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洗染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4年第3号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1月12日经商务部第1次部务会议和2004年7月15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后30日起施行。

部部长

薄熙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

王众孚

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外劳务合作管理,规范对外劳务合作市场经营秩序,维护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

提高对外劳务合作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对外劳务合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

法》和相关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从事对外劳务(含研修生)合作的经营资格管理。

第三条对外劳务合作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境内企业法人与国(境)外允许招收或雇佣外籍劳务人

员的公司、中介机构或私人雇主签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有组织地招聘、选拔、派遣我国公

民到国(境)外为外方雇主提供劳务服务并进行管理的经济活动。

第四条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须经商务部许可,依据本办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并在领

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后,方可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

1境外企业、自然人及外国驻华机构不得直接在中国境内招收劳务人员。第五条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注册3年以上,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中西部地区企业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二)具有相当经营能力,资产负债率不超过50%,无不良行为记录

(三)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办公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

(四)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五)具有足额交纳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的能力

(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对外劳务合作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专职培训管理人员和

财务人员均不少于2人,法律人员不少于1人。

(七)具有相应市场开拓能力和现场管理能力

(八)具有一定工作基础,近3年向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提供外派劳务人员不少于300人

第六条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的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资信证明原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财务年度报告、资产负债表复印件,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原件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固定场所租赁证明复印件

(五)公司章程、经营管理制度、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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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条件的通知》([2001]外经贸发展字4735号)中有关对

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许可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商务部会同国家工商总局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