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招商引资考核奖惩办法

关于印发《怀化市招商引资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怀政办发〔2012〕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怀化市招商引资考核奖惩办法》已经2012年4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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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招商引资考核奖惩办法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目标管理,切实提高招商引资质量和项目履约水平,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招商引资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怀化工业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工业园区)、怀化经开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经开区)、市直有关单位。

二、考核项目范围

考核的项目为引进投资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市外境内投资项目和所有境外投资项目。

三、考核内容

(一)县(市、区)、工业园区、经开区

县(市、区)、工业园区、经开区的考核内容包括总量目标与结构性目标。

1、总量目标

(1)实际利用内资,即引进市外境内资金的金额。

(2)实际利用外资,即实际使用境外(含港、澳、台)资金的金额。

(3)引进产业转移项目,指引进境内省外区域性产业转移和境外国际性产业转移项目,包括加工制造业、农林牧渔业和现代物流业等项目。

2、结构性目标

(1)招商引资项目实缴税金总量及其增长率。

(2)主题招商活动签约项目履约率,即主题招商活动签约实施且已进行工商注册的项目占主题招商活动签约项目比率。

(3)当年新投产引资项目个数,即引进项目当年新开始生产、经营

且形成税收收入的项目个数。

(4)引进市域外资金形成固定资产投资。

(5)工业项目和商贸物流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比例,即引进工业项目和商贸物流项目当年所形成固定资产投资数占当年引进市域外资金形成固定资产投资数的比例。

(二)市直单位

市直单位考核内容包括提供有效信息和服务工作。

1、有效信息。有效信息是指市直单位当年获得的信息到市商务局备案后,经市招商引资考核办公室认定可进行跟踪、联络、洽谈的项目信息。

2、服务工作。服务工作是指市直单位在促进项目落户、服务企业发展、优化投资环境等方面的综合情况。

四、考核计分办法

(一)县(市、区)、工业园区、经开区

按照县(市、区)、工业园区、经开区招商引资考核指标体系考核计分。

(二)市直单位

按照市直单位招商引资考核指标体系考核计分。分有效信息和服务工作目标任务单位、有效信息目标任务单位两类进行考核。

五、考核组织

市发展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招商引资考核工作,市招商引资考核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考核办公室)具体实施。市考核办公室由市委办、市政府办、市监察局、市优化办、市商务局、市经协办、市经信委、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等单位组成,考核办公室设市商务局。

六、考核方式

招商引资工作纳入全市绩效考核体系,年初对县(市、区)、工业园区、经开区和市直单位下达全年目标考核任务,定期对完成情况进行

核查和通报。

(一)县(市、区)、工业园区、经开区

1、年中抽查。所有抽查项目均实行随机点调。年中抽查核定的误差比例与年终考核确定的误差比例加权平均后,核减县(市、区)、工业园区、经开区上报的全年招商引资业绩。

2、年终考核。年终考核由市考核办公室制定方案,报市发展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3、业绩确认。考核采取听取情况介绍、查阅相关资料、项目现场查实等方式进行。考核结果由市考核办公室审核,市发展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二)市直单位

1、有效信息考核。市直单位将获得的信息报市考核办公室备案,并协助配合专职招商部门和项目单位进行联络、跟踪,由市考核办公室根据项目跟踪落实情况确认是否为有效信息。

2、服务工作考核。由市考核办公室按季度根据各单位在促进项目落户、服务企业发展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如发生重大投诉案件由市考核办公室查实的,该项指标计0分,并不得评先评优。

3、年终考核。年终考核由市考核办公室制定方案,与县(市、区)、工业园区、经开区考核一并进行。

(三)考核通报。市考核办公室每个季度对县(市、区)、工业园区、经开区和市直单位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年终由市发展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对考核评比情况进行全面通报。

七、业绩和奖励申报

(一)业绩申报

1、县(市、区)、工业园区、经开区

县(市、区)、工业园区、经开区根据招商引资统计工作要求按时将相关数据信息和资料报送市考核办公室。申报资料包括招商引资统计报表;项目引资合同或协议书复印件;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

