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招商引资奖励方案

为调动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的积极性,进一步推动招商引资工作,多引进大项目、好项目,特制定本办法。

一、引荐人的界定

第一条项目引荐人是指利用其自身的各种社会关系,经过积极努力争取,引荐并促成招商引资项目在区域内建成的有功组织、单位和人员。确定项目的同时,确定项目引荐人。

二、适用范围及标准

第二条本政策的适用范围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新建的工业项目。

第三条对引入域外、境外客商到瓦房店进行项目投资的组织、单位和个人,引荐投资项目落在乡镇街道且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落在西郊、祝华两个工业园区且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落在松木岛化工园区且固定资产投资达到8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税后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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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项目建成投产后,由招商主管部门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的固定资产进行评估,其评估结果作为受奖的主要依据。

五、奖励程序

第六条项目建成投产后,项目引荐人持该项目的营业执照、项目单位出具的引荐人证明、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引荐人申请,由招商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确认,经审查无异后,再由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