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4印发罗定市招商服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第一篇:
11.04印发罗定市招商服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罗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罗府办〔2011〕66号
印发罗定市招商服务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罗平农场,市府直属各单位:
《罗定市招商服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审定,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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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定市招商服务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罗定市委、罗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罗定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罗发〔2010〕12号)、云浮市人事局《关于罗定市信息产业局等6个单位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通知》(云人发〔2009〕143号)和《关于罗定市招商服务局级别问题的批复》(云机编[2011]134号)文件精神,罗定市招商服务局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正科级事业单位,隶属市人民政府管理。
一、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招商引资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的情况,负责拟订我市的招商引资政策和办法,宣传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向市政府报送招商引资动态情况和建议。
(二)拟订引进投资项目的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在引进投资项目落实中拟订考核办法。
(三)指导我市各园区、各镇(街)的招商引资工作,优化投资环境,组织和督促招商引资项目的规划和实施;配合各园区、各镇(街)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招商引资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四)搭建招商引资平台,推介招商引资环境,搜集招商引资信息,联系、接洽招商引资业务。
(五)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罗定市招商服务局内设办公室(加挂综合服务股牌子),事业编制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正副主任(股长)2名。
三、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主题词:机构招商服务△主要职责人员编制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
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上级驻罗定单位,
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罗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11月4日印发
第二篇:关于印发辽阳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辽阳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
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市政办发〔2009〕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辽阳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辽阳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48号)精神,设立辽阳市环境保护局,正处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的职责
将原市城市建设管理局的污水处理运营监管职责划入市环境保护局。
(三)增加的职责
增加市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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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七)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规划、标准,承担核事故和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八)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管理;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组织实施国家、省颁布的各类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组织编报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辖区内环境质量公报;开展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交流;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九)负责全市环境保护科技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建立环境保护及污染治理示范工程,促进废弃物的综合治理。
(十)组织、指导和协调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环境保护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业务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车辆、接待、保密、政务公开、新闻发布、信息报送等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负责全市环保系统外事工作。
(二)财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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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生态与农村环境保护科
拟订全市生态保护规划与相关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协调生态市建设工作;负责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环境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饮用水源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负责拟订农村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参与指导生态农业建设,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指导农村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监督、协调有机食品发展工作;指导、监督小流域污染综合治理、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小集镇污染综合治理、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等工作。
(七)规划统计与循环经济科
负责起草全市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和确定环境质量控制指标、计划,并监督执行;管理有关环境保护资金;提出环境保护领域财政专项资金安排建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负责全市环境保护能力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环境保护统计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制订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和清洁生产的推进规划;参与指导各类循环经济与清洁生产试点和示范建设,推广循环经济与清洁生产示范工程;监督循环经济与清洁生产项目的执行情况。
(八)环境安全应急科
负责编制、修订地方环境安全应急预案;负责环境应急信息通报和应急预警工作;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县(市)区政府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助有关单位组织突发环境事件损失评估等工作。
(九)公共行政服务审批科
负责全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监督管理全市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理机构资质和相关执业资格;负责66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及移动、联通通信基站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负责组织开展在建项目的环境监理、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工作;指导全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负责上报市重大建设项目,并推进协调工作;负责受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审批事项;协调有关科室按期限完成审核、审批工作;统一送达行政许可等事项决定。
机关党委负责党建工作;负责组织、宣传、统战、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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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关于印发辽阳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辽阳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
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市政办发〔2010〕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辽阳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二月十一日
辽阳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48号),设立辽阳市财政局,正处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改革完善预算和税收管理。逐步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充分发挥各部门在预算编制中的作用,完善与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辽阳市中心支行等相关部门的预算工作会商机制,完善支出标准,细化部门预算,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透明度;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关于简化税制、拓宽税基、降低税率、严格征管的税收管理原则,逐步健全税政管理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
(三)完善市和县(市)区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研究制定全市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整合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将适合县(市)区政府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具体项目审批和资金分配下放给县(市)区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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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负责制定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研究制定需要全市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负责市本级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性购汇人民币限额预算管理。
(八)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办法,收取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贯彻国家企业财务制度,按规定管理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和资产评估工作。
(九)负责办理和监督市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中央及省和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市建设投资有关政策和制定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组织审查财政性投资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工作;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市本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支出。
(十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政府内债管理的制度和政策,拟订全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防范财政风险;管理政府外债,制定基本管理制度;按规定管理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参与涉外债务谈判。
(十二)贯彻执行中央、省会计管理制度,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
(十三)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和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财政局设19个内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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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四)培训与监督处。
承担公务员培训和在职教育工作;组织公务员对口培训、省直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指导公务员惩戒、申诉控告、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工作;拟订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公务员实行监督。
四、人员编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