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丘市招商引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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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量:53742007-04-24【大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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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以引进引办为总抓手,全方位、全领域开展招商引资活动,推动全市经济跨越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招商引资是指。从章丘市域以外引进的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境外项目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所办的各类项目,境内项目包括章丘市域以外引进的生产经营、社会公益、房地产开发等各类项目。第三条招商引资项目要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第四条创新软硬环境,为投资者提供优惠的政策、优质的服务和完善的设施,在各个方面为投资者提供有效的保障。第二章管理机构职责第一节招商引资促进委员会

第五条招商引资促进委员会,是全市招商引资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全市招商引资工作的研究、指导工作,解决投资过程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第六条招商引资促进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成员若干人。常务副主任负责招商引资促进委员会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招商引资促进委员会可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或吸收部分行业专家参加,发挥参谋和助手作用。第七条招商促进委员会的职责:

(一)讨论、研究招商引资的方向、重点、任务、目标和计划,以及涉及招商引资方面的政策措施、规章制度,并付诸实施

(二)就招商引资向市委、市政府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三)直接处理有关招商引资方面的问题

(四)召集重大项目论证、听证会

(五)明确各部门、各单位在招商引资过程中的具体工作和任务,并确定处理时限和达到的标准

(六)讨论、研究招商引资工作中的其他问题。第二节招商局

第八条招商局是招商引资工作的具体主管部门和职能部门,是招商引资促进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全市招商引资的综合、协调、服务和日常管理工作。第九条招商局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济南市对外招商引资的方针政策,负责拟订我市对外招商引资的政策和配套措施,在改善投资环境方面为市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协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市对外招商引资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全市招商引资工作的管理、指导、调度、协调、考核、奖惩等工作,掌握招商引资情况,负责招商引资的资料、数据统计

(四)负责重点项目的引进和有关手续的办理、协调工作,并跟踪服务

(五)负责并监督进区企业和项目的跟踪服务工作

(六)负责招商引资宣传工作

(七)承办市委、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三章信息发布宣传

第十条各部门、单位主办、承办的招商引资性质的发布会、座谈会、联谊会等活动,应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统一宣传口径。

第十一条各部门、单位利用发布会、联谊会等形式获得的商务信息,都要报招商局备案,以供全市咨询。

第十二条各部门、单位自行编制的有关宣传招商引资的文字、音像、图片、材料,在正式印刷前应由招商局审核。

第十三条新闻部门负责招商引资的宣传工作。各新闻单位对招商引资进行政策性、方向性及总结性宣传时,须报招商局等有关部门审核。

第十四条对全市招商引资工作进展情况实行月简报、季通报,掌握任务进度,推动面上工作,由招商局负责组织实施。第四章项目生成推介

第十五条建立市、部门与乡镇(街道办事处)、企业三级抓项目的工作网络,以项目为主线,加强项目开发建设。

第十六条各部门、单位成立专业招商队伍,保障经费投入,开展全方位、全领域招商引资活动,搞好项目谋划和前期工作。

第十七条落实项目投资的各项优惠政策,强化环境意识,不断深化环境创新。第十八条全市工业园区、小区、有形和无形资产,既是本单位又是全市共同的招商平台,项目收益分成办法按市政府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各部门、单位已经对接的项目,其他部门和单位不能介入,严禁相互之间降低政策条件无序竞争。无明确对接单位的项目和重大项目由招商引资促进委员会落实选址。第五章接待洽谈签约第二十条招商引资项目洽谈工作,由各相关部门、主办单位、项目所在地的管理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项目责任人)等与投资者直接洽谈。

第二十一条没有项目责任人对接的项目和重大项目,由招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初谈,搞好对接,并按招商引资项目的类别分别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项目责任人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应全面了解、熟悉掌握法律法规、政策界限。第二十三条凡投资金额超过(含)500万元的引进项目,涉及土地价格、农民补偿、财政扶持、减免收费、政府配套等主要政策条款,项目责任人初谈后应报招商局和招商引资促进委员会审核,据审核意见、建议再做进一步洽谈和正式签约。

第二十四条项目责任人与被引进方签定合同(协议)应使用招商局统一印制文本,否则,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和相关部门不予办理审批、报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引进项目原则上由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签约活动,招商局会同有关部门实施,一般每月月底组织一次,特殊情况可另作安排。

