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田县招商引资活动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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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1-0416:10:0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县招商引资活动国内外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湖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以及《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加强招商引资活动管理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县招商引资活动中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二章加强外出参加招商引资活动的管理规定第三条严格招商引资活动外出公务接待范围。外出参加商务考察、组织各类展会及省市组织的签约平台,属于外出招商引资活动公务接待范围。
第四条严格审批制度。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参加招商引资活动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外出招商引资须经所在单位相关负责同志批准。境外招商须严格按程序审批,严格按外事规定控制出访人数、国家(地区)数和在外停留天数,无实质任务不得顺访或经停其他国家和港澳地区。第五条实行公函制度。外出参加招商引资活动确需接待单位或企业接待的,由派出单位向接待单位或企业发出公函,告知内容、时间、行程、人数和人员身份。
第六条依规乘坐交通工具。外出参加招商引资活动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以乘坐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以乘坐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轮船二等舱,飞机经济舱;县处级以下(含县处级)可以乘坐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乘坐其他交通工具,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如遇特别紧急情况,无法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须报告所在单位相关负责同志批准。
第七条严格按规定食宿。外出参加招商引资活动应当在定点饭店或者接待单位机关或企业内部接待场所住宿,执行协议价格。省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干部可以安排单间,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标准用餐,超出伙食补助费标准的部分由个人自理。凡由接待单位或企业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企业交纳伙食费。
第三章规范县内招商引资活动公务接待行为
第八条严格招商引资活动县内公务接待范围。与招商引资活动相关的会议洽谈、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检查指导工作等公务活动,属于县内招商引资活动公务接待范围。国家工作人员的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和个人接待活动不得纳入县内招商引资活动公务接待范围。
第九条实行对口接待。县级组织的招商引资活动由县接待科负责接待,各招商引资小组联系的招商引资活动由各招商引资组负责接待,其余日常考察接待由商务局负责接待。
第十条简化迎来送往。不得在车站、高速公路出入口、机场、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一般不安排合影。
第十一条严格控制陪同人员。不得层层多人陪同,只要求与本次招商引资活动有联系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陪同。
第十二条严格食宿标准,不得奢侈宴请。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住宿用餐,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乱发洗漱用品。省部级每人每天住宿费不得超过700元,厅局级每人每天不得超过300元,处级及以下每人每天不得超过250元。总经理级别及以上客商安排单间,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按规定标准执行。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根据人数采用圆桌餐或者自助餐形式,以湖南本地家常菜为主,中餐不得饮酒,不得提供鲍鱼、燕窝、鱼翅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以一桌10人每餐(不含酒水)不得超过800元。
第十三条坚持低碳环保出行。招商引资活动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四条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由相关负责同志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接待清单与派出单位公函要相一致,一起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第四章严肃招商引资活动中公务接待纪律
第十五条严格公务外出招商引资活动纪律。禁止以招商引资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招商引资活动。
第十六条严格招商引资活动公务接待行为纪律。不得追求排场,铺张浪费。不得入住豪华酒店、举办奢侈宴请、赠送高档礼品,不得组织与活动无关的相关企业和人员参加招商引资活动,不得以公款组织文艺演出、邀请明星、名人参加活动,不得以活动为由安排公务人员旅游。
为贯彻落实好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的八项规定,对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边学边改的总体要求,完善我局公务接待制度,使接待范围、标准更加明确,接待程序更加科学,接待纪律更加严明,实现公务接待更加简约规范。现将《景德镇市招商协作局公务接待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3月7日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局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相关部门单位来我局检查、指导、调研、交流、请示汇报工作等业务活动,适用于国内客商来我局洽谈、参观考察等招商引资商务活动。
第三条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第四条上级领导、省商务厅、兄弟市局领导来我局检查交流工作,由局办公室提出接待方案,经局领导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省商务厅有关处室领导来我局检查指导工作,由对口科室提出接待方案,由局办公室初审、分管领导审核、局长审定后,由对口科室组织实施,办公室配合。
第六条边远基层单位人员来访和请求汇报工作确实需要接待用餐的,经请示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局办公室组织接待。
第七条接待来景投资考察的客商,由承担科室提出接待方案,由局办公室初审、分管领导审核、局长审定后,由承担科室和办公室共同组织实施。
第八条接待过程中,要严格按接待方案安排车辆、酒店、用餐和确定出席、陪同人员,陪同人员不得超过3个人。
