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招商引资重大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东莞市招商引资重大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重大项目的认定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项目分为外资重大项目(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及外资企业)和内资重大项目(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民营企业),由“东莞市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认定。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三条

重大项目必须符合东莞产业发展导向,在我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企业总部要素,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大投资规模(项目注册资本不能低于投资总额三分之一):

1、新引进外资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内资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6亿元人民币;

2、现有外资项目自2012年起投资总额累计增资不低于1亿美元,内资项目自2012年起投资总额累计增资不低于6亿元人民币

(二)具有较高综合效益,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投资强度(投资总额/占地面积):外资项目不低于100万美元/亩,内资项目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亩;

2、产出比(年度工业总产值/占地面积):外资项目不低于200万美元/亩,内资项目不低于1200万元人民币/亩;

3、税收贡献(年度应缴纳税收总额/占地面积):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亩;

4、工业项目万元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符合市、落户镇街(园区)“十二五规划”期末能耗标准

(三)具有较强综合实力,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属于我市重点扶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2、母公司属于行业龙头企业的项目;

3、母公司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项目;

上述条件中,主营业务属于房地产、酒店等行业的项目另行规定。

第四条

其他未满足上述条件,但对我市产业发展具有战略性和决定性作用的重大项目,按“一事一议”的原则由领导小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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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由内资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办公室、外资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有效期3年。新引进重大项目经认定后,按照《东莞市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给予奖励;其他项目,符合现行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其奖励政策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