第二十六条引进项目正式签约后,项目责任人应将合同(协议)复印件及时报送相关部门备案,各部门、单位按合同(协议)中约定的条款安排工作、兑现承诺。

第二十七条招商引资项目,从洽谈到报批项目建议书(立项申请书、设立企业申请书等)所有事项均由项目责任人负责办理,并负责项目实施后的协调服务工作。

第二十八条对资信不清、项目不实、无合法手续的客商,项目责任人不得出具可能造成损失的任何手续。凡需要有关部门当场办理的事项,须邀请有关部门人员参加,不得代行其事。

第二十九条招商引资规划、资源、环保等方面的大型项目,正式洽谈前,项目责任人须先报请招商引资促进委员会核准。第六章项目管理

第三十条推行“一个项目、一名领导干部挂帅、一套工作班子、一抓到底”工作机制,落实好工程投资、安全、工期三控制。

第三十一条招商引资项目实行集中、归口管理,由市招商局认定,项目责任人或投资者按程序上报,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二条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受理招商引资项目审批、报批手续,以及职责范围内其他服务事项。

第三十三条对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有影响的招商引资项目,项目责任人要按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安全性评价意见监督实施。

第三十四条项目责任人应对招商引资项目的建设进度、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等,按招商局要求定期或不定期上报。

第三十五条招商引资项目需要举行项目开(竣)工仪式并需要市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参加的,须事先告知招商局,由招商局会同有关部门统一安排。

第三十六条招商引资项目正式运营后,由招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核。由招商局认定的招商引资项目,均按规定享受我市相应的优惠政策。第七章奖惩机制

第三十七条招商引资实行“一岗双责”、一把手主抓责任制和一票否决制。年初,将任务目标量化到各有关部门、单位,纳入年度全方位目标考核管理,年终,由招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考核认定。

第三十八条招商引资奖惩兑现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三十九条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全市环境创新工作的要求,对违规、违纪的部门(单位)领导或工作人员,视情况轻重,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

第四十条对于管理权限不在本市的单位和干部为全市招商引资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市委、市政府除给予相应表彰奖励外,还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对于影响招商引资工作的,市委、市政府将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相应处理建议。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管理办法,由招商引资促进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本管理办法,

章丘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规范招商引资政策措施的意见

(2004年2月10日)

,加大引进引办力度,现就招商引资工作中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招商局在招商引资促进委员会领导和指导下,负责全市招商引资的综合、协调、服务和日常管理工作。各部门、单位招商引资工作的基本程序是:项目初谈—上报招商汇总—招商引资促进委员会审核—深入洽谈—正式签约—合同(协议)分送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和相关部门—手续办理—开工建设—项目后期管理服务等。

,要特别注重亩均投资额即投资强度,增强节约和有效利用土地的意识,防止和克服低价出让土地、低收益圈占土地。境内主要交通干线两侧、规划业园区范围内引进的项目,投资规模和建设标准要从严、从高掌握。济青路、济王路、唐王山路、明刁路、章莱路、潘王路两侧项目布局必须经招商引资促进委员会审核确定。

,要依据项目在外向拉动、辐射带动、安排就业、工商税收、科技含量等方面的贡献大小,通盘考虑,把握尺度。要注重研究各项政策,立足双赢原则,不能盲目和乱出政策,更不要出执行不通和做不到的政策。对不清楚和掌握不准的政策一定要请示相关部门和招商引资促进委员会,避免出现偏差。

同签定关

,提交招商引资促进委员会审核。项目单位据招商引资促进委员会审核确定的意见、建议签订合同(协议),有关部门按意见、建议兑现相关条约。签定合同(协议)必须使用招商局统一印制文本,无标准文本的要经过招商局审核后才能签约。

,各单位要按照可行性、合法性、连续性的原则,在市政府相关政策的大框架下进行,不得擅自出台补偿政策,由此造成的后果自负。依法征用土地的永久性补偿标准,按照章政发[2003]27号、37号文件规定执行,补偿数额最高不超过市政府有关规定或现行标准执行。

,分别由市政府或部门组织落实。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为引进项目提供的优惠政策,由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兑现。乡镇(街道办事处)引进项目安排落户在其他单位的,兑现优惠政策以项目落地所在单位为主协调处理。

1、未使用招商局统一印制的合同(协议)文本,以及合同(协议)内容违背招商引资促进委员会审核意见、违反签约基本程序的,经济发展中心和相关部门不予办理审批报批手续,不执行减免收费优惠政策

2、执行依法征用、永久性补偿的基本核算单位为财政局,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不得自行与农户签定依法征用永久性补偿合同