第九条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按照景财行字(2011)9号文件精神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市内相应规格标准的定点宾馆、饭店安排。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
第十条确因工作需要安排接待用餐的,一般情况下安排在机关食堂,陪同人员不得超过3人,工作餐应当供应本市家常菜,不得违反规定提供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
需要在食堂以外安排接待用餐的,需经局长同意,按不同级别标准和上述相关要求执行。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一条接待费用支付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用现金方式支付。接待费用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出函和接待清单。
第十二条参与接待的科室人员要本着热情、礼貌、节俭的原则,严格执行接待标准,坚决反对铺张浪费。
第十三条国(境)外客商来景接待,参照我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制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并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灵璧县招商局公务接待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工作,有效控制招待费支出,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接待原则
(一)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原则;
(二)对口接待、工作需要原则;
(三)热情规范、节约从简原则。
二、接待范围
(一)上级有关部门来灵检查、调研、指导工作;
(二)来灵考察客商接待
(三)系统内兄弟单位来灵交流、考察等公务活动;
(四)其他因工作需要接待的人员。
三、接待安排
(一)公务接待工作由局办公室统筹管理,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并确定专人具体承办接待事宜;
(二)相关单位按照来宾要求和局领导签批意见,制定接待方案。接待方案包括来宾单位、人员名单、事由及活动安排(内容、时间、地点、行程)、车辆保障、食宿安排、陪同领导及联络人员、经费预算等;
(三)上级领导及系统内兄弟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由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接待,办公室承办;系统内单位来局按照对口对等原则接待,办公室承办;有关具体事务性接待按照对口原则由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和局属相关单位接待,办公室负责协调落实。其它需要接待人员按照对口原则根据签批意见办理;
(四)公务接待安排在定点宾馆或酒店;外宾接待按外事有关规定执行。
四、接待审批
(一)接待方案由相关单位制定,局办公室主任审核,重要接待方案需经分管局长、局长审定,办公室具体承办或协调落实;
(二)无需制定接待方案的,由相关科室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经领导审签后办理;
(三)临时安排公务接待的,由局领导直接通知办公室办理落实。
五、接待要求
(一)公务接待要热情、周到、文明、礼貌、节俭、规范;
(二)严格执行禁酒令,不在工作日午餐饮酒,不在执行公务和值班时饮酒。禁止在任何时间、任何场合酗酒;
(三)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接待标准;不得用公款到高消费娱乐场所消费;
(四)严格控制陪餐人员,陪餐人数原则不得多于来宾人数。根据工作需要,审批确定陪餐人员;
(五)严格控制同城接待;
(六)公务接待实行预算管理,执行“一事一结”、“三单合一”。分局公务接待实行年度预算指标管理。
六、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灵璧县招商局2014年2月10日
嘉祥县招商引资差旅、客商接待及集中招商活动费用暂行管理办法
为规范全县各级各部门招商人员差旅、客商接待及集中招商活动费用管理,根据中央和省、市、县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参照《嘉祥县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嘉办发〔2014〕47号),结合我县招商引资工作实际,本着“勤俭节约、务实高效”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一、招商人员差旅费报销
招商人员外出前,需填写《外出招商备案表》(附件1),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批后,方可外出。具体费用报销方式如下:
(一)交通费、伙食补助费、住宿费。招商人员外出住宿,房间应以标准间为主。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参照《嘉祥县县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嘉财行〔2014〕5号)执行。返回嘉祥后,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在外天数进行报销,或在规定范围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二)联络费。招商人员在外期间,联络费由所在单位负责审核,根据实际情况,凭发票据实报销,每月不超过150元。招商人员在外期间,原则上使用公务卡结算。返回嘉祥后凭《外出招商备案表》与发票、pos单等到所在单位报销。离岗招商人员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接待客商费用报销
(一)在嘉祥接待客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招商引资接待实行分级负责,按照“谁邀请的客商谁接待”的原则,由邀请单位负责接待。接待前,接待单位须填写《商务接待备案表》(附件2),明确接待企业名称、人数、时间、地点、标准、事由及是否需要安排车辆、就餐和住宿等。原则上持我方发出的邀请函或来访企业发来的考察函,报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安排接待。
接待单位必须在定点接待场所安排自助餐、工作餐,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标准和陪同人数参照《嘉祥县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嘉办发〔2014〕47号)执行。接待期间发生的费用可以使用公务卡结算,也可以在定点宾馆或饭店进行挂账,定期结算。报账时,须提供《商务接待备案表》与发票等到所在单位报销。
(二)在外地接待客商。招商人员在外期间,为做好项目洽谈、跟踪服务、项目推进等工作,确需接待的,可以安排接待。接待前,须向所在单位负责人汇报情况,经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接待,并补写《商务接待备案表》,明确接待企业、客商名称、人数、时间、地点、事由等。接待时应严格控制接待标准,接待期间发生的费用原则上使用公务卡结算。返回嘉祥后凭《外出招商备案表》《商务接待备案表》与发票、pos单等到所在单位报销。
三、集中招商活动费用报销
为加强宣传推介、加深合作、巩固招商成果,需举办集中招商活动的,应持集中活动方案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开展活动。活动期间,应严格控制接待标准,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高档酒水。集中招商活动费用原则上使用公务卡结算,活动结束后,凭集中招商活动方案、《集中招商活动备案表》(附件3)与发票、pos单等到所在单位报销。
四、监督管理