记证复印件;形成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到位会计凭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资金到位的银行进账单复印件;纳税情况证明材料;出资人或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2、市直单位

(1)实行信息备案制。下达有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单位需明确1名招商联络员,负责与市考核办公室联系,定期报送有效信息和相关资料。市直单位申报业绩需填报《市直单位招商引资有效信息备案登记表》,未在市考核办公室备案的信息不予考核,有效信息备案登记的截止日期为当年12月10日。市考核办公室将相关项目信息交市商务局或有关部门进行分析甄别和跟踪联系,一经确认为有效信息即由市考核办公室备案登记作为考核依据。

(2)市直单位或单位工作人员成功引进项目的可由单位向市考核办公室申报招商引资工作业绩,申请项目跟踪签约、开工投产和形成固定资产投资等考核加分。

(二)奖励申报

项目已落户并有资金到位或上年度引进项目本年度有资金到位且符合计奖条件的,可以在项目正式开工投产后6个月内,由单位或本人向受益地人民政府(管委会)提出申请,由受益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查确定并给予奖励,并报市发展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八、奖惩办法

(一)县(市、区)、工业园区、经开区奖励

按照招商引资目标任务考核得分的顺序设立招商引资目标考核奖,一等奖1个,奖金5万元;二等奖1个,奖金3万元;三等奖1个,奖金2万元。所获奖金原则上按贡献大小奖励给单位和个人。

(二)市直单位奖励

对完成目标任务得分前12名的市直单位,设立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单位奖,其中一等奖2个,奖金各5万元;二等奖4个,奖金各3万元,三等奖6个,奖金各2万元。

(三)引进项目奖励

招商引资项目奖。鼓励市直单位广大干部职工积极参与招商引资,对成功引进项目且符合奖励条件的可以申请奖励。当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含)的工业、农产品加工、商贸物流招商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的0.3%计发奖金,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实际到位资金的0.2%计发奖金。单个项目奖金累计不得超过50万元,一个单位当年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同一项目由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共同引进的,由引进单位或个人根据实际自行确定引资额后上报,按比例确认,不重复计算。

(四)奖金发放

1、县(市、区)、工业园区、经开区招商引资目标考核奖,市直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单位奖,奖金由市委、市政府发放,在市招商引资奖励专项资金中列支

2、招商引资项目奖奖金由受益地财政全额负担,市考核办公室督查落实

(五)处罚

1、对未完成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县(市、区)、工业园区、经开区、市直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年度绩效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

2、实行项目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项目的跟踪服务,提高项目履约率。对引进的招商项目采取追溯管理的办法,对因我方原因导致项目撤资的按照有关规定追责问责,并由市发展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进行查处通报。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招商引资考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篇:财政局机关招商引资考核奖惩办法文章标题:财政局机关招商引资考核奖惩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财政职能,支持xxx工业、农业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调动全局上下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建立和完善责权相统

一、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招商引资责任机制及考核奖惩机制,树立财政干部全新的功过观、利益观、竞争观和发展观,不断壮大

地方财政经济实力,促进孝南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是指按照国家允许的产业目录,从区外(包括从上级主管部门)引进的项目、资金和技术。

二、考核对象

第三条考核奖惩范围和对象为局内各二级单位、各科室;局内各二级单位及各科室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三、考核原则

第四条坚持强化激励约束机制,实行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招商引资成绩突出的科室(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未完成全年招商引资目标的科室(单位)及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罚,切实做到鼓励先进,鞭策后进。

