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商务厅 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标准化菜市场示范工程的补充通知

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

项目库的通知

鄂农发〔2012〕5号】

各市、州、县(市、区)经管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申报工作,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自2012年起,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决定联合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项目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作社入库条件

(一)基本条件。凡入选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项目库的合作社必须是省、市、县评选的各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并具备如下条件:

1、登记注册规范。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登记注册满2年以上,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成员人数100人(以农业部门统计为准)以上,其中农民成员达到80%以上。

2、运行机制合理。有规范的章程、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财务制度;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和会计账簿,成员账户健全;可分配盈余的60%以上按成员交易量(额)返还。

3、产业带动明显。所从事的产业符合我省优势农产品和特色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已带动形成当地主导产业,成员年收入比当地非成员高20%以上。

4、服务能力较强。与成员在市场信息、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产品购销等方面具有稳定的服务关系,实现了统一采购,统一培训,统一生产标准,统一销售。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和产品统一销售率都达到60%以上。

(二)优先条件。原则上同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在两个年度内不得重复申报,但具备下列条件的合作社示范社,可以在申报次数或金额上予以重点支持。

1、获得“三品”认证、注册商标、地理标志、获得省级以上知名品牌之一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

2、合作社标准化生产率达到80%

3、省农业厅评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获得省级表彰的先进、优秀、十强、十佳等农民专业合作社

4、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各类改革试验区(点)

二、财政资金支持范围

中央和省财政项目资金重点围绕以下四个方面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当年申请入库的合作社必须详细说明资金用途。

1、开展技能培训、信息、市场营销、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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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湖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项目库申请表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