3、未经招商引资促进委员会审核的项目,市直部门不得自行减免任何费用,随意减免收费的,除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外,并以此作为该单位收费标准,一年内不得变更

2014-01-2117:42文章来源:商务部

商务部26日表示,该部门近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招商引资活动加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从六个方面规范招商引资活动。具体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做好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工作,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商务部近日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投资促进机构、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各驻外经商机构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招商引资活动加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提出六个方面具体要求。

1、精简招商活动。严格控制在境内外举办大规模综合性招商引资活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投资促进机构于2013年12月31日前将本地区2014年度境外招商引资活动计划及2013年度境外招商引资活动情况报商务部。

2、节俭务实开展招商活动。严格控制招商引资活动的规模、人数和成本,杜绝追求排场和铺张浪费;坚决纠正入住豪华酒店、举办奢侈宴请、赠送高档礼品等问题;不组织文艺演出、烟花燃放;不得以公款邀请明星、名人参加招商活动;不安排与招商活动主题无关或无实质性内容的活动;不组织与招商活动无关的地区、企业、人员参加招商活动;实事求是发布招商引资成果数据,不搞浮夸,不含水分;认真做好洽谈项目的后续落实工作。

3、加强境外招商活动因公出国(境)管理。严格控制出访人数、国家(地区)数和在外停留天数。出访地应限于举办招商引资活动的国家和港澳地区,如无实质任务需要,不得安排顺访或经停其他国家和港澳地区。出访团组参加招商引资、项目洽谈等实质性公务活动应按照务实高效的原则统筹安排。

4、制止层层分解招商引资指标。引导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不盲目追求招商引资规模。不得通过签订合同书、责任状等形式层层分解、加码招商引资指标;不得向无关部门、机构摊派引资工作任务,搞全员招商;不能简单地以引资规模作为政绩考核和奖惩的依据。

5、规范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认真组织清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不得违规变相出台新的优惠政策,杜绝招商引资中的恶性竞争。

6、加强对招商引资工作的监督管理。商务部将会同相关部门加大对各地招商引资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重点检查招商活动过多过滥、铺张浪费、缺乏实效、弄虚作假、分解引资指标和全员招商等问题,对违规情形严重的,予以通报。

第二篇:招商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合理引导外资投向,提高外资利用质量,促进我镇招商引资管理工作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轨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镇行政区域内投资的经镇招商办确认的镇境外投资商或企业回乡创业的个人或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是指在发展本镇经济过程中,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以经济资源优势激发投资者的投资欲望,吸引投资商或资本扩张企业的资金、人才、技术、设备、产品、市场和管理等生产要素,促进全镇经济发展的活动。

第四条招商引资必须坚持“六结合”的原则:

(一)招商引资要与发展本镇特色经济相结合;

(二)招商引资要与推进产业化(集团化)建设相结合;

(三)招商引资要与盘活存量资产相结合;

(四)政府招商要与全民招商、以商招商相结合;

(五)引进资金要与引进人才、技术、市场、管理经验相结合;

(六)当前招商要与长远规划相结合

第二章组织机构

为加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成立镇小街镇招商引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招商办,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全镇招商引资的日常事务。领导小组组长为镇党委书记、镇长,副组长为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副镇长班子成员。

第六条镇招商办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对外开放、招商引资的文件精神;

(二)对全镇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工作的重大决策提出意见建议;

(三)制定全镇招商引资中、长期规划和实施意见;

(四)检查、指导全镇的招商引资工作

第七条镇招商办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全镇招商引资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全镇招商引资的登记管理工作,研究拟定招商引资的中、长期规划和编制下达年度计划及考核指标

(二)负责招商引资项目库的建立及资金、技术、人才的引进工作,向外征集、储存、编印、推介项目,做好引进、洽谈、签约和落实工作

(三)负责为外来投资企业开展全方位服务,检查投资环境情况,处理投资商的投诉案件,保护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查考核和年终责任目标的奖罚兑现;

(五)负责筹办镇内重大招商活动,搞好各类经贸招商洽谈会议的组团及展馆展销工作;

(六)负责跨区域、跨行业的经济联合协作,结交友好关系,开展信息交流,搞好网上招商和对外宣传;

(七)研究分析对外开放、招商引资的新情况、新问题,代镇政府拟定招商引资的规定、办法等,并监督实施

(八)落实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承办镇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招商引资工作流程

第八条为进一步提高小街镇招商引资工作的质效和水平,促进招商引资工作科学化、制度化、程序化,确保招商引资项目顺利落户,实现合作共赢。按照“理顺流程、明确职责”的原则,现就规范小街镇招商引资工作流程和相关工作制度。

