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实施细则
喀什市关于招商引资若干政策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强和促进喀什市经济技术合作,鼓励本市境内外企业、科研机构、个人及高科技专业技术人员,吸引更多的资金参与到喀什市的开发建设中来,实现把喀什市建设成为南疆西部的中心城市、中西亚国际贸易中心城市,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结合喀什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外来投资企业及个体经营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以及我市埠外的企业与我市企业合作经营的项目。本市投资者在市内新办企业,具有一定规模,投资额达500万元以上,且对拉动本市产业结构调整力度较大的,与招商引资项目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章投资方式
第三条投资者可以资金、设备、物资、品牌、专利、技术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其他投资方式进行投资。
1、投资兴办企业。
2、共同投资组建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3、对现有国有、集体所有制企业参股、控股、购买。
4、改造企业、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企业联合体、企业集团。
5、举办补偿贸易、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生产企业。
第三章投资产业导向第四条鼓励投资的重点产业。
1、农、林、畜、果的综合开发及其产品深加工;
2、水利、能源、交通等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
3、建材工业:新型建筑材料、节能建筑材料和装饰材料;
4、新型产业:生态工程、新技术开发、节能技术、资源再生项目及综合利用技术、节水型农业、环保、环境污染治理工程;
5、旅游资源的开发及旅游景点的建设;
6、其他行业。信息、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社会事业设施的建设;咨询、娱乐等社区服务业。
第四章服务优惠政策
第五条对投资者实行以下服务优惠政策:
1、凡在我市新办企业、审批投资申办项目实行一个机构协调,即:有关投资兴办企业的立项、规划、审批、工商、税务、土地登记特种行业审核等问题,统一由喀什市招商局(经协办)协调有关部门办理解决。
2、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在收到投资方有效文件后,各职能部门必须在五个有效工作日内办结批复或给予明确答复。对属于上级职能部门审批的项目,在转报同时实行“特事特办”,经市政府批准后,非土地征用项目可以边办手续边上项目。
3、凡符合我市产业政策的重大投资规模项目、高新技术项目、名特优产品项目和出口产品为主的项目,以及对我市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投资项目和市政府公开颁布的对外招商引资项目,根据项目的需要,报市政府批准后,可给予“政策随项目”的特殊政策优惠。
4、简化登记注册手续。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明文规定授权实行许可证和专项审批外,取消其他部门自定的许可证和专项审批,个体、私营企业可以直接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简化办照(证)手续,减少审批环节,让投资者进一个门能办完应到部门的所有手续。
5、保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兴办的重点企业实行挂牌服务制度,由市级领导联系招商引资企业实行挂牌服务,挂牌服务的内容主要有三条:一是挂牌领导定期或不定期深入企业调查研究,检查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二是发现问题及时给予协助解决;三是制止“三乱”现象。
6、严禁以任何名义向投资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收费单位向企业收费,必须出示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填写《企业交费登记卡》,否则企业有权拒交。
7、对重大投资项目,实行重点扶持,设为重点发展企业。所有执法部门对重点企业应积极开展帮扶工作,不得借执法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贯彻“企业问题我指出,企业违法我查处,企业有难我帮助,企业发展我服务”的原则,执法部门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
8、纪检、监察、物价部门要严厉及时查处执法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对因非法干预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赔偿;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者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投资优惠政策
第六条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公司),法定注册资本金可实行3年内分期到位。申办生产、批发为主的企业(公司),首期出资5万元以上;申办以商业零售和中介服务为主的企业(公司),首期出资3万元以上;申办科技开发企业(公司),首期出资1万元以上,均可按程序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七条购买市国有企业一次性交清款项的,给予资产评估总价值15%-20%的优惠,一次性交不清款项的,允许在3年内分期付款,不计利息,但首次付款额不得低于出售价的50%(集体企业可视情况参照执行)。
第八条凡购买我市破产国有、集体企业并安置原企业职工80%以上的,超过80%的部分,每人以1.5万元作为安置费,从转让企业产权价格中予以扣除,对购买方给予补偿优惠。
凡买断、兼并、改组后所需办理的一切变更手续费,经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减免。
第六章税收优惠政策
第九条投资者来我市新办企业,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投资者来我市新开发“四荒”(荒山、荒地、荒滩、荒坡)种草种树的,免征一切地方税费和土地出让金,投资者拥有所植草木所有权和经营权,土地使用权50-70年不变,期满后可申请续期,可以继承和有偿转让。对投资退耕还生态林、草,保护生态环境的,免征土地使用费,其产出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2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2、投资者兴办畜牧业项目的,从受益年度起,5年内免征牧业税和草原使用费。
3、投资者在我市兴办生产性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8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和房产税,期满后在一定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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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喀什市招商局(经协办)负责本市对外开放,引进国内外资金,促进国内外经济技术合作的日常工作。第二十二条本规定有与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为准。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喀什市人民政府招商局(经协办)负责解释。原有的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