四、组织保障

第五条成立局招商引资暨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局招商引资工作实施统筹规划、组织指导、协调督查。组长:***。副组长:***。成员:各二级单位、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各科室(单位)为招商引资责任主体,对分管领导负责,各分管领导对主要领导负责,主要领导负全责。具体分工为:

xxx。负责上报中央的各类项目申报和专项资金。

xxx:负责涉农方面的项目申报和专项资金。责任单位:农村财政局、农业科、农发办、综合科。

xxx:负责工商企业的项目申报和专项资金。责任单位:企业科、商贸科、经建科、金融科。

xxx:负责行政政法、教科文、预算、社保等方面的项目及专项资金。责任单位:行政政法科、教科文科、预算科、社保科。

其他科室由相关科室负责人承担招商引资项目和任务。

局招商引资活动领导小组每季度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听取各科室上阶段招商引资工作汇报,研究解决招商引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部署下阶段招商引资工作。

五、考核内容

第六条招商引资的界定范围:

第一项。中央、省、市投资于我区的各类支工、支农、支商及促进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改善财政运转及工作条件的专款及项目资金。包括向上级主管部门争取的政府性投资项目、财政性资金、各种金融机构贷款(含利用政府信誉取得的国债转贷资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政府专项借款)、回收的历年投放资金。

第二项。利用其他资源从区外引进的非政府政策性投入的货币资金、实物和项目。

第七条招商引进的货币资金及实物,按中、省、市专款指标文件或原始发票、银行单据等有效证明确定引资额,据实考核。

六、奖惩标准

第八条对第六条第一项的奖励标准:

引进和争取专项资金(项目),以当年全市平均水平(不含市直)为考核基数,完成数达到基数额的,按科室人平。元予以奖励;低于基数额的,按每低1个百分点人平扣减50元计奖,下不保底;超过基数额的,按每超1个百分点人平增加50元计奖,上不封顶。

向上级主管部门引进的政府性投资用于经济和社会建设的项目(指单项投资额达100万元以上且实际完成数必须满足超过考核基数10个百分点的),除区委、区政府按有关文件规定予以奖励外,对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局机关另按每个项目奖励3000元到单位、1000元到个人。此项奖励与上项实行重复计奖。

对回收历年投放资金的,按下达的任务数为基数进行考核。

第九条对第六条第二项的奖励标准:

除享受区委区政府奖励政策外,另由局对个人予以奖励。引资额达到100万元的,奖励1000元;达500万元的,奖励5000元;达1000万元的,奖励10000元;达5000万元的,奖励50000元。依此类推。

七、奖惩方式

第十条招商引资考核工作在局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办公室、预算科、国库科负责考核和认定各单位招商引资实绩,初步评定招商引资先进单位及先进个人,按本办法兑现奖励。专项资金数额和投放资金回收额以国库科核实数额为准。

第十一条奖励实行单项分类计算,合并计奖。对招商引资中出现的个别特殊偶然因素,在酌情予以剔除后计奖。

第十二条局领导按分管科室的获奖平均数奖励。没有明确任务的单位(科室)获协作奖,但必须实现零的突破。

第十三条对无特殊原因全年政府性资金招商引资总额低于全市平均水平50以下的科室(单位),在局内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招商引资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局机关干部考核的

一项内容,并设立招商引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被评为招商引资“先进个人”的,年度考核时优先确定为优秀等次。

八、奖励基金

第十五条建立局招商引资项目奖励基金和招商活动基金。基金按全年预计招商引资总额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提取。主要用于奖励在年度招商引资和项目开发建设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及有功人员。奖

励基金由预算科管理,资金来源实行统筹。

九、附则

第十六条由多个科室(单位)共同完成同一个招商引资项目时,由局招商引资奖惩考核领导小组视相关科室(单位)对项目引进的实际贡献程度,经审核后予以确认计奖。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局招商引资奖惩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下发的《招商引资考核奖惩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篇:运城市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奖惩办法运城市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奖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调动各级、各部门和干部群众招商引资的积极性,推动“两个基地,一个中心”建设,加快全面建设运城小康社会的步伐,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招商引资的文件

精神,借鉴外地经验,结合运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原则

一、树立科学发展观,注重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二、注重实效,客观公正的原则;

三、年终考核与半年检查相结合的原则;