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招商人员出差活动、客商接待的内部管理,控制本单位集中招商活动的经费预算和规模,相关负责人、财务人员等应对差旅费、客商接待及集中招商活动费用等的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严禁以招商引资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开展旅游活动、报销其他费用等。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西安市公安局特警支队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为了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规范公务接待,根据《陕西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和《西安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结合我支队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接待原则
1,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二,接待范围
1,本办法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2,实行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
3,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将国家工作人员的休假,探亲,旅游等私人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三,接待标准
1,住宿标准,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厅局级领导同志可安排单间或标准间。应当结合实际,选择符合会议食宿标准的接待场所签订协议,安排公务接待活动。2,就餐标准,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以地方特色家常菜为主,严格控制菜品的种类数量和份量,不提供高档菜肴和用野生动物制作的菜肴,不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接待餐费标准具体以市接待办制定的市级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为准。
3,出行标准,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根据实际情况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警车,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不得清场闭馆,避免扰民。确因安全需要安排警卫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接待要求
1,规范公务接待程序,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和公务活动的目的及任务,制定接待方案,按程序报批后严格按照方案组织实施。可合并的公务接待应统筹安排。
2,实行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活动结束后,经办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人数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3,简化公务接待礼仪,却因工作需要可安排人员接送机,但不得在机场,车站和辖区边界安排张贴悬挂标语横幅,摆放花草,铺设迎宾地毯等迎送活动。4,严格控制陪同人数和工作人员数量,不得层层、多人陪同。5,不得组织接待对象进行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礼品、有价证劵、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6,严格控制接待费用,禁止在接待费用中列支应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转嫁接待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等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7,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支队应当加强公务接待经费的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对发生的接待费支出严格按规定审核,并根据审批权限报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管负责人审批,凭派出单位公函、接待清单和财务票据报销相关费用。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财政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应当采用银行转帐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8,积极推进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公务接待提供住、用餐、用车等服务。
第三篇: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全校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湖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接待范围
本办法所称公务,是指来校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等公务活动。
二、接待原则及要求
有利公务、务实节俭、归口管理、对口对等、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等原则。
三、接待分工与程序
(一)接待分工
1.上级机关、兄弟院校和友好单位的同级及以上领导由党政办公室负责接待,有关单位(部门)配合。
2.上级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各类协会、学会在校内开会,应遵循“以会养会”的原则,由会议承办单位负责接待。
3.直接与学校有关单位(部门)联系工作的客人由对应的单位(部门)负责接待。
4.涉外宾客的接待工作,由国际交流处牵头,根据国家有关礼仪规定及外事纪律负责组织接待,具体参照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行〔2014〕16号)。
5.各类专项评估检查、项目验收、重大活动等专项的接待工作由专项负责部门牵头组织,其他相关部门和教学院、部(中心)配合。
6.各单位(部门)在接待工作中确需学校领导出席接待的,应提前与党政办公室联系,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协调安排。
(二)一般接待程序
1.实行公函制度。接待公务活动,来访单位需提供公函,公函内容包括来访主题、时间、行程、人数和人员身份。
2.严格接待计划。学校根据来访单位的公函,由承办单位(部门)制定接待计划表,确定接待标准、内容、地点、出席人员。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
3.规范接待程序。学校党政办公室接到接待任务后向分管校领导汇报、请示,协调安排出席的校领导和相关单位(部门)负责人,制作接待任务单,并通知相关人员做好接待准备,确需召开协调会的报请相关校领导主持召开协调会,安排部署接待任务。
4.其他二级单位(部门)的接待程序可参照执行。
四、具体接待事项要求
(一)用餐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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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在接待中,要严格控制陪餐人数,陪餐人员与客人原则上按1∶4掌握。
四、接待办法
公务接待产生的食宿费用,采取记帐的办法,由接待经办人签字,从学校经费中支付。经党办、校办负责人核对签字后与学校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