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实施细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10-04-22|来源:|发布单位:测绘管理处|阅览次数: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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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自治区测绘工作的具体实际,现制定实施《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若干规定如下:

一、注册资金

企业法人单位注册资金。乙级测绘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150万元;丙级测绘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60万元;丁级测绘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20万元。

二、专业技术人员

(一)申请丙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取得中级测绘及相关专业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2人(其中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超过50%,下同),初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6人

(二)申请丁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取得中级测绘专业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人;初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2人,其中,测绘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

三、仪器设备

(一)仪器设备与专业范围内容分类相对应,未批准的专业范围分类内容,相对应的仪器设备不作要求;专业标准中未规定的仪器设备不作要求

(二)申请丙级工程测量业务范围的,全站仪不少于2台(其中2秒级精度以上不少于1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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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乙级测绘资质的单位,近3年内承揽的测绘服务总值不少于300万元;按照自治区测绘局要求参加测绘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验,并取得自治区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成果合格的检验报告

(二)申请丙级测绘资质的单位,近3年内承揽的测绘服务总值不少于60万元;按照自治区测绘局要求参加测绘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验,并取得自治区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成果合格的检验报告

六、本规定未涉及的测绘资质分级标准,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规定和国家测绘局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