四、考核实行分值制,主要依据指标任务、招商项目、日常工作、指标基数等情况

第二章考核对象及内容

第三条考核对象

一、各县(市、区),各经济技术开发区,下达招商引资任务的市直各单位和服务于招

商引资工作的职能部门。

二、非考核单位(是指市委、市政府未下达任务的单位)能积极开展招商引资工作,类同有招商引资任务的单位进行考核(于年底前向市招商引资办公室申报招商引资工作情况)

第四条考核内容

已签定合同或协议的从市境外引进的项目、资金、技术及对招商引资工作服务的情况。

第三章考核办法及评分标准

第五条考核办法

考核实行半年检查、年终考核,采取听汇报、查资料、专项调查、实地核对等方法,全

面准确地对招商引资工作进行考核。

第六条考核步骤

一、组成考核组。由市招商引资领导组确定一名副秘书长牵头,市招商引资办公室具体承办,从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委、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审计

局、市环保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会计师事务所等部门抽调公道正派、懂业务的人员组成若干考核组开展考核工作。考核人员要相对稳定,并接受相关知识

和业务培训。

二、填写表格。被考核单位要认真填写招商引资有关表格及汇总表,并由考核组组长及

被考核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七条评分标准

招商引资考核实行分值制和项目考核相结合。各县(市、区)、开发区实行分值制,招商引资指标任务(75分)、各项工作落实(5分)、当年招商引资任务基数(20分);市

直单位同上并结合项目考核(见附件)。

第四章奖惩办法

第八条依据招商引资考核评分结果,由高分到低分评选先进单位和确定先进个人名额。

一、13个县(市、区)中评选先进单位4个(占被考核单位总数的30%),由市委、市政府颁发招商引资先进单位奖牌,奖金依照排名顺序分别为40、30、20、10万元;个人表彰(市委、市政府表彰、评模、记功等形式,下同)名额依照排名顺序分别为

12、

10、

8、6名(表彰人员由被表彰单位确定,上报表彰人员时需平衡处级、科级、一般人员的不

同比例;记功等级

一、

二、三等功各占上报人员的1/3,下同)。

二、三个省级开发区、空港开发区评选先进单位1个(占被考核单位总数的30%),

由市委、市政府颁发招商引资先进单位奖牌,奖金20万元;表彰人员为4名。

三、市直评选先进单位6个(占被考核单位总数的20%),由市委、市政府颁发招商引资先进单位奖牌,依照排名顺序,奖金分别为

10、

9、

8、

7、

6、5万元;表彰人员各2

名(一等功、二等功各一名,下同)。

未完成招商项目任务的单位不得评为先进单位。

四、评选优质服务单位3个,由市委、市政府颁发招商引资优质服务单位奖牌,奖金

各10万元,表彰人员各2名。

五、已完成招商引资任务,但未获表彰的各县(市、区)、开发区、市直单位个人表彰

名额各

5、

2、1名。

第九条招商引资的工作奖金、考核费用、会议经费等由市财政局从招商引资发展基金中列支,划入运城市招商引资办公室核算中心专户,按市委、市政府表彰文件及时兑付。

第十条未能完成当年招商引资任务的单位在运城《招商引资简报》上通报批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各项考评中取消评优资格;对连续二年未完成招商引资任务单位的主要负责

人,在运城市招商引资表彰大会上黄牌警告,并进行戒勉谈话。

第五章考核纪律

第十一条考核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哪个环节出错,追究哪个环节责任人的责任。

一、对玩忽职守,把关不严,造成考核对象套取招商引资奖励的,一经发现,给予通报

批评并撤销奖励;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对在办理外来投资企业注册登记中弄虚作假,帮助或参与编造、伪造虚假招商材料或隐瞒事实真相、知情不报而造成损失的,由市招商引资监督办公室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三、对拒绝、拖延或不如实提供与招商引资考核认定有关资料的,提出批评;拒不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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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县招商引资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二oo七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