已对部分暴发猪流感感染人疫情的国家发布了禁止进口其猪及其产品的禁令,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法人员一旦发现违反禁令规定进口的猪及其产品,要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进一步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证章标志的管理
各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动物防疫法》和《关于加强动物防疫监督工作的通知》(农牧发[1998]6号)要求,严格管理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证章标志,做到规范化、制度化。要严格动物检疫证明的订购、发放、使用程序,严格管理检疫验讫印章和检疫粘贴标志等检疫标志,并做好相关记录的电子化管理工作。要在农牧发[1998]6号规定的生产厂家订购动物检疫证明。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大对倒卖、伪造、变造检疫合格证明和检疫标志等行为的打击力度。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
门要加大对牲畜二维码耳标生产、经营、使用的管理力度,严厉查处生产、经营、使用假冒耳标及倒卖耳标的违法行为。
四、认真落实监督执法工作责任制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管理力度,做到有要求、有部署、有落实。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强化联防联控工作,及时协商解决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过程中出现的检疫监管问题。要加强与卫生、工商、质检、商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完善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形成监管合力。要认真查找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进一步落实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第三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1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紧急通知
3月18日,媒体报道河北、山东两省部分地区生猪检疫和屠宰等环节存在违法违规问题。为进一步严格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切实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和养殖业健康发展,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动物检疫工作
各地要进一步强化动物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要严格控制出证权限,官方兽医不得将出证资格委托他人。要严格按照我部动物检疫规程实施检疫,规范检疫行为和出证行为。产地检疫要严格到场、到户或到指定地点实施。屠宰检疫要严格把好入场查验、宰前检查和同步检疫关。要严格杜绝只出证不检疫、隔山出证以及只检疫不出证等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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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3、严格执行《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无证行医、无处方权出具处方等违法行为。动物诊疗机构要按规定聘用持有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4、动物诊疗机构要建立和完善诊疗规程、病历登记、免疫登记、处方管理、化验、兽药使用、卫生消毒隔离、疫情报告等制度,不断提高诊疗服务水平,规范内部管理,逐步做大做强。
5、宠物诊疗机构应建立公示制度,除必须公开的项目如动物诊疗许可证、各项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监管部门举报电话外,还应对诊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予以公示。逐步规范诊疗收费,减少医患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