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招商引资奖励实施办法

泰发[2003]5号

为贯彻落实《泰安市关于扩大开放促进招商引资的政策规定》(泰政发[2001]21号)的有关规定,鼓励市内外单位和个人(简称引荐者)积极招商引资,推动我市经济快速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引进市外投资项目和资金的,按照“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依照本办法规定,奖励引荐者。

引进市外投资项目、无偿资金落在市本级(含市高新区)的,由市财政奖励(项目落在市高新区的,奖金由市高新区财政提供);落在县市区的,由县市区财政奖励。

本办法对引荐者只进行一次性奖励,客商在泰安再投资的,不再奖励引荐者。

第二条市外投资项目是指市外客商以独资、合资和合作等方式(包括股权购买)进行的项目投资(不包括房地产开发和债转股项目投资)。

无偿资金是指向计划、财政等上级主管部门及其他部

1门、单位争取的无需偿还的项目资金(不含政策性资金)。

第二章奖励标准

第三条引进市外投资项目和无偿资金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引进生产经营性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的,在项目完成后,可按市外实际到位资金形成固定资产额的1%给予奖励;也可按自纳税之日起,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投资企业纳税形成的实际地方税收的10%(合资合作企业按外来投资者持股或投资比例),给予奖励

引进高新技术项目及对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项目的,根据项目情况,按上述标准,适当上浮奖励,最高不超过50%的上浮幅度。

(二)引进公益性项目的,按实际到位资金形成固定资产额的1%给予引荐者奖励

(三)本市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引进无偿资金的,按实际到位资金额对单位实行以奖代补,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其他引荐者引进无偿资金的,按实际到位资金额的1%给予奖励。

第三章奖励程序

2

第四条引荐者或其委托人填写《泰安市招商引资奖励审批表》(见附表),于每年二月底前向招商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确认引荐者身份、形成固定资产或纳税凭证等证明材料。对多个引荐者共同引荐同一项目的,须提供参与各方奖金分配协议。

隐藏内容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 普通用户特权:8.8积分
  • 会员用户特权:免费
  • 网站代理用户特权:免费推荐
会员免费查看

4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2003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