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商务厅 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标准化菜市场示范工程的补充通知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标准化菜市场示范工程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2009-08-17点击次数:8337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商务局、财政局:
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实施标准化菜市场示范工程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290号,见附件1)、《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09年度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09]73号)精神,按照《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标准化菜市场示范工程的通知》(鄂商运[2009]69号)安排,为做好我省标准化菜市场示范工程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示范工程项目的申报条件
1、申报标准化项目的菜市场必须是市、州、直管市、林区城区,且已建立较完善的菜市场示范工作组织机构;
2、2009年申报标准化项目的菜市场必须是当年新建和改造的项目,在选址、场内环境、建筑安装、设施设备、场内布局、商品卫生质量、现场食品加工、品牌食品管理、市场管理、诚信经营等方面必须达到商务部、财政部商商贸发[2009]290号文件标准,同时要求:改造菜市场面积不小于400㎡,新建菜市场建筑面积不小于600㎡;
3、申报标准化项目的菜市场应服务一个大社区或辐射几个中小社区;
4、申报标准化项目的菜市场须符合当地城市规划且列入年度改造和建设计划;
5、全国或省级商业示范社区内的菜市场优先考虑。
二、示范工程项目的申报名额
申报名额原则上武汉市25个,襄樊市、宜昌市8个,林区及直管市3个,其他市州5个,各地不得超报。
三、示范工程项目的申报程序
各市州申报的项目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聘请专家审核、筛选后确定,示范工程项目一经确定立即批复各地实施并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示范工程项目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及时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批准,并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上报财政部、商务部备案。
四、示范工程项目的验收
示范工程项目实施完工后,由各市州商务、财政部门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报告,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审核验收。验收可采取成熟一个、验收一个的办法。
五、示范项目的补贴方式及标准
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09年度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09]73号)精神,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专项资金将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在试点地区进行菜市场标准化改造并经验收合格的,每个项目支持30万元,但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50%。同时,市州财政也可根据财力予以一定配套。
六、申报材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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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试点城市推荐表
4、示范菜市场推荐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