(一)项目洽谈

1、信息处理。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小街镇发展定位的项目,引荐单位(或个人)应及时将意向性投资项目信息通报县镇招商办,并进行项目初步了解,包括拟投资项目概况、投资者背景资料等内容。5个工作日内,镇招商办进行

汇报。

2、前期洽谈。镇招商办对项目情况进行初步分析,向客商介绍镇情概况、投资环境、优惠政策等情况,投资方需向镇招商办提供拟投资项目的投资意向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方背景资料。投资意向书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投资概况;项目用地、用电、用水等需求;项目选址意向;投资方优惠条件意向及需求等。投资方背景资料主要包括:投资者基本情况;若属企业投资,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等;若属自然人投资,需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镇招商办与投资方洽谈了解项目产业类型、工艺流程、装备情况、技术水平、投资额、环境影响等基本情况;了解对方投资实力、市场前景、投资计划、投资要求、投资诚意等情况以及选址要求以及与项目建设相关的其他内容。配合投资方到项目拟实施地点进行踏看。洽谈中凡涉及土地价格、财政扶持、减免收费、政策配套等主要政策条款时,镇招商办初谈后应及时上报镇招商引资领导小组领导。

(二)项目准入

1、准入论证。经过前期洽谈,对有明确投资意向的项目,镇招商办要围绕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立项、

环评以及项目的可行性与预期效益等方面,根据项目涉及内容,征求发展改革、住建、国土、环保、财政、工商科信、政府法制办等相关部门意见,进行准入论证。必要时,召开招商引资领导小组会议,形成是否准入的意见。

2、签订意向协议。对准入的项目,根据行业类别,可由镇主要领导与客商签订投资意向性协议。意向协议签定后,投资方在镇招商办协助下开展企业名称预核准登记、预选址地点踏勘、环评预审、土地预审等工作,到发改局等部门进行前期备案登记,开展项目建设的其他前期工作。

(三)规划选址

对准入的项目,根据项目类型和建设要求以及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按行业类别,分管建设规划、国土的政府领导、招商引资领导小组领导召集国土资源、住建、作等相关部门以及项目拟选址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项目选址方案,进行选址定点。选址确定后迅速启动土地报批等前期工作,交纳履约保证金,预付土地征地款,具体数额在协议或合同中明确。

(四)综合审批

1、协议文本审定。引资单位与投资方深入洽谈协商,意见基本达成一致后,双方参照小街镇招商项目意向协议书内容拟定投资合作协议,明确项目预期产出效益与政府配套

信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国税局、地税局、发改局、镇招商办、政府法制办等相关单位发出征求意见的函,相关单位对拟落地的项目进行项目投资强度和投产后预计对财政贡献等双方权利义务内容深入进行政策审查和行业审查。对协议条款涉及到各部门职责范围的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各单位所出具的审查意见必须有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

2、协议文本审批。协议文本采取文件会签方式或者专题会议方式审批。

文件会签方式。引资单位会同县镇招商办综合各方面意见,同投资方就协议修改部分进一步统一认定后,行文请示(附协议文本)报县人民政府。报签程序:政府办公室→挂钩联系项目领导→分管招商引资工作副县长→分管国土、城建规划的副县长→县人民政府县长。专题会议方式。对特别重大或紧急的项目,由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项目审批专题会议或者县委常委会议,以会议形式通过项目协议文本审批。

(五)组织签约

凡与镇人民政府签订正式协议的招商引资项目,由政府主要领导与投资方签订。签约方式由县人民政府确定,镇招商办负责落实。正式协议应由主要领导或委托分管领导签

的协议,由镇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签约双方单位各一份,镇党政办公室、镇招商办公室各存档一份。重大项目由镇招商办公室统一组织签约活动。签署协议后,由企业到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

(六)项目建设手续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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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单位引荐客商首次到两区考察后3个工作日内须取得有对接部门接洽人员签字并盖有xx区/开发区招商局公章的证明材料(见所附样稿),交管理办备案。

责任单位引荐同一项目投资客商方有关人员第二次到两区考察后,5个工作日内须填报好《市直单位引荐项目客商考察登记表》交管理办备案。

项目签定正式合同的3个工作日内,xx区/开发区招商应填写好《市直单位引进项目情况表》,按照本办法第三章对项目是否予以认定,认定后该项目投资规模数提出初步意见,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管理办邮箱:。项目开工后,xx区/开发区招商局应于每月25日之前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