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资政策服务措施
东营市招商引资政策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外来投资者到本市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政策适用于外来投资者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投资新建流转税和所得税留成部分属地方财政收入的企业,以及投资建设的公益性项目。
第三条财政扶持政策
(一)新办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给予实际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40%的资金扶持。认定为高新技术项目的,3年内给予实际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
(二)新办工业企业,自盈利之日起,5年内给予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认定为高新技术项目的,7年内给予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
(三)兼并或投资原有企业的,扣除原有企业上年税收基数后新增税收部分,享受
(一)、
(二)款规定的扶持政策。
(四)新办政府鼓励发展的商业、服务业、娱乐业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自盈利之日起,前3年给予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后2年给予50%的资金扶持。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且年营业额2000万元以上的,自营业之日起,5年内给予实际缴纳营业税、增值税地
方留成部分50%的资金扶持。
(五)新建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连锁经营超市、物流配送中心、专业批发市场投用后,5年内给予投建单位经营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
(六)到东营经济开发区投资建设工业标准化厂房,以租赁方式对外招商的,给予投建单位建设过程中实际缴纳营业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及城建税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自租赁经营之日起,5年内给予租赁经营实际缴纳营业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
(七)投资港口、学校、医院、市政设施、旅游资源开发等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项目,自盈利之日起,5年内给予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
(八)在上述政策规定期限内,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新建企业,可同时享受比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更加优惠部分的财政扶持政策。
第四条建设用地政策
(一)在东营经济开发区内投资建设的工业项目,按照规定的容积率和每亩不低于80万元的固定资产投资标准确定用地限额,在限额内给予地价和土地开发配套扶持。
1地价扶持
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下的,在用地限额内,按政府公布执行地价(现行6万元/亩)标准执行。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
(含300万元)以上的,给予地价扶持:
300万元(含300万元)至1000万元的,在用地限额内,按政府公布执行地价标准的75%给予资金扶持;
1000万元(含1000万元)至3000万元的,在用地限额内,按政府公布执行地价标准的80%给予资金扶持;3000万元(含3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在用地限额内,按政府公布执行地价标准的85%给予资金扶持;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1亿元的,在用地限额内,按政府公布执行地价标准的90%给予资金扶持;
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在用地限额内,按政府公布执行地价标准的95%给予资金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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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本政策由市招商办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1月1日后至本政策发布之日前新建外来投资企业分段享受本政策,本政策未涉及的条款可继续执行原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