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资政策服务措施

阳政发〔2011〕1号

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阳新县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的

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县政府各部门:

《阳新县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四日

阳新县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快全县招商引资步伐,鼓励更多的外来投资者来我县投资创业,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资源型、房地产开发型项目除外)。

优惠政策

第一条经招商引资进入我县的新办实体企业,均可享受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比照西部大开发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等三大优惠政策。增值税按规定以外购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予以抵扣;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征收(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条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享受“两免六减半”的扶持支持,即从投入生产起两年内,县政府按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由县政府当年全额返还该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或实施技术改造;第三年至第八年,县政府按其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由县政府按50%返还该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或实施技术改造。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1亿元一下的项目,享受“两免四减半”的扶持政策;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工业项目,享受“两免两减半”的扶持资金政策。

第三条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和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项目,以及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镇(区)招商引资项目,建设期间免收县级应收的行政事业性规费。建成投产后,除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费、环境污染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及中央、省、市收取部分(按收费标准下限收取)外,免收两年其他规费。

第四条对投资1000万元以下工业项目和投资300万元以下的镇(区)招商引资项目,建设期间按政策下限减半征收县级行政事业性规费。

第五条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费按注册资金的0.8‰征收;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费按注册资金的0.4‰征收;注册资金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免收工商注册登记费。农副土特产品注册商标,免收县级费用。企业改制所需办理的工商、税务登记和各种过户手续,除证照工本费以外的行政事业收费一律减免。

第六条所有新办(含进入工业园区的项目)项目用地暂按10万元/亩标准收取土地出让费用,企业按照项目所需用地规模,一次性将该费用缴入县财政项目建设资金专户,县政府根据项目投资规模、投资强度、容积率差异实行差别奖励,暂收的费用除去实际收取的土地出让费用后,剩余部分作为项目建设启动资金返还奖励给企业。

第七条所有新办项目用地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凡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投资强度不低于100万元/亩以上、容积率不低于1.2的招商引资项目,均可在我县工业园内落户(含富

池至韦源口沿江工业园),但入园项目土地出让费用按投资规模、投资强度实行差别对待。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至1亿元、投资强度不低于100万元/亩、容积率不低于1.2的招商引资项目,新入园项目土地出让费用按最低价5万元/亩收取。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投资强度不低于80万元/亩、容积率不低于1.2的招商引资项目,土地出让费用按最低价6万元/亩收取。

第八条县政府奖励的项目建设启动资金,待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全部到位,经相关部门验资核定达到规定的投资额和投资强度并竣工投产后一个会计年度内,一次性兑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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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县招商引资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政策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